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街道调委会化解了这么一起纠纷。2019年8月8日,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王某某将其名下住所出售给刘某某。根据该合同约定,王某某应于2020年2月21日前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刘某某,每逾期一天交房将支付总房款价5%的违约金。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王某某位于他处的新居为配合社区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到一半的装修作业(已开通水电煤等)不得不暂停。王某某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搬离并向刘某某交付该房屋。王某某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向刘某某提出延期1个月交房,并拒绝支付违约金。买家刘某某此时已将自住房屋出售给他人,如王某某无法交房,他也将无处居住。因此,刘某某不接受王某某提出的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这一说法,坚决要求王某某履行合约按期交房。
【争议焦点】
疫情特殊期间,我不能按时交房,这应该属于不可抗力,我认为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我都跟你签好了,不交房还不付违约金,哪有这个道理?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问题1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延小法回答: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国家及各级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由此可见:王某某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确有法律依据。接着看...
问题2
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否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
延小法回答: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月18日举行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认定作了解释。
延小法划重点
1.以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要考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与新冠肺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
2.发生了不可抗力,不必然免除合同的全部义务。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
3.对于一些可以履行且不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合同,鼓励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
4.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也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当然,主张继续履行的一方,需要提供不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案情
本案中,王某某延期交房是因为新居的装修受疫情影响,没有完成最后的收尾工作,订购的家具不能送达安装。虽然新居暂没有完全装修完毕,但是基本生活设施如水、电、煤等均已开通并能正常使用,不影响人员居住。也就是说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影响较轻,王某某可以履行且不会对其造成明显的不公。因此,王某某应当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市司法局提示,倡导友好协商和共渡难关。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在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本案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说理,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王某某5日内清空物品并搬出涉案房屋,交房于刘某某。刘某某则免除其延期5日交房的违约金,并协助王某某搬出其屋内物品,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这起涉疫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当事双方对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
延小法总结:
新冠疫情来势汹汹,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节奏,也由此产生了诸多的矛盾纠纷。面对疫情对合同的影响,不可抗力不是万能“救命符”,事实可以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不能把疫情当作违约的借口,而是应当严守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延小法也发出呼吁,在特殊时期,我们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万众一心才能战胜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