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土地供给侧改革

来源:宁波日报 2016年01月25日 星期一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11

本报记者 孙吉晶 通讯员 楼立明 庄芬芬

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市的土地开发强度已经逼近警戒线,但同时我市土地利用结构不均衡,还存在大量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镇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一些低效、僵死企业占用宝贵土地资源,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是我市首次就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而制定规范性文件,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供给侧”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现实需要。

《若干意见》的核心就是要加快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鼓励用地企业内部挖潜。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城建配套费。为鼓励解决停车难问题,在工业用地上建停车楼(库)亦可享受这一政策。同时,为鼓励企业改造挖潜,提出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订。允许部分存量建设用地分割转让。明确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行为。规定除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他用途土地也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没有对应基准地价的,暂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划拨用地经批准也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暂按商服用地基准楼面地价的2.5%收取。

鼓励低效用地升级改造。纳入低效用地数据库,且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房地产用地除外),经批准后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允许联合开发的,地块开发完成后可以按照再开发方案约定的比例将产权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且由市场主体进行再开发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依照有关规定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开发利用

意见明确我市“批而未供”土地的长期控制目标,近5年平均供地率大于60%。

加快推进前期开发。对建设用地批准时间超过两年以上还未完成供应的地块,属于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不到位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负责处理并限期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暂停该乡(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属于项目原因或资金未落实等情况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消化利用方案并限期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暂停项目实施主体其他项目报批,市以上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公益项目除外。

严格报批条件审查。为切实解决因征地拆迁、项目和资金因素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问题,建立农转用和征收预评估机制,对拟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受理具体建设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时,一并受理供地审批材料和收取供地费用。对近5年实际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除用于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设施项目及民生工程以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利用

处置利用三个方面政策有创新。一是对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但未达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的闲置土地,可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加以盘活。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采取整体或分割的方式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三是引导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落实制约措施。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地块,明确了处罚的相关要求。对于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如属履职不到位的,必须严肃追责。同时,为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要求对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大于近5年年均供地量的县(市)区,暂停该辖区第二年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直至整改到位。

建立倒逼机制,严格监督管理

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工作,明确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建立低效存量建设用地退出倒逼机制,构建土地利用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差别化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快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违约开竣工、土地闲置等失信行为纳入到信息管理体系,倒逼企业依法依规用地。

同时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全市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实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全过程动态监管,将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盘活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