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同标同待遇 常州市人社详解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来源:常州晚报 2015/10/13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量:15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率先实现“同城、同标、同待遇”。新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新政策有一定变动,细则多,覆盖面广,而眼下又即将进入2016年度参保缴费高峰期。为此,就新政策的热点问题和具体细则,晚报记者采访了市人社部门,为市民进行了一一解答。
  参保对象和个人缴费标准
   据了解,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按年度参保,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保险年度。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免缴确认等手续,一律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
  参保对象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如下:
  未成年居民、在常高校大学生均为150元/人。未成年居民包括三类人:新生儿(市本级户籍居民)、一般未成年人(市本级户籍居民)、在校中小学生;
  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市本级户籍居民)、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市本级户籍居民)为350元/人;
  非常州市市本级户籍流动就业人员(18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为800元/人;
  困难群众(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孤儿、五保户等市本级户籍居民),由政府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如何办理参保
  在常高校大学生。首次参保及续保缴费均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学校代收保费后,经办人员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在校中小学生(不包括幼儿园幼儿)。如果是首次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生家长将应承担的保费交给学校,由所在学校经办人员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如果是续保缴费的,家长填写《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长回执》,于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在扣款关联的合作银行卡存足保费。
    新北区河海、三井、龙虎塘街道居民,天宁区居民(郑陆除外)、钟楼区居民(邹区除外)。首次参保办理方式:至户籍所在街道(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通过合作银行关联代扣代缴;续保缴费的,已参保人员应于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在扣款关联的合作银行卡存足保费。
  新北区春江、孟河、西夏墅、薛家、罗溪、新桥镇居民。201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已参保人员应于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在扣款关联的合作银行卡存足保费;2015年度新农合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由乡镇、村委(社区)集中办理。
  奔牛、郑陆、邹区镇原参加2015年武进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由乡镇、村委(社区)集中办理。
  特殊情形如何参保缴费
  新生儿参保及待遇享受。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如法定监护人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的医保待遇费用报销可以追溯到刚出生时。如新生儿自出生已满3个月但不满1周岁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则从参保缴费的下一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费用报销不可以追溯。
    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对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居民(不含“困难群众”、符合规定的新生儿),在保险年度内(即2016年1~12月)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但个人不再享受政府补助,需要全额承担本保险年度应缴保费,同时在参保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才可享受医保待遇,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年满18周岁,仍在常州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大学生除外),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需携带在校证明,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认证手续,将可按“未成年居民-在校中小学生”类别继续参保缴费。
  就医注意事项
  如果是市内就医,须持《社会保障卡》或《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刷卡就医。
    市外转院转诊。参保人员因限于常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办理市外转院转诊手续,应先向常州市具有市外转院权限的三级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再到市社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发生的转院转诊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携相关材料到常州市转出医院报销。
    异地就医。长期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未办手续在异地患急病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发票原件、清单、《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至社保中心医疗费用报销窗口审核,符合急诊规定的,按常州市市本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未办手续,直接在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和门诊大病),可由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市民若有疑问,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所咨询,也可直接拨打12333咨询。
  居民基本医保,你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对超过起付标准(每年度200元)但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40%。专科门诊(三院传染科、102医院和德安医院精神科)不受首诊、转诊的限制。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不受首诊、转诊的限制。
  2.门诊特定病种
    (1)重症精神病参保人员,携带一年以上的病史(含一次住院病史)、本人身份证、《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至102医院或常州市德安医院医保办申请并填写资料,鉴定通过后次月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支付75%,对“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支付85%。
  (2)白内障参保人员在设有眼科并具备手术条件的定点医院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按75%的比例结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按85%的比例结付。
  3.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支付项目为: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在门诊进行大病治疗的患者,可到确诊医院医保办申请门诊大病待遇,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刷卡享受门诊大病补助。起付标准(800元)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
  二、住院统筹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2.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016年度,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三、其他待遇
    居民生育待遇。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1年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住院分娩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如低于70%,补足至70%,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特药补助”待遇。患有HER2阳性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及胃肠道间质瘤的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责任医师审批认定后,按规定使用特药时,可按省统一医保结算价格(低于省统一结算价的按实际价格),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70%的补偿。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2016年大病保险具体补偿范围及额度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执行。
  特殊人员用血医保支付待遇。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经由常州市中心血站核准不能享受血站免费用血,或者超出免费用血额度的,按照自付40%的比例将用血的项目纳入医保范围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