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多项“同比增长”背后

来源: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 2019年5月22日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量:10

“今年1至3月,全市共立案724件,同比增长55%;结案568件,同比增长26.5%;党纪政务处分526人,同比增长21.8%……”近日,上海市纪委监委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正风反腐“成绩单”,其中,“同比增长”成为高频词。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上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切实将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上海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海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保持高压,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松江区副区长陈小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月17日,上海市纪委监委发布了一则审查调查消息,为全市党员干部持续敲响拒腐防变警钟。

据介绍,上海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进一步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惩腐力度不断加强——

有“虎”必打,重拳惩治“关键少数”违纪违法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聚焦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了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叶青等一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在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中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

有“蝇”必拍,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上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小微权力”和“微腐败”,严肃查处基层干部吃拿卡要、借机敛财、优亲厚友等问题,对民愤集中、性质恶劣的重点督办、限时办结、严肃问责。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共处分处级干部70人、科级干部89人、一般干部49人。

有“狐”必猎,深入推进追逃防逃追赃一体化。上海不断深化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围绕“人、钱、证”要素加强动态监管,成功劝返外逃22年的浦志忠、外逃24年的倪小沪等一批重点追逃对象。

建章立制,扎牢不能腐的笼子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收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近日,上海出台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礼金的若干规定,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提出“七个不得”,要求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在各类交往中守住“廉关”,进一步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

据介绍,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上海市纪委监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查找各类腐败问题背后的制度原因,积极推动建章立制,使反腐败制度笼子更加细密。“要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同类问题纠而复生、死灰复燃。”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廖国勋表示。

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出台关于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从经营业务往来、投资融资合作、企业改革改制、人员使用安排、个人经济往来等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廉洁从业具体规定,着力堵住国资可能的“出血点”,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指导相关区探索实行“村财镇管”,督促其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村级组织的决策、经营、资金、账务等探索实施统筹管理,进一步管住村干部手中的权力,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教育引导,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如实还原违纪违法干部腐化堕落的蜕变轨迹,追踪记录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全过程,深刻揭示违纪违法案例的沉痛教训……今年以来,上海市纪委监委以本市查处的吕永杰、叶青、吴建融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素材,采取纪实手法,突出一案一特点、一片一主题,着力抓好警示教育片拍摄工作,持续强化以案明纪释法,不断增强全市党员干部不想腐的自觉。

上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警钟长鸣,不断强化思想教育工作,持续厚植不想腐的“土壤”,让不敢腐、不能腐在全市党员干部的思想深处扎下“根”来。

上海市纪委监委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谈话函询时必谈理想信念宗旨和政治责任两项内容,加强正面引导,为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钙,避免谈话函询成为单纯消化问题线索的方式,增强了谈话函询对象的党性观念和责任意识,使党员干部进一步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为提升警示教育的实效性,上海市纪委监委研究制定关于加强警示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突出教育重点,明确教育手段、任务分工和协作配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梳理违规违纪风险点,组织编写纪检监察警示教育系列手册,加强党规党纪教育。

同时,上海市纪委监委依托本市红色资源,着手打造早期党的纪律建设在上海孕育发展的探访线路,力争通过红色基因的传承与发展,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记者 李斌 通讯员 王玮)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