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58件——全市2011年法律援助10大优秀案例

来源:常州日报 2012/10/12 发布时间:2020-09-23 浏览量:14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秉承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理念,积极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2011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58件,提供法律咨询21016人次,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成为弱势群体可靠的“法律保护伞”,在构建平安、法治、和谐、文明常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全市2011年法律援助10大优秀案例刊登如下。

81名工人被欠薪而老板弃厂逃跑

王某某等81名农民工在金坛市某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打工。2011年7月初公司通知职工,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停产歇业。之后,部分职工到公司讨要工资,发现法人代表已弃厂而逃半月之久,去向不明。

不知道该怎么办的职工们找到了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当即指派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杨卫平、李燕等两位律师办理此案。

经了解,从2009年至2011年6月底,该企业共拖欠81名职工工资总额为103万余元。81名职工大部分是来自四川、湖北等地的农民工。为顺利解决此案,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由中心主任张宗云会同当地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负责稳定农民工的情绪;第二路由杨卫平律师负责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该案及时进入法律程序。一周时间里,杨律师加班加点将搜集到的81套证据材料准备齐全。

考虑到由于法人代表下落不明,导致公告公示送达需要4个月时间,大部分农民工都拖不起,杨卫平律师建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在查明事实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到时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整个程序只需两个月。于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与劳动监察部门协调达成共识,及时作出了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公示并予以强制执行,帮助农民工提前两个月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本案援助律师: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杨卫平、李燕等)

确认母子关系

2011年7月,一位神情悲伤、行动略显不便的老婆婆走进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救救她的孙子。

经了解,老婆婆的儿子与溧阳来常的女子王某未婚生有一子陈某,儿子由于长期吸毒被行政处理,王某也由于各种原因抛下孩子,回了溧阳老家。孩子对母亲非常想念,而老人年近70,无力继续抚养孙子,想通过法律手段让王某露面,把孩子交给她。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详细分析案件后,决定以孩子的名义要求王某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指派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董文奇律师办理。

董律师多次与老人到王某住所地溧阳某镇及溧阳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真实身份进行调查比对,在核实身份后得知,王某已经嫁于他人且多年未回老家,只能由王某的父母代为将法律文书转交给王某。

开庭那天,孩子在学校请了假,早早地在车站等候律师一同前往溧阳市人民法院,希望能见亲生母亲一面。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王某却没有出现。虽然结果令人遗憾,但是王某的父母还是如约出庭,对孩子的身份表示了认可,并表示愿以各种形式进行抚养。

判决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母子关系。

有了这份判决书,孩子无论在何时都可以找到他的母亲,亲口对王某叫一声妈妈——这是孩子奶奶余生的愿望,也是办案律师所期盼的。

(本案援助律师: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董文奇)

装修工摔死之后……

2011年7月,李某接受赵某和钱某的安排,跟同两人到孙某的房屋内进行装修。工作时,李某不慎从楼梯口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一家7口生活在安徽农村,条件非常差,上有年逾70的父母,下有3个子女,最小的儿子才7岁。李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得知其死亡后,李某的家属10余人从安徽来到常州“讨说法”。在各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家属们抱着试试的心情,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指派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徐宏伟律师承办。由于办案中涉及6个原告及4个被告,且原告中两位古稀老人尚在安徽老家,身体条件不佳无法来常应诉,承办律师特意远赴安徽,在当地为其办理了授权委托公证,解决了诉讼手续问题。4个被告中有两个包工头、两个业主,他们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而且缺少事故发生时相关证据。为此,徐律师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赴事故发生地及辖区派出所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徐律师还数次与法院进行沟通,保证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中,原告李某之妻陈某受其丈夫过世影响,情绪十分激动,要求数额巨大的赔偿,而法院又因4个被告责任难以区分,无法迅速作出判决。为了保证案子顺利解决,徐律师一面稳定4个被告情绪,和他们解释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又多次找陈某谈话,为其讲解相关法律,晓之以利弊。在徐律师的耐心开导下,陈某也渐渐改变了态度。最终,在2012年元旦前,法院判决4个被告赔偿6个原告375689.36元。

(本案援助律师: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徐宏伟)

摔落六颗牙切除一个脾

2011年12月6日早上,李某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手持一面鲜红的锦旗:“工伤赔偿起纠纷,法律援助维权益”。

李某来自溧阳山区。2011年2月,经人介绍到宜兴某公司打工,干的是钢结构焊接,每日工资有150元。谁料,刚做了17天,意外发生了,李某从10米多高的钢结构上不慎摔落,牙齿摔落6颗,脾脏严重受损被切除,前后花去医药费4万多元。

经过近1年的治疗,李某伤病虽已慢慢恢复,但与原来强健的身体已判若两人。11月下旬,李某拖着虚弱的身体赶到宜兴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得到的回应却是一拖再拖。

12月2日,李某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当即受理此案,并指派戴埠镇司法所办理。所长张余亮随即展开调查并多方走访,着手收集和整理工友的言词证明与医院的住院小结等相关证据,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考证。为快速解决拿到赔偿,张所长与厂方取得了联系,并约定时间协商解决。12月5日,张所长与李某一同前往宜兴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和摆事实、讲法律的态度进行对话。

经双方协商,终于达成赔偿协议。厂方同意除支付李某全部医药费外,一次性赔偿10.6万元。

(本案援助:戴埠镇司法所所长张余亮等)

399名员工被江阴一公司欠薪后……

2010年,常州某公司与江阴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江阴公司租用常州公司部分厂房,聘用常州公司有关员工并承担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保等费用。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江阴公司面临破产,唐某等399名被江阴公司聘用的员工,自2010年6月至12月工资一分未发,员工多次向厂领导讨要说法均无答复,江阴公司还封锁了厂房。

无奈之下,员工多次聚集在公司门口拉横幅、竖标语讨要薪资,民警多次到现场调解处理均无果而返。

时值岁末年初,是农民工工资兑付的关键阶段,也是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期,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开辟绿色通道,成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小组,由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惠平任组长,全力以赴办理案件。

援助律师加班加点对399名员工的身份信息及进厂情况进行核实,搜集、汇总、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前往江阴调查取证,协调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等部门特事特办,终于在小年夜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刚过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就做出裁决:由被申请人江阴某公司支付给399名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0余万元。

                                    (本案援助律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惠平等)

违法分包工程引发严重后果

新北区某企业由于拆迁安置需要搬迁,将土建工程交由某建工集团建设。该建工集团又将工程层层分包给从事瓦工的刘某、从事钢筋工的朱某和从事木工的张某。3人分别从枞阳县、霍邱县等地召集了100余名瓦工、钢筋工、木工进行工程建设。

2011年11月,新北区建设局质安站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建设方停工,某建工集团要求所有施工人员撤场,却未对刘某、朱某、张某召集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核实结算,撤场工作遭到农民工的阻挠,部分农民工到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钱益东接手案件后,仔细分析案情,查清全部法律关系,认为由于某建工集团把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刘某、朱某和张某,本身存在过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人员建造的,如果从事建造的农民工工资没有着落的,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即会同相关兄弟单位召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农民工代表进行协商,分清责任,查实人员,核算工资。

通过3天多个回合的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某建工集团一次性垫付3个班组的工资款550000元,并补偿每个班组2000元,该笔款项第二天就全部发放到了每个农民工的手上。

(本案援助律师: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钱益东)

88岁老人与养子的官司

88岁的徐某住在丽华二村,随养子张某一起生活,每月仅有400元左右的低保费。

近年来,徐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常起纠纷,矛盾越结越深。徐老想搬出去自己生活,并要求张某支付医疗养老等费用5万元,张某表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老人便来到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指派中吴律师事务所黄霞律师办理此案。

5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张某每月支付徐某赡养费300元。然而,300元的费用并不能解决实际困难,徐某仍然面临着居无定所的困境,对此,老人不满意。虽经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与张某联系,对方均表示可以让老人居住,但老人坚决不同意回去。

考虑到徐某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如果拿到廉租房补贴,老人就有足够的钱支付养老院费用,其生活居住问题就迎刃而解。区司法局潘建伟局长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立即与区房管局联系,协调徐某申请廉租房补贴等有关事宜。因房管局发放廉租房补贴有规定,需本人先住进养老院,房管局才可将补贴打进养老院账户,司法局领导又积极为徐某联系养老院,协商老人的居住问题。最终,多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老人先行住进养老院,随后,廉租房补贴将会每月支付到老人的账户。这样,每月累计1100元的生活费用,确保了老人在养老院安度晚年。

老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送进养老院的那一刻,饱含热泪说出了“谢谢”。

                        (本案援助: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霞、天宁区司法局局长潘建伟等)

挂靠,构成什么劳动关系?

张某现年50岁,系某小区的物业维修工。

一晚,张某在修理水管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多处骨折,伤势严重。其所在单位非但没有为其申报工伤,还在其治疗期间打电话催促其上班。被逼无奈之下,张某向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华芬帮助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在申报工伤时,援助律师发现张某所称某物业管理公司其实只是小区业委会,这就意味着张某与该业委会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张某无法要求该业委会承担其工伤赔偿的责任。正当办案律师陷入僵局时,其他工友提供消息称该业委会将用工关系都挂靠在常州某公司名下,工人社保都由该公司缴纳。于是,援助律师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劳动局认为业委会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的是挂靠关系,说明该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如果认定由被挂靠单位来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则会引起争议,甚至会导致行政诉讼,将产生更大的麻烦,且此前并无类似案例可循,为此,劳动部门迟迟下不了认定书。

案件到此似乎走到了死胡同。在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张某多管齐下,不仅继续通过律师向劳动部门陈述观点,同时通过《政风热线》栏目寻求帮助。终于,经过漫长的等待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市劳动局终于认定张某与该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所受之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一次性获得各项赔偿60000元整。

                                         (本案援助律师: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徐华芬)

交通事故致瘫痪在床,一审判赔9万多元

法律援助后判赔24万多元

市民邹某2007年遭遇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瘫痪在床。

虽然对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仅支持各类赔偿92915.47元。邹某对此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获成功,同时,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受援人的申请,指派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潘芳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定委托后,认真查阅一审判决及原审证据,认为一审判决在实体及程序上存在欠缺。据此,承办律师对原有证据进行反复论证,重新进行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查看相关案例。援助律师还屡次与受援人沟通,说服受援人配合法院做相关的鉴定,以得到对其更有力的鉴定结论。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中心主任亲自前往受援人住处了解案件情况。

在法庭上,援助律师将原审案件判决中所有程序、实体的问题及5条辩护意见,在法庭上一一陈述。整个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之久。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撤销原判,判决肇事方赔付243913.13元,比原审多了15万元。对此结果,受援人感到无比的欣慰和满意,特意向援助律师和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本案援助律师: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潘芳英)

从准备抬尸施压到赠送锦旗致谢

2011年1月,丁某某在戚墅堰区一厂内拆除厂房彩钢瓦时不慎从屋顶坠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鉴于受害人亲属情绪激动,虽经街道司法所、安监所等部门多次协调,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当时临近春节,为避免矛盾激化,戚墅堰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为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唐建勇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多次与受害人儿子丁某沟通交流。首先,针对受害人家属担心尸体火化后对赔偿不利,欲将尸体抬至公司的不理智做法,予以制止,明确告知其尸体火化对责任认定并无影响。“抬尸施压”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触犯法律。法律规定丧葬费用是固定的,如尸体长期存放保管,费用较大,反而要由自己承担,促使受害人亲属将受害人尸体顺利火化。其次,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将更新,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新标准正式出台后再进行诉讼。

由于律师前期工作到位,尤其是针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化解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在此基础上,经过区政法委、区法院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两被告共计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0万元整。

受援人丁某也为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一面“法律援助无私奉献”的锦旗以表谢意。

(本案援助律师: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唐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