去年年底的一天,宝山区长江南路180号,这个曾经居住过1000多人的“城中村”,存在多年的脏乱差现象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当天,在宝山法院执行法官沈向阳的主持下,该城中村最后一家承租人与场地所有人办理了交接手续。今后,这里将成为绿树葱荫的宝山区软件园。
缘起:失控的“城中村”
长江南路180号是本市高境有名的“城中村”,里面大小加工作坊与生活场所混杂,群租现象十分严重,外来租住人员达1000多人,这里有大量群租房,有工厂,有豆腐作坊,有垃圾站,有理发店,有卖菜的摊点,俨然就是一个小型社会,此处违章搭建相连,电线密如蛛网,煤气罐随意搬放,到处污水横流、脏乱不堪,安全隐患非常突出,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据了解,早在2006年的时候,长江南路180号所有人为增加收入,与一家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到期后双方又签约延期2年。就在租赁期间,玻璃公司将其中2000多平米场地及1000多平米房屋出租给一家汽车修理公司,其余场地及房屋又分别租赁给其他6人,而玻璃公司本身在该场地内并无实际经营场所。此后,这块场地被层层转租,违章搭建亦大量产生,大量人员涌入,“城中村”逐渐形成。
2011年2月租赁合同到期后,业主表示不再续租,但玻璃公司及其他人员不予理睬,甚至在业主张贴收回场地公告后,700余人包围了业主大院,场面一度失控。此后承租人不再向业主支付使用费及水电费,亦拒绝交出场地,业主人员甚至无法进入该场地,该场地已完全失控。
瓶颈:被执行人数众多
2011年年底,业主将玻璃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搬离、归还租赁场地及房屋,并支付2011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场地、房屋使用费及相应水电费。
宝山法院在经过多次庭审及实地调查,经过评估,于2013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搬离场地,并按每年44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3月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使用费;但同时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金107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去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
去年4月,原告业主申请执行,从事执行工作已有十多年的沈向阳法官接手此案,当他来到现场的查看情况时,被场地内的混乱情况所震惊,在如此复杂、局促的现场环境内强行驱离上千家租户及其大量物品的难度可想而知,他立即意识到这将是一场艰难的执行。
经多方斡旋,沈向阳法官联系到即将入住该地块的软件园,是否能以提前支付部分租金的方式先期给被执行人一点补偿。同年4月18日,法官又召集申请人业主与被执行人来到法院协商。被执行人表示,如申请人按照生效判决给予其补偿款107万元,被执行人同意于2014年8月31日前自行搬迁并返还租赁场地及房屋。申请人则表示,按照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自2011年3月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使用费132万元和水电费5万元,抵扣上述补偿费用后,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给申请人使用费25万元和水电费5万元。
但申请人同时表示,如被执行人能自动履行搬迁义务,愿意给予被执行人适当的搬迁补偿费用。对此,被执行人与次承租人均认为,双方因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及搬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系争场地及房屋的使用费不应再由承租人承担。此次协商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承办人借此全面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价位及双方存在的差距。
转机:早走多补偿,各个来突破
2014年7月30日,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法院在场地及房屋内张贴执行公告,限令被执行人以及场地内其他财产所有人必须于8月15日前自行搬离,逾期不搬因强迁导致财产损失的,后果自负。同时,执行干警再次向在场的租户和围观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期获得围观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仍有不明身份人员在现场煽动围观群众,叫嚣闹事。
8月6日,迫于强大压力,五名被执行人表示,如果业主同意给予他们搬迁补偿费共计80万元,且不再追究其自2011年3月1日至实际办理之日的场地使用费、水电费,其保证于2014年8月31日前自行搬迁完毕,将各自承租使用的场地及房屋归还申请人。
事情出现了转机,被执行人主动降低了要价,承办人迅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向其阐明协商解决纠纷所花费的代价与最终法院强迁可能产生的费用相差无几,但后者潜在的风险却难以估量。经过反复沟通、协商,业主最终同意了五人提出的补偿方案,并于8月14日与他们签订了和解协议,将补偿款80万元交至法院账户。其余两位次承租人在沈向阳法官的邀请下列席了双方的签字仪式,沈向阳借机反复劝说其一并解决,但两位次承租人均表示因为其系实体企业,涉及机器设备较多,在未落实新场地之前,无法承诺何时履行搬迁义务。沈向阳告知二人,如在8月31日以后履行搬迁义务,将无法完全享受上述五位承租人同等的补偿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补偿费将减半或者取消,并将赔偿由此导致申请人整个地块无法动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二人表示,会积极想办法争取尽早履行搬迁义务。
破冰:晚走少补偿,终圆满结案
2014年9月9日,沈向阳法官召集双方,就其各自承租的场地及房屋进行现场交接并摄像取证。看到当初脏乱不堪、险象环生的群租棚屋以及黑作坊被逐渐搬迁、清空,承办人顿感如释重负。现场虽有个别租户因与次承租人存在利益纠纷而谩骂、寻衅,但终究大势已去。交接完成后,沈向阳向他们发放搬迁补偿款80万元。当初为对抗法院执行而结成的小团体,面对利益分配时却当场在法庭内争得面红耳赤,差点大打出手。
沈向阳同时通知了另外二人到庭谈话,让其观摩了五位承租人的领款仪式,对其心理产生较大影响。经协商,业主同意其中一人张某如能在9月30日前搬迁完毕,可给予搬迁补偿费4万元并不再追究至实际搬迁之日的使用费、水电费。
9月30日双方交接完毕。国庆节期间,张某写信给市委政法委,对沈向阳法官“细致入情”的执行方式大加表扬。
至此,最后一位次承租人吴某已知独木难支,也向承办人保证,于10月31日前自行搬离,希望业主给予部分补偿。根据事先约定,业主只能给予其搬迁补偿费3万元,逾期则不再补偿。
11月初,沈向阳召集双方办理租赁场地及房屋交接手续。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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