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行新规——新规在15个方面作出明确规范

来源:常州日报 2011/7/6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量:14

自本月起,我市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行新规,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新规在资质管理、停车场地、车辆新增、车辆性能、车型配置、专用车辆、新证配发、定期车检、罐体检测、GPS监管、车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从业人员教育、应急救援预案、一车一档等15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资质管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聘用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者资质条件发生不符合要求的变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管理部门限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

停车场地:经营者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车辆新增:经营者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不符合规定、整改没有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新增车辆。

车辆性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性能、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车型配置:新增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车辆车型须符合燃料消耗限值标准,且经《达标车型表》发布。

专用车辆: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新证配发:新车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业户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资料;同步新增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驾驶员还须提供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定期车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1次,“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按规定从重处罚。

罐体检测:罐式专用车辆应在罐体检测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新车必须在投入运营前完成检测。

GPS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车辆通讯工具、GPS监管,确保通讯工具、GPS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车辆保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确保保险名称相符、保险范围全面、保险期限连续。新车必须在投入运营前完成投保。

从业人员资格: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教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每月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至少进行1次教育,“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

应急救援预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一车一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及台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做到一车一档,主要包括:营运车辆基本情况,停车场地及周边环境平面示意图,修理、二级维护、检测资料,罐式车辆罐体检测资料,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资料以及应急处理预案,通讯工具及GPS安装、使用资料,相关保险资料,配套从业人员资料,交通事故资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