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对重大变化的出口退税新政解读

来源:中国常州网 2012/7/11 发布时间:2020-09-23 浏览量: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并从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等内容。据市国税部门分析,此次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对于稳定我市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将产生积极作用。

与以往政策相比,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出现了20多项调整,这些调整有的是放宽政策,为出口企业营造宽松环境;有的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新政出台,不仅影响了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方式,甚至对外贸企业业务经营方式影响深远。

为使我市出口企业尽快熟悉政策,避免在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现对文件中出现重大变化的条文做如下解读。

1、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对此,公告将出口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如某外贸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出口的货物,原规定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1年4月20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110天。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同为一个出口时间,新旧计算对比,申报退税期相差364天。

点评:此项政策调整增加了企业对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期限的自由度,但同时又严格要求了企业出口货物免税销售必须及时申报。

2、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一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并要求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或发生免税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否则,按内销规定征税。二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原政策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文件规定将其调整为免税。三是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点评:此项政策扩大了免税管理范围,并给了企业免税和征税的选择权。企业要对自身业务进行分析,在免税和征税政策中选择合适自己的方式。

3、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对满足持续经营2年以上、未发生过骗税、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上一年度销售额超5亿元等条件的企业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而其他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除了满足原有条件外,增加了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过骗税、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条件。二是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三是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同时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四是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增加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五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

点评:此项政策扩大了部分大型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而对其他企业的外购视同自产产品的要求进行了提升,进一步规范了出口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同时明确了生产企业也可做委托代理出口业务。

4、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四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点评:此项政策重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遗失后申报退税的规定,并明确了进口货物再出口可享受退税,简化了单证备案内容。

5、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出口货物计税依据

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因此,通知进行了调整,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如某外贸公司7月份购入一批面料委托A公司加工服装出口,购入面料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收回服装时加工费计税金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假设,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面料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均为17%,其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50000×16%+100000×13%=21000(元)。如果按新政策计算,外贸公司将购进的面料按原价买给A公司,加工收回时,A公司将购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中开票给外贸公司,计税金额为150000元,税额25500元。则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100000+50000)×16%=24000(元)。可以看到,在新旧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下,当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时,对退税额的影响并不大;但当出口退税率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上例中退税额的差异。

点评:此项政策对于做委托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是一个重大调整:原有用材料票和加工费发票“两张票”申报退税的经营方式已行不通,外贸企业必须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加工单位,加工单位加工好成品后再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给外贸企业申报退税。

6、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

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Pide;(1+征收率)×征收率。通知调整为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Pide;(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点评:此项政策使得进料加工应税货物的计征方式更加科学,符合增值税的征税原理。

7、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

通知和公告考虑到调整中可能会遇到难以处理的各种问题,在执行中将部分条款的时间向前作了追溯。政策的执行起始日为2012年7月1日,但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延长至2012年7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对今年上半年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期限规定为2012年4月的增值税申报期。

点评: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期限追溯到去年年初,这既是新政亮点之一,同时也是国家增加出口企业信心、鼓励出口的有力表达。

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做出的。这次通知和公告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国税局相关人员表示:出口企业应尽快熟悉政策规定,并按照规定调整业务经营方式,国税部门也将会在相应的平台发布操作办法,出口企业应及时下载、学习,对政策理解中把握不准的要与国税部门联系,做到读懂、吃透,为企业在政策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