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全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文件规定,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计算。
(一)缴存比例。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管理中心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7年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7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7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709元计算;如高于18544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8544元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对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其所辖非公企业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可继续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4〕57号)有关要求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所在区、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我市的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1660元/月。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未到位的县(市),有关分中心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结合津补贴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促使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到位。
(三)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今年工资项标准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四)中央、省属等单位缴存。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我市的单位,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纪要(〔2017〕1号),暂停执行“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的规定。按照本市单位有关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自愿缴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6181.25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6181.25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并全额缴存。
(六)申报渠道。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单位网厅、柜面同步启动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缴存单位通过单位网厅、书面两种方式申报,以单位网厅申报为主,单位网厅申报不了可书面申报。
二、结息、对账工作
(一)各分中心、管理部必须在结息业务操作前及时处理完毕所有应该处理的业务(如托收入账、转移入账、支取入账等)。
(二)2018年6月30日市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统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进行结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当天挂牌的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结息后,利息要于次日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结息工作完成后,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计息日后15日内通过个人网厅、手机APP、微信、短信或有关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及自助设备向职工提供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以便于职工进行对账。职工也可以在结息后的6个月内到各分中心、管理部打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对账,职工对账后,若对有关数据有异议的,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负责进行核查并告知。
(四)2018年6月30日的结息工作操作性强,具体操作规程及安排另行通知。
三、验审工作
(一)验审对象、内容和重点。验审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验审内容为单位及职工是否依法、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验审重点:
1.单位各类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及原因;
3.按规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安排。
(二)验审办法。验审采取单位网厅、书面申报两种方式进行,以单位网厅申报为主,单位网厅申报不了的可书面申报。结合省、市“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各分中心、管理部不再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原已发放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不再使用。
对验审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单位按规缴存,对其申办的相关业务实施审慎审查。
(三)单位验审(柜面)需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17年度验审报告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结息工作的顺利完成,取消 2018年6月30日的周六无休日工作安排。除由市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网上进行公告外,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办事大厅做好告知工作。
(二)各分中心、管理部可根据自身情况,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结合起来安排。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前,由业务管理处修改相关机构参数。各项工作完成后,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上报市管理中心。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将缴存基数调整、验审工作同完善业务基础数据工作相结合,及时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1.提高数据库中职工缴存账户等信息准确性;
2.完善单位性质等单位登记重要信息,尽量补充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等信息。
(四)对2017年度已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可结合评先工作,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市管理中心将对市区缴存基数调整及全市的结息、对账工作进行统一通告,验审工作及各县(市)区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由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通知工作。
(六)各分中心、管理部在各项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管理中心。
(七)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启用“八统一”缴存业务相关表单。所有表单请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zfgjj.wenzhou.gov.cn)下载。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