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婕妤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六章共三十七条,不仅规范了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更保障了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今后温州将如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日前,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养管办”)相关负责人林军依据《条例》规定,从各部门的职责划分,犬只的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怎样规范,市民收容、领养和经营犬只应该怎么做,违反《条例》规定将受到哪些处罚,为市民详细解读《条例》。
关键词:各部门明确分工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首先明确了各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其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疑似狂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犬只诊疗活动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限养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无主犬的捕捉和狂犬、疑似狂犬的捕杀。
关键词:养犬须免疫并登记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本《条例》施行前出生的犬只如何进行免疫?林军介绍,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如果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同时,犬只在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条例》出台后,养犬人不仅要给爱犬接种疫苗,更要给它们“上户口”。根据《条例》规定,我市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犬只初始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登记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并由登记部门书面告知养犬人。有效期满前,养犬人应当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关键词: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如何避免犬只扰民等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生?林军对《条例》进行解读后告诉记者,作为养犬人要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便溺物;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禁止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如果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条例》还为犬只划定了“禁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犬只进入。
关键词:犬只的收容、领养与经营
针对市民关心的犬只收容、领养和经营的条件,林军结合《条例》告诉记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等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运营和维护。
林军还介绍,在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如果能够查询到养犬人信息,工作人员将通知养犬人携带有效证件在十日内认领,并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场所发生的饲养、免疫、医疗等费用。
而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就视为弃养。
如果无法查询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在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发布犬只招领公告,告知十日内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同样视为弃养。
“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经健康检查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规定领养”,林军说,如果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超过十日无人领养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犬只采取免疫、绝育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同时,《条例》对犬只的经营活动也做了明文规定,规定经营活动需要遵守的“五项规定”,并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新设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场所;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
关键词:违规养犬将给予处罚
养犬人不给犬只进行狂犬免疫怎么办,在限养区内养犬不办理初始登记怎么罚,未采取安全措施却携犬只进入公共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谁来管?针对网络上市民的疑问,林军根据《条例》逐一介绍养犬人或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养犬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此外,新出台并实施的《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还对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行为,携带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的违法行为,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此督促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