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1930年4月出生,浙江永嘉县人,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
本报记者 夏晶莹
马年春节期间,“陈光中教育基金会”年会照例在永嘉大若岩镇中心小学的会议室召开。会上掀起了一波争先恐后的捐款热潮,现场收到捐赠50万元。至此,基金会成立的两年时间里,在陈光中先生的带头捐资下,共收到捐赠款118万元,资助、奖励大若岩镇中心小学及大若岩镇中学家庭贫困、优秀师生共116人。
缘起: 赤子之心未曾改
陈光中先生的学生、同时担任陈光中教育基金会秘书长的胡献旁博士告诉记者,回报家乡是陈先生一直以来的心愿。“我还记得,大概是五六年前,陈老师有天聊起百年之后财产如何处置,他说,想留给母校。”
1930年4月,陈光中出生在大若岩镇白泉村。他在家乡的求学路径包括原白泉小学(现为大若岩镇中心小学)、济时中学、温州中学。在家乡度过的时光给他留下了的美好记忆。
2011年,永嘉举行“瓯江之子”评选活动,陈光中当选。虽然早已是荣誉等身,但是对于这个来自家乡的称号,他还是异常重视,特地从北京飞来参加10月8日的颁奖典礼。10月9日,陈光中来到母校白泉小学,在座谈会上表示向母校捐赠10万元。
回来后,胡献旁琢磨着,捐10万元就是一锤子买卖,用完也就用完了,“要不借此成立个基金,才能持续发展”。但陈光中先生对此还挺有疑虑:“怕钱不够,做不了基金。”“先试试。”胡献旁先行活动起来充当“化缘人”,劝说熟识的当地企业家出钱出力。
很快,陈久沸、陈金宽、陈星娒、陈光旭、潘美多、陈松汉六人成为第一批基金会的出资人,“也不是做大生意的,决定每人拿出5万元,积少也能成多”。加上陈光中的10万元,胡献旁的1万元和在京工作的永嘉老乡陈方联出资的1万元,成立时,基金会有了37万元,开始像模像样起来。
发放: 两年已奖助116名师生
有了钱,还得给怎么花定个规矩。胡献旁立即着手起草章程,并交由陈光中最后修改。经过几番对接后,最终将大若岩镇中心小学(本部)和大若岩镇中学均列入第一批奖助对象,具体包括:大若岩镇中心小学(本部)4至6年级优秀学生、大若岩镇中学优秀学生,以及中学和小学(本部)特别贫困学生与优秀教师。并对不同对象的奖励条件予以明确规定。
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几个月后,2012年正月初五,陈光中教育基金会宣告成立,在大若岩镇政府举行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陈光中先生担任理事长,胡献旁担任基金会秘书长。因为事务繁忙,陈光中先生没有亲自到场,不过,他特地发来贺信,并表示此后每年持续给基金会投入5万元。
会上,理事成员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探讨,并表决通过了基金会章程。在章程之外,基金会还定下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每年正月初五召开年会,而年会,还成了社会各界献爱心的时机,不仅是平时承诺的捐赠款会在此时间到位,还有不少大若岩镇的企业家慕名到场捐款。
2013年正月初五,年会搬到大若岩镇中心小学,陈光中先生亲自来到现场,包括他的5万元出资,现场共募集到31万元。而刚刚过去的马年正月初五,基金会的资金池里又增加了50万元。
目前,陈光中教育基金会挂靠在永嘉县人民教育基金会下面,开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大若岩镇中心小学校长麻泰勇告诉记者,成立两年来,基金会已给116名师生提供了近10万元奖助金。
计划: 成独立基金惠及更多人
虽然,基金会迅速成立并运作顺畅,陈光中却还有着隐隐的担忧:“基金没有产出,完全在‘吃’本金,几年后肯定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基金会计划通过民政部门登记成为独立的基金,“可以将本金进行没有风险、确保安全的投资,将产生的利润用作奖助之用,这样才能将基金会做成百年老店,永续存在,而不必担心资金的消耗。”
在今年正月初五的年会上,这一工作被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对远期目标的设定,陈光中希望奖励的面能扩大到永嘉北部山区,让更多优秀的学生得到奖励,更多有需求的学生得到帮助。年会上已确定在今年下半年,奖助范围涵盖到茗岙、昆阳和碧莲等地。
“饮水要思源!”日前,记者与陈光中先生取得电话联系,言谈间,一位老学者回报家乡的拳拳之心、发展教育的殷殷之情溢于言表。对于母校,陈光中更是点点回忆在心头。“小学六年对我的启蒙和培育让我终生受益。虽然我桃李满天下,但回报家乡、回报母校一直是我多年的夙愿。”2011年,陈光中在回大若岩镇中心小学探望时,还欣然提笔挥毫题字“为祖国努力学习”,以此勉励年轻的学弟学妹们。
对于设在母校的教育基金,他更是十分重视,没法到场的年会都会事先反复琢磨、亲手写好贺信托人带来,在今年书写的贺信中,陈光中再次强调:“科学兴国,教育先行;人才培养,娃娃抓起。一国如此,一省一县一镇亦然。这就是我创建教育基金的动因。”对于基金的发展则提出殷切期望:“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募集基金;另一方面要把基金管理好,不允许一元一角一分不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