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温州市土地、矿山违法案件公开曝光

来源:温州日报 2018-06-25 00:00:00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量:12

1鹿城区叶显华非法占地案

2013年,叶显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营上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经测,计用地面积221.6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1.6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5月18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龙湾区邵福国非法占地案

2016年4月,邵福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村土地作为不锈钢堆场。经测,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050.69平方米,建成现状为占地面积115.49平方米的一层房屋和占地面积212.55平方米的一层简易房,用途为工业。该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7月14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瓯海区潘桥街道下岙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11年8月至9月,潘桥街道下岙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潘桥街道下岙村集体土地建停车场。经测,计占地面积3280.13平方米,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水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一般农田,管制区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11月9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6月25日,是全国第28个土地日,宣传主题为“珍惜土地资源,建设美丽家园”。温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全国“土地日”普法宣传周活动。6月25日上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学院西路5号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现场咨询活动。今年以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认真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资源节约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资源行为,切实履行好国土资源保护和监管职责。今年是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亮剑行动”的第三年,为了继续推进“亮剑行动”,今年进一步加大了打击查处力度,重点整治农村突出违法用地问题和矿山开发利用违法行为,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切实履行好保护和监管职责,推动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执法环境持续向好,助力乡村振兴和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在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周之际,温州市国土资源公开曝光一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旨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推进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用地“亮剑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引导全民依法依规合法用地,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切实提高全民共同关注国土资源、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平阳县石家庄飞蛟再生物资回收

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6年10月3日,  石家庄飞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平阳县腾蛟镇塘溪村占用土地建加工厂。经测,占地面积827.1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43.27平方米。建筑物现状为1幢1层混凝土环保砖和钢架结构建筑物。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林地764.45平方米、村庄62.72平方米。平阳县腾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用途为建设用地827.1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5月30日,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苍南县森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非法采矿案

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苍南县森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炎亭镇新兴村倒桥坑自然村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共开采凝灰岩石子2200吨,以每吨45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新兴村用于海防公路建设,违法所得计人民币99000元。

苍南县森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行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永嘉县胡坚、胡开芳非法采矿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胡坚、胡开芳未经批准,擅自在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一村“门前山”开采矿石,两人利用挖掘机挖山采矿用于工程填方,共开采石子和泥土3606立方米,以每立方米20元人民币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72120元人民币。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开采行为。2017年9月29日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龙湾区天河街道三星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14年5月至同年8月,龙湾区天河街道三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湾区天河街道三星村金川路农贸市场北首地块动工建设办公楼。经测,占地面积2915.78平方米,建筑面积3070.9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用途为村办公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5月26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泰顺县翁士来非法占地案

2015年2月15日,翁士来未经批准,擅自在罗阳镇上洪村三插坳动工兴建碎石厂的管理住宿用房,至同年2月23日已建成一层铁皮瓦结构已封顶的建筑物。经测,该管理住宿用房总占地面积365.1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66.81平方米,建筑面积166.81平方米;混凝土固化土地198.35平方米,构筑面积198.35平方米,用地类型为耕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7月21日泰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瑞安市缪强付非法采矿案

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缪强付在陶山镇八甲村山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非法开采。将830.8立米石方,分80车次转运至陶山镇鲤鱼山谢作鹏石子场处转卖,违法所得14622.08元。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开采行为。2017年5月8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乐清市王银善非法占地案

2013年4月,王银善以吴岙村老人协会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盐盘街道吴岙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文化礼堂。经测,违法占地面积1061.4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2.62平方米,涉案地块的土地类型为耕地60.74平方米,建设用地59.37平方米,园地941.33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田60.74平方米,建设用地59.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941.3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6月9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和众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4日期间文成县和众石材有限公司擅自于文成县双桂乡桂阳村矿区批准范围外越界开采闪长岩,越界开采2.610千立方米,超边坡开采4.46千立方米,超台阶开采3.992千立方米石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7年12月20日,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