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集团破产重整计划获通过

来源:温州日报 2015-03-20 00:00:00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12

本报记者 刘宏宇 通讯员 瓯文

昨天上午,瓯海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城集团)破产重整计划已获得通过。

根据瓯海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城集团可供清偿的资产总额为204705513.99元(含股权转让所得),合计已裁定无争议债权1722691290.35元,预计债权813504250.68元,经重整计划确定调整后,担保债权100802629.95元,职工债权1909824.06元,税收债权3664939.27元,这三项债权合计106377393.28元,获得100%清偿,三个月内清偿完毕。

另外,经清算,中城集团普通债权为1616313897.07元,其清偿方案由调整后确定的基础清偿率与追加清偿率两部分组成,基础清偿率由破产清算情况下的0调整为5.45%,共清偿8808.9万元(原交付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清偿率为4.71%,现根据股权拍卖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期清偿,追加清偿率以实际为准。未发现资产的追收以及预提预计债权清偿金额留余部分,都将用于追加清偿。清偿期限为自昨日起1年内清偿50%,2年内清偿完毕。具备条件的,提前清偿。

瓯海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叶建平告诉记者,这是瓯海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昨天通过对破产重整计划,该计划中,将中城集团的品牌、资质等“打包”向社会公开拍卖,中标企业可以接手中城集团的企业资质和在建工程,其“反向利用”优质资源的创新做法,基本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中城集团是我市唯一一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曾2次位列全国民企500强,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我市连续4年纳税十强等荣誉,但因经营不善等多重原因,2014年中城集团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重整。瓯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此案,同时首次向温州中院申请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担任中城集团管理人。瓯海法院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2015年1月25日,中城集团以100%股权为主要标的向社会公开预拍卖,最终由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剑组成的联合竞买人以5800万元竞得。在此基础上,瓯海法院指导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数易其稿,最终,今年2月16日,各表决组同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专访

中城集团破产重整将这样进行

瓯海法院副院长叶建平是审理中城集团破产重整案的合议庭成员,新闻发布会后,他接受记者采访,详细解答有关中城集团破产重整案中的创新举措。

如果直接破产

各方损失将是巨大的

叶建平说,中城集团的情况特别复杂,重整难度很大。它的经营模式以挂靠经营为主,内外关系复杂;工程数量非常庞杂,截至案件受理之日,以中城集团为施工方的在建工地多达79个(后核减为54个),处于保修期的建筑工程项目118个(后核减为78个),实际清查账款涉及工程项目598个,在建工地遍布全国各地,工地施工进度不一,个别工地处于停工状态;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对内分公司共55个、对外长期投资公司9家;债权结构复杂,数额庞大,申报债权总额达51.6763亿元,关系复杂,也存在部分重复申报的情况;资产结构复杂,数量有限,大部分已经抵押。

如果在破产清算情况下,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无形资产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将不复存在,处理在建工程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将付出巨大成本,资产还将严重贬损,责任负担还将不断增加,清偿率将是非常低微,普通债权清偿率基本为零,并且还将损害相关方面包括建设业主等各方利益,造成连环性社会影响。

“反向利用”优质资源

平移式不良资债剥离处理

鉴于此,瓯海法院探索性地提出“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的思路,以图实现“无害化剥离资债,有效性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权益”的目的,着眼于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利益。

具体做法是,中城集团原有股东权益(含可能应收)、资产(含已确定及未发现之各项应收款)、负债(含已确认及应确认之全部债务),除存留清单列明之外,全部整体性移转至由中城集团全资设立,较低注册资本的子公司,由中城集团委派管理人员,建立治理机构,以清算债权债务为主要任务。新公司的运行,由债权人会议参与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监督。

叶建平说,中城集团是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其品牌和资质是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保留原公司,主要考虑可利用资源与主体不可分离,避免造成新的损失及债务负担,避免造成其他社会不利影响。整体平移,主要考虑不影响原有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成立新公司,主要考虑需要没有历史负担,不介入他人因素,不影响他人权利义务。全资子公司,主要考虑清算义务;较低注册资本,主要考虑低成本运行。

叶建平介绍说,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对破产重整企业“反向利用”优质资源的做法、平移式不良资债剥离等创新做法,都是在温州法院系统首次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