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弱者

来源:常州日报 2012/10/8 发布时间:2020-09-23 浏览量:15

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近两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也逐渐深入人心,然而,法律援助标准的“严苛”,还是让很多弱者望而却步。今年两会,来自溧阳的10位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议案》,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也给人带来诸多期待。日前,记者对这份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追踪。

领衔建议《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议案》摘要: 

史云霞  市人大代表 

200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施行的《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作出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也在不断上涨,原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为让更多的人能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努力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困难公民的基本权益。建议:扩大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增加新的经济困难标准,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未尽抚养义务,要求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未成年人等。

“降低门槛,让更多弱者能获得援助。”

领衔者心声: 

议案的领衔者叫史云霞,是溧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尽管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仅短短4年,但这4年的基层工作,让她深切地感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必须放宽了,这样,才能让更多需要援助的人受益,让“法律援助”发挥最大效益。

9月5日,采访伊始,史云霞就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今年7月初,一位愁容满面的妇女来到溧阳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求助。她说,2004年与丈夫离异后,4岁的女儿一直跟着她生活,丈夫仅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如今,12岁的女儿患有脑积水和癫痫,每月光医疗费就要2000多元,她一人实在难以负担。为此,她曾找丈夫协商,希望能增加抚养费,承担相应医疗费用,但被拒绝。走投无路下,她偶然看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单,遂前来咨询求助。“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来看,这位妇女并不符合援助条件。但是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她的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很困难,所以最后,我们还是破例给予她法律援助。”目前,溧阳法律援助中心已指派一名律师帮助她向法院起诉,现在已在诉讼阶段。

史云霞说,随着法制宣传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逐渐增强,近年来,前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人逐年增加,仅今年上半年,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听并解答法律援助热线电话2600余次,接待来访群众3880人次,办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237件。但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物价也在飞快地上涨,法律援助原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已经很难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也不能满足法律援助事业壮大的需要。

“以前请个律师只需要五六百块钱,现在最低都要1500元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承受得起,所以,一些弱势群体想维权却不得不放弃。能让更多的人请得起律师,这是我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所希望的。”史云霞说,现在执行的《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是2007年出台的,标准较高,她在工作中经常碰到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但却达不到援助标准的当事人,前来咨询后失望而归。而且,目前法律援助所涉及的诉讼范围也比较狭隘,能惠及的人群范围相对也较小。近年来,碰到类似的当事人,她们一般会在实地调查后,根据家庭情况灵活处理,“毕竟这也是做好事,我们只是尽自己的能力去帮助他们。但如果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能在法律层面得到扩大,这些原本不在范围内的人就可以及时顺利地得到法律援助了。”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状况,身为人大代表的她,想到了通过建议形式,让政府相关部门重视此事,早日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帮更多的弱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势在必行

记者调查:

什么是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需符合哪些条件?

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按照我市2007年颁布实施的《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有合理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无需经济状况审查的除外)。其中,低保户、特困职工等八种情形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对于这一标准,该负责人也认为:“这样的标准,说实话要求很高。不仅案件范围、案件类型有要求,经济困难更是重要标准,一般只有低保、重度残疾人、特困职工等才能申请援助。”就是在这样一种“高标准”之下,从1998年我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已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万余件,接待当事人来访、来电咨询20余万人次,为广大弱势群体挽回大量经济损失,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那么,目前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现实有多少距离,标准是否需要放宽呢?记者采访了多位常年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他们是与困难群众打交道最多、最直接,也最了解困难群众现实状况的人。

9月4日上午8点50分,位于红梅南路的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未到上班时间,就已有多名市民来此向值班律师咨询。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的徐宏伟是当天的值班律师之一。这天早晨,他刚到值班室,就来了几位从四川和浙江远道赶来的外地群众咨询买旅游票受骗一事。在详细了解事件的始末之后,徐律师耐心详细地向他们分析了情况,并建议他们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走司法程序解决此事。他的解答让咨询者满意而归。

徐宏伟是从2005年开始接触法律援助的,“刚开始,只是被律师事务所安排来这值班,但是慢慢地我发现,在这不仅可以帮助到一些困难群众,同时还能在短时间内接触到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促进了自身的成熟。”他说,近两年法律援助事业蒸蒸日上,援助范围已较之前扩大很多,而受援助对象的审查门槛也不再那么严格,类似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甚至不需经过审查直接可以援助。“当然,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才能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壮大。”徐宏伟说,“比如,现在强制执行还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但是我遇到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要申请强制执行,可她不识字,最后只能以我的私人名义义务帮她写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在法院向当事人交付赔偿款时,我

又去现场把重要的文书一边读一边解释给她听后,她才签字。”另外,徐宏伟还建议法律援助能与司法救助衔接起来,在不收律师费的同时减免或缓交诉讼费,“这样才能把援助从起点做到终点,让弱势群体得到真正的帮助。”

同是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葛建义从业已有14年,从2007年开始,他每周一都会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在这几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我发现来寻求援助的绝大多数人,家境都很贫困。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无动于衷,理所应当要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去帮他们获得赔偿,这样也让我很有成就感。”葛建义每年都要办理十几起法律援助案件,虽然不是中心办案最多的,但是案件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种各样,有些案件当事人不方便出门,他还需要和工作人员上门服务,还有的案件甚至要到外地调查,“法律援助的案件都不是简单案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能因为是免费援助而草率对待,这也是对当事人负责。”

谈到扩大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时,今年的一起案件让葛建义感触颇深。当时,有位老人独自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说他和儿子有一起房产纠纷,他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可他经济拮据,没多余的钱请律师打官司,所以到法律援助中心来问问,看是否能申请法律援助。由于老人的纠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不能享受法律援助。当天接待他的恰好是葛建义律师,得知老人的情况后,葛建义决定为其代理案件,最后,他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了一点律师费,还帮老人争取到免交诉讼费。经法院调解,老人的房子要了回来。“虽然说我市现在的法律援助范围已经比江苏省的要宽泛得多,但还是希望能把法律援助的范围更扩大一些,让更多的人能享受这一法律惠民政策。”葛建义说。

采访中,律师们均表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调整势在必行了。因为,目前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实与实际生活水平不相适应,导致很多家庭经济困难,但还没达到“低保户”、“五保户”等标准的群众想维权,却又卡在“钱”字上,若能扩大受助范围,将有更多的人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已是“进行时”

司法局回应:

对于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这份议案,司法局目前办得如何呢?8月31日,负责该建议办理的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给予记者的答复是:“人大代表的这份建议,是我们这两年正在进行的重要工作,可以说,标准调整已处在进行时。”

当天下午,记者在法律援助中心见到了赵某——一位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本不够格”的当事人。

今年59岁的他,原本有个幸福的家,2005年的一场车祸,夺走了他25岁的女儿。由于肇事司机带着妻儿连夜逃逸,肇事车辆又没有保险,赵某一家至今未获得一分钱赔偿。女儿去世后,妻子整日郁郁寡欢,3年前被查出患有恶性淋巴癌,3年的治疗,花光了他们的所有积蓄,却还是没能留住妻子,今年3月,妻子去世,留下赵某和车祸后领养的5岁女儿相依为命。今年8月底,警方“找到了当年的肇事司机”的一通电话,让赵某的生活重燃希望,他想通过司法途径向肇事司机讨回公道。“我们就是普通老百姓,只知道要打官司,但是怎么打,完全没有概念。而且之前因为照顾妻子辞去了工作,现在完全没有了生活来源,还要抚养一个5岁的女儿,根本没钱请律师打官司。”赵某对记者说。后来,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他的情况,建议他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当他向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让他去社区和街道开具了情况说明,破例给予了他法律援助。目前,法律援助中心已指派了一名律师帮助赵某处理这起案件。

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充;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及《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援助中心在实际工作中也已经意识到必须要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对一些确实困难但达不到标准的当事人实施了法律援助,赵某就是其中一位受益者。

同时,因为《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属规范性文件,要修改,必须向市法制办申报,通过一定程序进行修改。为此,法律援助中心从去年就开始着手调研,准备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他们先后走访了劳动、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征集各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群众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对相关调研数据进行分析,起草修订说明等。目前已准备将《关于对〈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进行修订的说明》递交相关部门审核。

在调研中他们发现,依据《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某些特殊情形的困难家庭。而我市2011年全市最低保障标准市区435元/月,武进390元/月,金坛、溧阳360元/月,农村250元/月,即便以低保标准2倍计算,最高也仅为870元/月。而依据我省目前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低收费也达1500元/件,远高于低保标准2倍。考虑到这些困难群众还需应对日常生活,调研表明,该收入段人群确实难以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将他们考虑纳入经济困难标准。如果将这部分人群纳入经济困难标准,又会增加多少法律援助案件呢?法律援助中心对此进行了测算:依据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底,我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56712人,而当年全市共为41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供了法律援助,仅占0.007%。2011年全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为17405户,以一户3人计,为52215人,照此测算,预计会新增法律援助案件80件左右。摸底调研,让他们对低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各种情形有了更为透彻的了解,也为标准的修改提供了更为充足的数据和底气。

据悉,预计标准放宽后,全市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最多增加一倍。目前,初步拟定增加9项条款,修改2个方面的标准,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未尽抚养义务,要求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未成年人”、“遇有特殊情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由村(社区)、镇(街道)两级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并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等。修订后的《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将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覆盖面,保证尽可能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为更好地与人大代表沟通,9月5日上午,负责办理建议的市司法局负责人特地赶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史云霞等市人大代表进行了沟通交流。该负责人表示,“扩大和新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这一建议意义重大,不仅能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还进一步推进了民生保障工程的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法律援助社会形象的提升。他告诉记者:“人大代表的这份建议,尽管是我们一直在进行的工作,但建议的提出,加快了我们工作的节奏,促进该惠民工作早日实施。”

看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调整已为时不远了,期待这一标准尽快调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请得起律师,打得起官司,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