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让消费者腰杆更硬

来源:温州日报 2014-03-10 00:00:00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14

开栏语

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当时代的发展不断带来新的消费问题和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盾牌也应变得更加坚固。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第一维权”专栏,揭露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探讨维权“武器”的运用要领。不管是“3·15”期间的连续特别报道,还是“3·15”以外每一天的持续关注,“第一维权”将与您一起打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见习记者 龚培诚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今年3月15日开始正式生效,消费者的权益有望得到进一步保护。据了解,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约有20余条法条增添或修改,其中有大量的条文内容顺应时代潮流而更新,法条数量也由原先的55条增至63条。

新《消法》修改了哪些方面,将带来什么样的保护?本报特别邀请了3位律师,从专业角度来解读10条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内容。

商品究竟有无瑕疵?

经营者要自己举证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丁库: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们在使用上述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偶尔会遇到使用不适的情况。若消费者希望追究经营者责任,根据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自行或托人检查,以证明某个具体的、应由经营者负责的质量瑕疵。但消费者往往对产品了解不透彻,这样的举证无疑很不方便且成本较高。

而新《消法》则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若遇到使用不适,消费者只需说明“症状”,经营者则要出具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经常收到广告短信?

新规助你拒绝骚扰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江丁库:我们的手机通常会接到广告信息或者推销电话,对于这类无孔不入的商业性信息,之前的法规未能具体涉及,而新《消法》却可以保护我们免受此类信息的骚扰。但是,本条内容未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对消费者来说,目标难寻、取证较难。建议配套制度及时更新,切实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远程维权难觅卖家?

经营者不得“隐身”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炯然:通过远程方式购买商品但不符心意,有时会出现想要维权却找不到商家的情况。新《消法》的这两条规定,不仅使得经营者再不能“玩消失”,而且也让网络交易平台负起相应的义务,更好地帮助消费者维权。

消费欺诈赔偿太低?

五百“起价”骗一罚三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江丁库:以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令消费者蒙受损失的,仅赔偿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二倍,因此,对一些价格较低的商品来说,赔偿金额可能远远低于消费者的维权支出,反而得不偿失。而根据新《消法》规定,以欺诈的方式卖了哪怕只有3元钱的一斤大米,只要消费者因此起诉并胜诉,经营者至少要支付500元赔偿金。

网购商品不满意?

7日内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陈炯然:7天无理由退货原本是各大网购平台推出的一种交易制度,并非所有经营者都采用这种制度。现在,除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以外,仍处完好状态的商品,只要是远程购买的,均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个人维权困难重重?

公益诉讼为你撑腰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江丁库:在我国,如果遇到单个消费者受损金额较小但人数众多、分布较广的情况,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诉讼联盟,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而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其他的消费者公益组织可以代替受到损害的全体消费者提起诉讼,从而更全面、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担心商家不靠谱?

先看看诚信档案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陈炯然:建立诚信档案会增加商家的侵权成本,减少经营者侵权的可能性。但在目前,如何向社会公布、如何查看信用档案等尚未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完善制度。

强制交易让人头疼?

拿起新规勇敢说不

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京卫:打两个比方。在购买汽车时,如果经营者要求必须同时购买额外的装修,则涉嫌强制交易。在餐厅吃饭,经营者不允许顾客饮用自带酒水,只能购买店内酒水,也涉嫌强制交易。今后面对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更有底气地拒绝。

缺陷产品如何处置?

经营者须主动召回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雷京卫:我们时常会看到,某汽车品牌因为其旗下汽车产品因事后发现存在某种缺陷,从而召回该汽车产品并维护。这一类召回,基本上是经营者为了避免此后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作出的决定,是基于不希望承担不利后果作出的决定。现在,新《消法》主动规定经营者对于其缺陷产品必须召回(包括家用电器等大件商品),更加完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经营者不开发票?

主动索要不给不行

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雷京卫:以上内容,其实在国务院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九条已经体现。发票是一项消费凭证,是消费者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消费者在付款后可以索要发票,经营者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