苔湖街的最后一户拆迁户

来源:温州日报 2012-12-27 00:00:00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量:12

苔湖街,位于文成县城大峃镇旧城区城北片区,西南方接建设路,东北方连大峃街,是一条熙熙攘攘的老街。老林的家,就位于苔湖街50号,这是一间5层的落地房,1998年从他人手中购买过来的。

老林今年68岁,和老伴及两个子女一起生活,另一个儿子在意大利。他家落地房的一楼,是老林开的小药店,平时靠卖一些中药材、营养品等维持生计。

2005年,文成县就曾提出改造苔湖街的想法,2011年3月,县委、县政府正式决定对苔湖街进行改造。这个旧城区改建计划涉及362户,截至今年5月底,其中361户390间房屋签订了拆迁协议,签约率达到了99.7%,但还有一户人家目前还不同意拆迁,这户人家,就是老林一家。

昨天,老林成为了温州有史以来第一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通俗地说,他成为了我市第一位政府向法院申请强拆的拆迁户。

“我们不是不拆,是政府没有给予合理补偿”

从5月底至今的半年时间,因为老林一家的坚持——坚持不签拆迁补偿协议,也坚持不在法定期限内腾空拆迁房屋,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文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征收办)的主要工作,就是一次次与老林一家协商,一次次地协商不成。

今年6月13日,文成县市民监督团成员上门拜访老林一家,就房屋拆迁及补偿问题与他们进行了促膝谈心,希望听取他们的真实想法。“我们不是不拆,是政府没有给我们合理的补偿,拆了房子我就不能开药店了,失去了经济来源,还得去找房子住,加上我儿子女儿都没工作,以后的生活让我们怎么过?”老林说。

老林的女儿小林告诉记者,他们还担心苔湖街的改造3年未必能完成,如果拆了房子又没建起新的房子,他们将会房财两空。

在几位监督团成员的耐心交谈下,起初情绪还比较激动的老林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他说,他们不是不想解决问题,但是他们不喜欢住商品房,也不愿意再出钱去补以后分配的房子。他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一是在建设路给他安置一套面积与现在一样大小的落地房,而且是要有店面的;二是直接给予他们700万元的现金补助。只要满足其中一个,他们就同意搬迁。

监督团成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没能取得效果。

为了这最后一户,征收办试遍了各种方法

700万元的价格,与评估公司做出的老林家房屋价值263万1897元(按照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可奖励20%,合计315万8276.4元)相差巨大。为了消弭差距,征收办工作组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做他们的工作,包括他的亲属朋友、村干部等与他沟通,但老林一家一直拒绝接受补偿方案。

针对老林一家提出的落地房调换的要求,工作组找到愿意调换的建设路252号户,商谈过程中,老林提出252号面积比他的房屋面积小,不足部分该户主应按新商品房的价格补偿给他,双方因此没有谈成。此后,工作组又找到愿意调换的建设路223号户,但老林认为,223号房屋底层宽度比他家的窄(少了10多厘米),不愿意调换。

6月12日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后,工作组人员仍没有放弃努力,又在建设路350号找到愿意调换的刘家,刘家愿意按市场价对超出部分面积(约64平方米)进行购买,但老林提出要刘家补200万元(折合平均单价约3.1万元/平方米),此条件让刘家无法接受,因此仍没能谈成。

其他拆迁户房屋开始拆迁后,工作组人员通过村干部找到老林,提出位于建设路344号房屋(征收办已征收房屋)与他调换,但老林提出,这间房以后可能还会拆迁,并存在路冲的理由,不肯调换,仍提出要政府按700万元的价格对他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老林提出的700万元货币安置方案,远超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10月9日,征收办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老林家,老林拒绝签收,工作人员只能留置送达并张贴。在催告书规定期限内,老林未履行搬出苔湖街50号的义务,12月10日,文成县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听证会后将由合议庭裁决,法官建议庭下达成协议可双赢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征收办工作人员吴世忠说,目前整个片区绝大多数房屋都已拆除完毕,只留下老林家周边的房屋考虑到安全问题未予拆除。建设方案已经完成,正在等待进行地质勘探,并根据勘探资料对建筑方案深化设计,但由于老林家的房屋迟迟未拆,造成整个工程向后延迟,安置房交付时间无法明确,这也意味着,苔湖街群众原定3年后回迁的时间可能会被延迟。

在听证会现场,吴世忠说,申请强制执行前,老林一家的安置补偿资金已专户存储,周转房安排在大峃镇凤阳新村10号楼302室,面积约120平方米。

市中院行政庭庭长许旭东告诉记者,老林一家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失去了通过司法救济的机会,昨天的听证会,其实是他们最后的机会。听证结束后,双方还讨论了很久,一名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老林一家的委托代理人说,法庭将给双方最后的机会,如果能在合议庭裁决前达成协议,仍不失为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