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我市新出台《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来源:常州日报 2011/8/9 发布时间:2020-09-23 浏览量:14

我市新近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市法制办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作出说明。

作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途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实施21年来,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行政诉讼、信访等救济途径相比,行政复议知晓率仍然不高。

行政复议的四大特点

何为行政复议?

市法制办主任周智夏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一项制度。

周智夏谈到,作为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争议的有效途径,行政复议主要具备四大特点:

一是免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高效,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在5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是便捷,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多种方式,甚至可在网上提出申请;

四是全面,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加入了人性化因素——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对11种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可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1999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对11种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周智夏表示,简单地说,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资源确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各种行为。例如,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查封扣押财产等行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对行政机关依法该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也可申请行政复议,如不依法办理证照、不审批、不登记、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以及不依法发放“三金”(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申请行政复议有两大渠道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有两个,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比如,当事人不服常州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向江苏省环保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周智夏提醒,如果当事人分不清该向哪个单位提出申请时,有一个最简便的方法: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该案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比如,当事人是新北区某企业,不服常州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又分不清该去何处提出申请,这时企业即可向新北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新北区将该案件转送省环保厅或常州市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复议有60天追溯期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需要递交下列材料:

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或三份(有第三人时);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拆迁许可证等);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复议时,需递交房屋权属材料,以证明存在利害关系);其他证据材料(要求递交原件以供核对,不能递交原件的,要注明出处);要求赔偿的,需递交损失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的,行政复议机构可在5日内要求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超过60天,行政复议机关就不再受理。

《意见》有四大亮点

周智夏介绍说,我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对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等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和刚性要求,其中主要有四大亮点。

增加受理点。《意见》第三条规定,市、辖市(区)政府除在所属的政府法制办公室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外,还可以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席位,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各辖市(区)政府应当依托乡镇(街道)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代为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创新申请方式。《意见》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运用门户网站,开辟网上受理平台或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申请人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完成申请。

加强对受理的监督。《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直接受理;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对经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整改;市、辖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加强督促、坚决纠正。

注重化解争议。《意见》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要探索案外和解、案中调解的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要把是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