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备案将成重要依据

来源:温州日报 2014-03-14 00:00:00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13

本报记者 缪眎眎 实习生 张琳

通讯员 温萱

昨天下午,温州中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这是温州法院为配合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而出台的配套司法保障意见。它进一步明确了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保护,推动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法定化的进程。

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温州中院金融庭庭长高兴兵,由他解读《纪要》的亮点与作用。

关键词:民间融资合法性

高兴兵说,由于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尚未启动,因此作为地方法规条例,其颁布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

问:哪些民间融资组织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法予以确认?

答:对依照《条例》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组织的主体资格,要依法予以确认。

问:哪些民间融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保护?

答: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条例》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方式进行的合法融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以自有资金进行临时调剂发生的借贷行为,可作有效合同处理。

关键词:民间融资备案

记者从市金融办了解到,《条例》正式实施已有半个月,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工作操作指引、保密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已经完成制定和培训。民间借贷备案工作有序开展,截至3月11日,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204笔,计31446多万元,其中单笔300万元以上应强制备案的有36笔,占总金额的66.94%。

高兴兵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和盲目性,长期缺乏有效监管,一旦形成规模就会冲击区域金融秩序,影响区域金融安全,这是现有金融体制不敢轻易对民间融资松绑的原因。但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为丰富资本市场,推动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而《条例》中设置的民间融资备案制度就是为实现民间融资健康规范发展而设计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使地下发展的民间融资实现阳光化,从而有效纳入金融监管,进一步实现规范化。

问:民间融资备案有什么好处?

答:第一,备案材料被赋予较高证据效力。第二,如果不依法备案,大额民间融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可能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备案情况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很多学者专家认为,如果依法备案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合法融资行为,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而未经依法备案的均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追诉范畴。我们总体上赞同这种意见,但实践中认定是否构罪,还要考量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和情节。

关键词:温州指数

《纪要》中,“温州指数”引起记者的关注。高兴兵说,“温州指数”可以代表温州民间融资市场资金成本,法院对其持支持态度。

问: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是因为利率约定过高或约定不明等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如何认定?

答:对争议各方利率约定不明、不合法或需要进行调整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即温州指数,可以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而对于民间借贷中超过司法保护限度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冲抵本金。

打个比方说,民间借贷中,如果债权人称原先约定标准利率过高,不要求按超限利率来主张权益,要求按温州指数标准作为借贷利率,法院在审查当期温州指数没有明显超过司法限度时,这个诉求可以支持。

律师

观点

颜贻潘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

《纪要》实际上是《条例》的配套措施,为《条例》提供司法保障的同时,也让《条例》真正在温州落了地。《纪要》发布后,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它是审理有关民间融资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有利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其次,它与《条例》实现无缝对接,如对大额民间借贷应如何备案,不备案的话发生问题怎么办等问题进行补充解答;三是体现了司法立场,正面鼓励并肯定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反面打击以逃废债为目的实施的虚假诉讼;最后,《纪要》强调为民间借贷纠纷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案环节,实现司法便民。

我认为,如果《纪要》在实践中能得到良好的践行,对规范温州民间融资必然会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提振受局部金融风波影响的民营企业的信心,但《纪要》的出台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和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