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车祸伤者“及时雨”路救办4年垫付2500万

来源:常州日报 2015/4/4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量:16

如今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出了车祸,肇事者逃逸或无力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怎么办?可试着拨打96019,求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路救基金),让伤者在最佳抢救时间内得到资金的救助。

日前从紫金保险常州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简称常州路救办)了解到,紫金保险道路救助基金自2011年实施以来至2014年底,常州路救办及下辖网点共受理垫付925个案件,累计垫付2500多万元,救助近千个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庭。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垫付330个案件,垫付金额高达915.4万元。

为车祸伤者垫付“救命钱”

今年3月12日8时45分左右,刘某驾驶苏D998R0号小型客车沿苏34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泰村段时,撞到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又撞到步行的孙某、时某、段某和李某,事故造成上述5人不同程度受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伤者均被送往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救治。紫金保险常州路救办武进网点专员在接到交警电话后,及时前往医院了解伤者的情况,并协助家属办理申请救助的相关材料,为该起事故中伤情较重的4名伤者孙某、时某、段某、李某共垫付抢救费用12余万元,第一时间挽救了伤者的生命。

有钱没钱先救人。从人性化角度出发,路救基金成为事故伤者最后的保障。据介绍,路救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目前,这项基金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的规定,路救基金可为伤者垫付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获得救助,常州路救办分别在紫金保险常州中支、武进交警大队、紫金保险溧阳中支和金坛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设立了市区、武进、溧阳、金坛4个网点。纵观2014年,市区网点垫付100个案件,垫付263.26万元;武进网点垫付135个案件,垫付389.04万元;溧阳网点垫付45个案件,垫付128.66万元;金坛网点垫付50个案件,垫付134.44万元。

服务范围扩大到困难救助

近年来,常州市路救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救助规模不断扩大,救助垫付稳步推进,救助范围也从抢救费、丧葬费,逐步扩大到困难救助。

2013年5月9日,在某路段发生一起正三轮摩托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徐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伤者近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家属申请执行,因肇事方家庭困难,受害人未获得任何赔偿。徐某妻子早年就去世,徐某留下两个未成年儿子,暂由其伯父收养,溧阳网点专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汇报路救中心,经审核,在去年为这困难家庭成功发放了2万元补助款。

据了解,困难补助是路救基金的延伸服务范围。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重伤或是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导致受害者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基金获得一次性困难补助。2014年,市区、溧阳分别受理了2起困难补助,发放困难补助款4.1万元。

追偿是为了让更多人获得救助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路救基金是在伤者无力支付抢救费用时,进行救命垫付。设立路救基金的出发点是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资金垫付以解燃眉之急,并不是一种无偿给予,其性质类似无息贷款。不过,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至2014年底,市路救办累计垫付的2500多万元,仅追回461万元。除了一些因家庭困难,经相关部门认定确实无支付能力等客观因素外,一些先前申请救助的人,拿了肇事方保险赔偿金后不愿偿还,是造成救助基金追偿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金的最大作用,是救助急难,基金的来源其实也是有限的,只有在垫付后及时进行追偿,才能可持续运行。”紫金保险常州路救办主任何华平告诉记者,《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道路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等。“如果有偿还能力的人不还,基金池子里的水就少了,能救助的人群和额度都会降低。因此,在极力救助每一名受害人的同时,对于应当归还的款项,我们也在努力追偿。”

据介绍,从今年起,凡涉及救助基金垫付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会加盖“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条章,便于交警调解、司法调解和法院审判等工作人员的及时发现、及时通知,有效地防止获得赔偿后恶意拖还或不还现象,确保基金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此外,《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还规定“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将列入严重交通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