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立遗嘱遭到子女反对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0/08/27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量:16

甲阿婆今年81岁,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如以往,她想在自己头脑还清醒的状态下订立遗嘱,但当老人把这想法告知女儿们时,不成想却遭到了她们的坚决反对。

难道老人订立遗嘱需要子女们同意吗?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缘由

甲阿婆共育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已去世),现住的房屋是当初动迁安置购得的,产证为老人一人名下。老人想在百年后将该房由三个女儿和一个侄子(弟弟的儿子)继承,已故儿子的直系亲属放弃继承。

考虑到当初动迁时,二女儿和三女儿都享受过动迁利益,各自都拿到房,就大女儿未拿到,所以甲阿婆想在百年后留给大女儿多点。此外,侄子一直对自己很照顾,每年都给我丰厚的红包,老伴去世时还给了几万元。于是,老人想将该处房产的百分之五十给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女儿各得百分之二十,其余的百分之十给侄子。

手心手背都是肉,阿婆不想在去世后子女们为遗产闹矛盾而亲情破裂,但没想到,在她将各自的分配比例告知了三个女儿后,、立马遭到了反对并引起纠纷。

为此

2020年7月的一天,家住定海路街道某小区的甲阿婆及三个女儿

来到上海杨浦优益调解中心,要求法治专员进行家庭纠纷调解。

调解经过

在听取了甲阿婆的诉求后,法治专员就《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相关规定进行了释法解读:遗嘱是单方面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按理来说甲阿婆完全有权利订立遗嘱,而无需经过子女的同意,但既然矛盾已出现,为了解开老人的心结,法治专员耐心地做着女儿们的工作,也听取了女儿们的想法。

二女儿

当初动迁我和小妹的户口都在里面,所以是法律规定的安置对象,而且自己当初也拿出了十几万买房,母亲拿的房地段好要拿出二十四万,也是从动迁大蛋糕里出的,因此我和妹妹的房子都是自己贴钱买的,母亲立遗嘱我们没意见,给大姐多点也可以,但给侄子我们有点意见,毕竟我们是法定的继承人。我和小妹认为,我俩先各得百分之二十五,大姐得百分之五十,待继承后再各自拿出一部分给侄子(侄子家条件很好,根本不在乎这些)。

我没有享受到动迁利益,母亲答应多给我,我的意见是要得百分之六十。

大女儿

但甲阿婆不同意女儿们的说法

甲阿婆

当初侄子救济过我们,虽然家里条件好,但不能忘了感恩之心,侄子的份额一定要保留。

调解结果

在听取了各自意见后,法治专员肯定了甲阿婆对亲情、对家人的安抚和关爱,秉着善良、淳朴、感恩之美德来处理身后事,老人今天将财产分配先告知子女们,并不是来听取意见的,她是考虑到平时姐妹们关系尚好,不会计较这些,但没想到会是现在的局面。

为了平息这场纷争,法治专员又做了几位女儿的思想工作,告知老人有自由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希望子女能够多理解老人,我们建议在尊重老人留有百分之十给侄子的基础上,为了家庭和睦三个女儿各自退让一步。

女儿们在我们的释法解读和真情感化下默默的点头,大女儿表示回家后开一个家庭会议商讨三姐妹的分配比例,以满足老人的意愿。最终,一场因老人订立遗嘱而发生的分歧在情理法的感召下,在法治专员耐心的劝导下得以平息。

在本案中

涉及的相关法律依据

小定为你准备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