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说“不”

来源:温州日报 2019-12-25 00:00:00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12

遗弃、虐待、虐杀犬只者,最高罚款5000元;拒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罚款1000元;合法养犬必须登记,养犬者应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及时办理初始登记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2月24日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一步将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

“现在很多人把养犬作为精神慰藉,但一直以来不文明养犬行为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不文明养犬成为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找准问题后,我市今年专门启动养犬管理立法工作,着力在‘不文明养犬行为’这个矛盾焦点上‘砍准一刀’。”温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温州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力求设计出“接地气”“解矛盾”的“合理合法”法规,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童洪锡、李频蕾、金勋和、方德明、李秀红、徐卡特等众多关注该条例的温州市人大代表、鹿城区人大代表、瓯海区人大代表纷纷呼吁,政府部门尽快依据条例出台配套设施,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通读《条例》,可以发现,“管理与服务并进、管理与保护并重”是其特色,下面我们一起来择要看看具体条例内容。

明确养犬管理主管部门

养犬管理工作需要多部门“全链条”配合。长期以来,我市养犬管理中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即得到解决和明确。

总则一至十三条中,清楚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要负责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等。

温州市人大代表童洪锡很关注相关执法部门能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对此王旭东表示,为防止推诿职责、懈怠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条例》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是人类的朋友,但它们往往也是人类狂犬病的传染源,而规范犬只管理、给犬只打疫苗,是防控消除狂犬病的关键。

为此《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本条例施行前出生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在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管理的同时,也为养犬人做好服务。”王旭东谈到,为此《条例》规定“逐步实现养犬免疫和养犬登记在同一地点办理。已经实现同一地点办理的,应当同日办理完毕”,从而进一步与“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相衔接。

《条例》第二章中还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

明确禁止虐待虐杀犬只

上个月,国内多家媒体曝光了知名网红宇芽被其男友“家暴”的事件,与此同时,媒体同时曝光了这个家暴男也一直有虐待犬的行为。这让公众在对家暴表达愤怒之时,开始重视虐待动物者行为背后的扭曲心理。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条例》吸取各地犬类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在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中,明确禁止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条例》规定了不能虐杀犬只,还规定了犬只死亡后养犬人应当依法将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说到这些条款,不少温州市人大代表都认为将对违法狗肉买卖起到遏制作用。实际上此次立法过程中,如何遏制违法狗肉买卖、维护公众食品安全一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讨论的热点,王旭东告诉记者:“原本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还明确规定禁止售卖死亡犬只。后来考虑到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有相关规定,因此《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遏制违法现象,关键还需要执法部门认真落实。”

此外,为了防止犬伤人和走丢,《条例》要求,在限养区遛犬,需要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并在犬颈部佩戴犬牌。

绝育救助入法均为全国首次

“不文明养犬行为造成了很多流浪犬,而源头管理流浪犬,必须要推广绝育。我很高兴看到《条例》第十九条写入‘鼓励养犬人为犬只实施绝育措施’,第二十七条也写到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免疫、绝育等方式处置。”温州市政协委员、瓯海区人大代表、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动物科学学院院长李秀红一直关注犬只绝育推广,今年两会期间,她提交了《关于建立温州流浪犬免费绝育、强制免疫机制的提案》,李秀红谈到:“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有效、最人道的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方式之一就是‘绝育’,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区域性流浪动物的过度繁殖,提高动物的生存福利,是保持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所有犬猫在出生四个月到八个月期间,是绝育最佳期,可以预防很多疾病,延长其寿命,从这个角度看,也建议社会各界养宠人士带自家犬猫做绝育手术。”

12月24日,一直关注包括温州在内的全国各地养犬立法的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钱叶芳教授也注意到“《条例》中开创性地将‘绝育’写入其中”,她说,此前国内各地出台的养犬法规中均未涉及“绝育”,而犬只绝育是源头管理,能够事半功倍。

管理流浪犬,除了推广绝育,也需要规范的平台。为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钱叶芳说,法规中明确规定留检所给流浪犬绝育,是全国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