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发布两份金融类白皮书 探寻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预防纠纷对策措施

来源:浦东时报 20141030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量:13

10月29日下午,浦东法院发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和《银行金融借款类案件审判白皮书》。作为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在进一步规范银行和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方面,浦东法院又添有力一笔。

从白皮书上看,浦东法院对2011至2013年度银行金融借款案件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及梳理,通过探寻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各类突出问题,剖析纠纷的成因,提出预防该类纠纷的对策措施。

涉钢贸金融案件数量增速明显

2011至2013年度,浦东法院共受理银行金融借款案件3771件,受案总标的额达230亿元。三年来,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收案数骤增,2013年全年较2012年增长166.29%。这些案件中,涉钢贸金融案件数量增速尤其明显,浦东法院2012年下半年受理钢贸案件近700件,而2013年全年则骤增至近2500件。随着2012年下半年起涉钢贸案件的爆发,住房抵押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比例逐年下降,涉钢贸贷款比例大幅上升,由2012年的57.35%上升到2013年的83.39%,并且大部分房贷案件借款人也是钢贸从业人员。

在钢贸行业中,贸易链融资模式尤为普遍。通常,钢厂、钢贸企业及银行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向钢厂开立汇票,钢厂生产钢材并发货给钢贸企业,钢贸企业销售后再兑付银行的汇票。但实际上,部分银行发货指示及钢厂实际发货行为并不规范,甚至形成了合同约定之外的某种“交易惯例”,致使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对各自的履约责任产生分歧。

法院还发现,一般金融借款纠纷中银行实现浮动抵押权存在困难。而浮动质押的做法主要存在于涉钢贸案件中,我国《物权法》仅规定动产浮动抵押。钢贸类金融案件中,债务人将质押物交付后仍可以自由交易的约定,不符合质押的性质和特征,银行能否享有相应质权并不确定。此外,浮动抵押的受偿方式并不适用于折价、拍卖或变卖,而是必须通过破产还债程序中的拍卖才能实现。

除分析银行金融借款案件的主要成因及存在问题,白皮书还对银行业普遍存在的贷款审核管理不严,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贷后履约监督不力的问题做出风险提示。

浦东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应转变以“规模和速度”为主导的扩张模式,走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严格贷前审查,降低集中度风险,加强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双控”管理,加强重点领域行业风险防范,严防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制定合理条款,规范信贷文本;审慎设定担保,共享动态化监测信息;落实贷后监管,部署网格化案防体系;创新金融监管措施,加强行业风险预警等。

人寿保险竟成银行理财产品

在发布的另一份《2011-2013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浦东法院分析发现,为了所谓业绩,有些保险代理人竟然忽悠中老年人保险是定期储蓄、基金等银行同类理财产品。

白皮书显示,3年间,浦东法院共受理165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55件,原告则以中老年人居多,占总数的83%。在这些案件中,有两类案件突出,其中一类是投保人被忽悠误把人寿保险当做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另一类是保险代理人或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得知后不同意投保。两类纠纷占了总数的73%。

引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主要原因就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他们抓住中老年人希望自己的钱财能够保值增值且保险知识不足、容易被忽悠的特质,在故意的误导中完成了不规范的签约。客户最常听到的就是“买理财产品送保险”,最终却由“存单变保单”,尤其是不少老年人到银行帮子女办理储蓄时,非常容易受到误导。他们还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率,把它与银行储蓄的收益率比较,造成假象:这是一款能获得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保险代理人还往往有意隐瞒投资理财型保险的产品风险、中途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免责条款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这种误导让投保人不能客观、理性地根据自身的保障、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金融产品,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预期不一致,投保人往往选择解除合同,但退保产生的损失又是他所不能接受的,进而引发诉讼。

白皮书认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防范企业风险,推进保险业稳健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建议保险人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