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融资“向阳生长”

来源:温州日报 2015-09-17 00:00:00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12

本报记者 邹雯雯

近日,监管层在民间借贷领域频频出新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和《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外界纷纷解读为这是监管层释放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踏上法治新路程的信号。

“顶层设计”大步推进,在民间借贷领域最先实现“底层创新”,推出全国首部民间融资地方性法规的温州又该如何抓住机遇?9月15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研讨会在杭州举行,副省长朱从玖、国家有关部委、浙江省和温州的各位领导、学界专家和机构代表组成的高规格“智囊团”为实施满一年半的《条例》“把脉”,在肯定《条例》效果初显的同时,对《条例》由温州推广到浙江全省开展可行性论证。

评价

《条例》效果初显

会上,“效果明显”、“历史突破”、“示范作用”成为专家口中的高频词汇,表达出对实施一年半的《条例》的高度评价。

数据显示,截至9月1日,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12863笔,平均每笔备案金额165.79万元。全市11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成功发行1.07亿元,有4家民资公司开展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登记12期,投向48个项目。全市金融办系统66人取得行政执法证,并顺利开出3例金融行政处罚罚单,发出63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单。

“从实施效果来看,虽然只有一年半时间,但有不少可喜的数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处长周晓刚为《条例》“点赞”,他说无论是从备案数据、融资中介数量来看,还是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和投资情况来看,都反映出可喜的实施效果。

监管部门也对《条例》的效果予以肯定。“《条例》出台后,我们可以看到在温州呈现出来的民间借贷生态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浙江银监局副局长傅平江说,《条例》实施从立法层面填补了空白,也是温州金改一个重要的标杆。

全程关注和多次解读《条例》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在《条例》实施后两次来温观察进度,“去年看到这个条例很是振奋,实施后来温州每次都能看到进展。”

“独开法门新市场,广聚财源振经济,民间融资。”去年出席过《条例》解读会的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用一副对联来表述《条例》的实施效果,“上联讲的是首家,下联讲的是效能。”他认为,《条例》一年半实施最重要的就是在金融改革的大环境中为地方市场开辟了一条稳定发展的路径。

困惑

《条例》该怎么完善?

所有的法规都是在实施中完善。同样,温州《条例》在施行一年半后,一些局限性开始凸显。分管温州金融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毅认为,《条例》存在自身局限性、实际施行过程遇到政策障碍、三种主体的广泛开展受到限制和地方民间金融监管未形成体系四个方面的问题,这些是接下去《条例》亟需解决的问题。

出席会议的国家部委人士也带来了民间金融的“前沿动态”。“国家层面会陆续出台非法集资、小贷公司、  融资担保、网络借贷等方面的条例和规则,出台后,《条例》可以借鉴从而进行衔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张金萍说,在实施的过程中,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变化,还有民间融资作用也开始有调整,《条例》是需要修改和完善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则认为《条例》需要完善并不意味着不好,“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何况规范民间金融的工作并无先例可循。下一步,应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炼出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也有专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完善建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来讲是一个正面信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在利率方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超过36%就不予以保护,由于地方立法权限限制,温州版的《条例》并没有体现利率上限,这是下一步应当研究的问题。

对民间新型金融机构尤为关注的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认为,《条例》中关于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元的规定可以适当降低,“非存款类放贷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是500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是1000万,《条例》可以做参考。”岳彩申还提醒,《条例》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

副省长朱从玖认为新时期民间借贷的特点是生产和生活用途并存、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金融改革也在向纵深发展,这是下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过程中都应考虑到的。条例完善和实施要把握好方向。

机遇

温州版条例能否推广到省级?

《条例》虽由浙江省人大立法,但目前仅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管。升级和推广到全省的呼声就不断,在民间金融近期频迎政策利好的关口,《条例》是否也能抓住机遇?

“建议省人大在实践基础上和评估基础上,出台浙江省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条例提供依据和指导。”在论坛开始,王毅就抛出这样的话题。

“《条例》在推广无论是从条例本身的立法层面提升还是范围进行扩大,都是可以进行考虑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李虹认为,经过一年半的实践,《条例》的作用有目共睹,发挥了显著效果,条例的推广有必要的。

浙江证监局副局长蒋潇华则是建议《条例》“扩容”,“争取权限到全省,或者是放到沿海东部地区。”蒋潇华认为,在适用地域范围做修改,在立法技术上说并不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也从技术方面分析《条例》扩容到省一级的可行性,他认为《条例》要扩容变成省一级的立法,首先要突破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

不过也有与会专家认为,作为温州本土的《条例》更为灵活。“我不认为条例升级是好事,温州是国务院定的综合金融试验区和浙江省的试点,可以做突破的东西更多,监管层的容忍度也更大。”吴弘认为,《条例》目前不需要大规模的改,只需要调整个别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