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镇江市“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镇江全面实施“生态领先、特色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但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环境质量现状与公众对环境期望值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生态环境质量仍然是全市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突出短板。为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基础上,更加全面地深化改革、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质量、更加有效地规范环境秩序,必须以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为契机,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生态保护、政策调控、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采取更加系统、更加精准、更加严格的措施,实施本次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生态领先、特色发展”战略定位,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更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全力补好全面小康的“生态短板”,加快建设“环境美”的新镇江。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75%,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基本消除。确保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减少300万吨,力争33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全市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市化工企业总数的75%以上。太湖流域重点断面达标率达到100%,出境断面全面达到考核标准要求,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均比2015年削减16%以上。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有效建立,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70%,各辖市建成区达到60%。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市区建成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全面建成。镇江城区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积极推进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环境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按省级方案集中打造“一圈、一带、一网、两区”生态格局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太湖生态保护圈、长江生态安全带、生态保护特色区建设工作,确保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和绿色发展指数逐年提升。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注重运用经济杠杆,提高排污成本,强化绿色金融等激励机制,用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倒逼企业转型。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联合惩戒,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淘汰落后耗煤产能。按照去产能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电力、钢铁、水泥等耗煤行业去产能工作力度。依法关停淘汰能耗和排放不达标的煤电小机组,关停淘汰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落后产能。鼓励各地、各企业提高淘汰标准,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耗煤产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压缩过剩耗煤产能。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耗煤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相关行业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金融办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分类整治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超低排放,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限值。梳理、建立全市燃煤锅炉清单,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逐级落实责任主体,限期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关停或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1%的散煤。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实现无煤化。大力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形成多途径、多通道减少民用燃煤使用的格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积极实施热电联产。组织实施镇江市区和辖市、区热电联规划,按照严格控制燃煤、有序利用燃气、积极利用“三余”资源(余热、余气、余压)的原则,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热电机组。按照以大代小、减排提效的原则,重点对镇江市区西部高资片区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整合替代,有序推动现有公共热源点实施“煤改气”扩能工程,逐步减少煤炭热电企业和热源数量。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大机组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物价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深入开展节煤改造。把节煤、减煤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推动钢铁、建材、电力等重点耗煤行业持续开展以减煤为重点的节能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和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工程。按照《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6-2017)》要求,加快推进煤电节能改造,提升煤炭高效利用水平。2017年底,全市所有煤电机组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进一步提高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电力行业严禁新建燃煤发电、供热机组;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原有自备燃煤电站鼓励改为公用电站,改造为公用热电联产。严禁建设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耗煤企业开展能效评估专项监察。(市经信委、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金融办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严格耗煤替代标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对所有耗煤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电力行业,在实行等量替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非电行业中,钢铁、水泥行业实行2倍减量替代;其他非电行业实行1.5倍减量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住建局、财政局、物价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实施《镇江市“十三五”能源利用规划》及《镇江市“十三五”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将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占比作为全市能源发展的主攻方向,制定、实施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政策。扩大天然气利用,鼓励发展天然分布式能源;实施“金屋顶”计划,大力开发太阳能;大力开发生物质能、地热能;适当发展风能。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达到省定目标。(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住建局、农委、财政局、物价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实施综合考评。市煤炭消费削减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对各辖市、区煤炭消费削减工作进行考核,相关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通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暂缓审批其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项目。对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纳入下一年度目标考核。
10.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政策,实施发电机组绿色调度、环保电价、财税支持、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政策,鼓励燃煤机组实施达到燃机轮机排放水平改造。强化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落实高效锅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允许煤炭削减量指标流通,削减任务超额完成的辖市、区可向其他辖市、区转让煤炭削减量,相应计减、计增转出、转入辖市、区的煤炭削减核算量。
11.健全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和辖市、区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台,加大分散燃煤的统计和监测力度。每季度首月统计公布上季度各辖市、区全社会煤炭消费快报数据,结合控制目标,实施季度预警。
(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
1.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化工行业“四个一批”行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和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化工企业摸底排查,梳理“关停一批、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清单,明确整改标准和要求。2017年3月底前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关停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水利局、农委、镇江海事局、太湖办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责任分工开展,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化工企业关停搬迁,加大低端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1)具备以下9种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①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规定应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②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太湖办配合)
③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太湖办配合)
④无备案部门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国土局、规划局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市安监局、公安消防牵头)
⑥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市环保局牵头)
⑦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或在港区规划范围内的仓储企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监局、环保局配合)
⑧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市经信委牵头)
⑨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关闭取缔的。(相应职权部门牵头)
(2)具备以下5种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高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搬迁转移进程:
①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②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委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相应牵头)
③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④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牵头)
⑤推进沿江等区域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逐步向沿海地区的专业化工园区转移。(市发改委牵头)
3.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新增化工重点监测点,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除外),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园区外化工企业(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除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产能规模、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节能环保设施改造和智能化提升改造。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进一步严格化工项目审批。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各辖市区、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配合)
4.加快基础设施改造,规范提升化工园区
(1)加大化工园区规范管理力度。化工园区必须编制和定期修订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全市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对规划起点高、布局合理、管理和产业链完善、资源与安全保障条件好、环境容量许可的化工园区可适当扩容。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2018年底前,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应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2)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环保措施。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园区污水要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加强重点污染源、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废气监测,开展废气溯源,建立废气污染迁移模型。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污染排放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工作。(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配合)
(3)强化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 “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建成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化工园区封闭管理。到2020年底,未实现封闭管理、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三废”无害化处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环保委、安监局配合)
5.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
贯彻落实《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2017年1月至2017年底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019年11月全面完成。(市安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太湖水环境
按照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省实施方案,国家“水十条”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263”专项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绿色发展,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以控磷降氮为主攻方向,以小流域整治为载体,以督查考核为抓手,突出精准治太,强化长效管理,坚持不懈推进新时期太湖治理,不断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生态持续改善,努力将太湖综合治理打造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工程”。
表1 镇江市太湖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考核地区 | 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备注 |
1 | 新河桥 | 运粮河 | 润州区 | Ⅲ | 2018年 | 出境 |
2 | 焦山尾 | 长江 | 京口区 | Ⅱ | 2016年 | |
3 | 谏壁桥 | 京杭运河 | 京口区 | Ⅲ | 2016年 | |
4 | 辛丰镇 | 京杭运河 | 丹徒区 | Ⅲ | 2016年 | |
5 | 王家桥 | 京杭运河 | 丹徒区 | Ⅲ | 2016年 | |
6 | 紫阳桥 | 通济河 | 丹阳市 丹徒区 | Ⅳ | 2016年 | 出境 |
7 | 泥炭桥 (东港桥) | 泥炭河 | 丹阳市 | Ⅴ | 2016年 | 出境 |
8 | 吕城 | 京杭运河 | 丹阳市 | Ⅲ | 2016年 | 出境 |
9 | 林家闸 | 九曲河 | 丹阳市 | Ⅱ | 2016年 | 出境 |
10 | 黄埝桥 (白塔) | 丹金溧漕河 | 丹阳市 | Ⅳ | 2016年 | 出境 |
11 | 前塍庄 | 丹金溧漕河 | 丹阳市 | Ⅲ | 2016年 | |
12 | 殷家桥 | 鹤西河 | 丹阳市 | Ⅳ | 2016年 | 出境 |
13 | 北山水库 | 北山水库 | 句容市 | Ⅲ | 2016年 | |
14 | 兆文山 | 句容河 | 句容市 | Ⅳ | 2016年 | |
15 | 土桥 | 句容河 | 句容市 | Ⅲ | 2020年 | 出境 |
表2 2017-2020年太湖流域各辖市区重点断面达标率
年 份 地 区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丹阳市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句容市 | 66.7% | 66.7% | 66.7% | 66.7% | 100% |
丹徒区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京口区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润州区 | 0% | 0% | 100% | 100% | 100% |
总计 | 86.7% | 86.7% | 93.3% | 93.3% | 100% |
表3 太湖流域各辖市区总磷总氮污染物减排目标
市(区)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总氮 | 总磷 | 总氮 | 总磷 | 总氮 | 总磷 | |
丹阳市 | 5.16% | 5.72% | 5.44% | 6.07% | 5.75% | 6.46% |
句容市 | 4.82% | 5.40% | 5.07% | 5.71% | 5.34% | 6.06% |
丹徒区 | 5.17% | 5.39% | 5.46% | 5.69% | 5.77% | 6.04% |
京口区 | 4.14% | 4.60% | 4.32% | 4.82% | 4.52% | 5.07% |
润州区 | 8.51% | 7.91% | 9.30% | 8.59% | 10.26% | 9.40% |
总计 | 5.19% | 5.61% | 5.47% | 5.94% | 5.79% | 6.32% |
1.突破氮磷污染控制瓶颈
(1)严格落实氮磷控制制度
实施太湖流域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十三五”总氮总磷总量控制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年度控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实现氮磷削减目标。健全总磷、总氮监测体系,完善基础数据资料。(市环保局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执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完善区域补偿断面,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将总磷指标的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2倍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2)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2017年,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镇江行动纲要》和《镇江市关于去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并实施分年度压减过剩产能、淘汰低端低效产能任务。到2020年,大幅削减化工、印染、电镀三个行业的产能、企业数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推进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效益评估,实施“一企一策”,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要求,坚决淘汰产值低、污染重、技术落后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开展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逐一排查企业基本情况,全面巩固太湖流域十小企业取缔工作成果。依法管理各类涉及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化工项目,不得新、改、扩建染料工业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参与)
严控工业废水排放。在太湖流域涉水重点行业组织实施2008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须通过接入污水处理厂或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接管企业严格执行间接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化工、电镀、印染工业园区的重点企业污水实施“一企一管”,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及时处置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强化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
提升清洁生产水平。2020年底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参与)
(3)大幅削减全市太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在2016年全面完成现有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的基础上,2017年继续完成禁养区外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的确定工作。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禁养区以外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太湖流域辖市区完成限养区范围内大中型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太湖流域大型养猪(牛)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大型禽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加快规模以下养殖场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不具备粪污直接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全面建成畜禽粪污收运体系。加强水禽养殖场整治,严禁在湖体、河道及岸边围网、围栏养殖。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牧业绿色发展,每年创建一批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市农委牵头)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管控。严厉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各种违法违规捕捞生产行为。加大退圩退养还湖力度,优化养殖模式,规范投入品的使用,加强湖体鲢鳙鱼放流等以渔控藻措施。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推进标准化鱼池建设,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市农委牵头)。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程。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重点推进菜园、茶园、果园化肥减施工程,对水肥一体化、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绿肥种植予以适当补助。因地制宜构建生态调蓄沟渠塘等生物、工程措施,对农田排水、地表径流实行收集、净化处理,增加还田利用。到2020年,逐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量占食用农产品产量比例,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农药施用量确保实现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4)提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7年底,完成撤并乡镇集镇区污水处理全覆盖。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1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以上的不低于75%。在全流域率先实现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推进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90%以上。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保障,2017年底前,完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实现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50%以上,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8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污水管网建设管理。推进雨污分流、老旧管网改造及排水达标区建设,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有效降低管网漏损。到2020年,太湖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加强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设区市全面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市住建局牵头)
深化生活垃圾处置。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到2020年,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公安局、环保局、食药监局、教育局参与)
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到2020年底前,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市住建局牵头)
2.聚焦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
(1)围绕氮磷短板实施精准治理
2017年,针对总氮、总磷未达到国家要求的控制断面,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河流逐条进行排查与评估,制定完善并实施新一轮综合整治方案,突出河流治理的系统性、集成性和针对性。将目标任务和工程项目细化分解到年度,强化督查考核,切实做到规划、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市环保局牵头)
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等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单元,要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水质异常波动调查处置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行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从严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加强排污口管理,明确氮磷等污染物纳污总量(市水利局牵头)。落实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办法,开展以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为目标的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农委参与)
执行更加严格的总磷总氮排放要求,2020年底前,尾水排入太湖水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逐步利用现有湖荡,采取稳定塘(氧化塘)、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降低氮磷等指标排放浓度;提高太湖流域生活污水收集率、处理率。2017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实施计划,明确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清单及完成时限。(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制定出台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2017年开始,选择航运对水质达标和生态恢复影响严重的部分主要入湖河道试行禁航管理。2017年完成太湖流域现有40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设施改造。从2018年起,开展实施船舶污染物流动收集、上岸处理工作。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内河港口、码头具备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含油污水接收能力,将船舶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纳入城市生活污染治理体系。(市交通局牵头,市住建局、城管局参与)
(2)突出河网管理构建健康水系
采取排污口整治、防洪护岸改造、清淤疏浚、生态护坡、河道保洁等措施整体推进河道整治与管理。主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耕翻种植、圈养家禽、水产养殖和违章搭建等。2017年完成对辖区内黑臭支流等水体的全面排查,明确整治措施和达标时限,清除沿岸垃圾和排污口,加强水系沟通,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做到无垃圾、无漂浮物、无排污口。到2020年,与主要入湖河流直接连通的支流至少完成一次清淤轮浚,全面消灭劣Ⅴ类,努力打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河道(市水利局、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农委参与)。
打造环湖生态保护圈,推进环太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加强太湖流域主要河流湖滨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形成生态缓冲带,有效阻止污水直接入湖。(市农委牵头)
3.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全面实施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加强水质监测和应急演练,到2020年,基本实现流域“双源供水”和自来水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努力推进全流域从安全供水向优质供水转变。(市住建局牵头)
4.严格考核奖惩
落实《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按照省、市、县(市、区)三级督查考核体系,将督查考核延伸至乡镇(街道)(市环保局牵头)。加大重点断面、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及污染物减排的考核力度,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断面达标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将太湖流域“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治太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督查(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严格年度考核,每年对流域各地和市有关部门对年度治污任务或水质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报送省太湖办和市“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农委、水利局参与)
(四)治理生活垃圾
1.实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居住区按照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实施“三分类”,大件垃圾和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单独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类”标准实施。各地要制定老、旧垃圾箱(房)的拆除、重建及更换计划,按照确定的分类种类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新改扩建的住宅工程应当按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2017年选择一批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垃圾分类试点活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教育局、旅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2.分类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探索建立适合我市的“户分类投放、村分拣收集、镇回收清运、有机垃圾生态处理”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统筹有机易腐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布点、规模、辐射区域,优化配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合理配备保洁员数量,科学选择处理模式及技术。推行农户源头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拣的“二次四分”方法,即:农户源头将垃圾分为易腐烂垃圾和不易腐烂垃圾,并定点投放有毒有害垃圾;村保洁员对不易腐烂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分为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易腐烂垃圾实施就地生态处理;可回收垃圾由镇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其他垃圾纳入“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由城市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垃圾按相关规定统一收运处理。(各辖市、区政府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农委、商务局等)
3.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实施城乡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收运。加强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作业组织,实现规范运输。加强装潢垃圾、建筑渣土等各类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优化现有环卫收运体系,规范运输企业管理,严肃查处随意倾倒、弃置现象。加强餐饮行业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管理,逐步实现全量收集。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农委、交通局等)
4.建设分类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区域统筹要求,推进全市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规划,优先安排设施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时序,采用先进技术,全面推进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等终端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做好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的化解工作,倡导建立城市固废处置环保产业园,协同处理各类城市固废,解决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问题。(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城管局、住建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
5.全面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无害化处理水平。针对日益增长的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二期工程、灰渣处置场二期工程建设,提高垃圾焚烧能力500-750吨/日、灰渣填埋120吨/日;句容市垃圾焚烧发电厂要尽快投入正式运营。倡导“绿色焚烧”理念,优化技术工艺,有效解决焚烧烟气和飞灰、渗沥液、浓缩液处理问题,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加强焚烧和填埋设施日常运营监管,定期开展处理设施污染排放物的监测,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城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等)
6.有效处理餐厨废弃物。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分布、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兼顾区域统筹,合理布局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统筹考虑产生源分布和运输半径,以规模化、集中式处理为主,相对集中、就地处理为辅,实现集中与就地处理的有效结合。加快推进镇江市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的试点工作,尽快开展镇江市餐厨废弃物及生活污泥协同处理二期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推进各辖市建成区餐厨废弃物全域统筹集中处理工作。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的监控,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局、食药监局、环保局、教育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农委等)
7.集中处理建筑垃圾。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减少装潢垃圾产生量。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装潢垃圾、工程渣土、拆迁废料和建筑泥浆等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方案。加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实行装潢垃圾源头分类,杜绝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入装潢垃圾,实现装潢垃圾和拆迁废料资源化利用。合理布局渣土调剂堆放场,分别按照“先调剂、后堆放”和“先沉淀、后消纳”的思路,实现渣土和建筑泥浆减量化、规范化处置。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和使用标准,积极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将符合条件的再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并优先使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经信委、城管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质监局等)
8.相对集中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和其他有机易腐垃圾。城市绿化养护以及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产生的枝叶、树木等有机垃圾实施集中分类处理。提倡根据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合理建设就地处置或适度集中的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设施,实施粉碎处理后,用于公园绿地裸露土地覆盖和肥料等用途。推进有条件的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大型企业等有机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单位自行建设相对集中的处理设施,减轻生活垃圾焚烧和卫生填埋设施处置压力。(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南山管委会,市住建局、经信委、城管局、农委、教育局、商务局、规划局、国土局、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9.规范处理有害垃圾。实施居民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有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以及废弃药品等家庭源危险废物由城管部门收集集中,环保部门推进家庭源危险废物第三方处置能力建设,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予以资金支持。加强有害垃圾贮存、二次分拣、集中运输和规范处置的指导和监管,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协调,合理布局有害垃圾处置设施,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等)
10.提高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强化产品制造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通过“以旧换新”、“押金退换”等方式,利用现有物流体系,探索开展废弃电子产品、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提倡建设城市大件垃圾等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培育玻璃制品、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市场,鼓励在收集、分拣、转运、处理等环节融合发展,构建从垃圾分类到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处理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经信委、发改委、城管局、住建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等)
11.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垃圾源头减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厉行节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垃圾产生量。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限制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使用一次性用品,在餐饮服务行业倡导节约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旅委、食药监局、城管局等)
12.全面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加大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城乡居民环境意识。加强中小学环保科普教育,开展垃圾分类和治理知识进校园活动。定期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公众参与度。加强新闻媒体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团市委、教育局、妇联、文广新局、城管局等)
(五)治理黑臭水体
1.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对市区建成区及丹阳、句容建成区开展黑臭水体治理,相关辖市应于2017年2月前向社会公布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期限;到2020年,市区及丹阳、句容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1)落实黑臭水体整治的系统管理
按照《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市区及相关辖市要分别在2017年1月、6月底前完成实施整治方案编制、审批、报备。同时要按照总体整治方案,结合各地水情特点,编制年度整治计划,对列入整治的黑臭水体,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严把方案审查关,实行挂图作战,落实整治工程的全过程跟踪,并根据住建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或专家评议法,对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开展效果评估,以公众调查满意度作为判断水体整治目标的重要依据。(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河道排水口专项整治
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口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封堵非法排口(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通过改造排水管道、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河(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加强对小餐饮、洗车场等场所的执法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
科学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严防二次污染。到2020年底,所有黑臭水体全部清疏一遍(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
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河道,加强城市水系沟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规划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
按照“一拆、二建、三绿”的思路,加快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对硬质驳岸或“三面光”硬化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塑造城市特色。积极引入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技术,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海绵体”,控制初期面源污染,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市城管局、住建局、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全面落实长效管护责任,建立健全“河长制”,根据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城市水环境管护机制,落实河长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财政局参与);创新水体养护机制,按照“督、查、干”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的水体养护模式;同时建立城市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平台接受公众监督,采取公众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水体整治前后的效果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整治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1)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2017年,各辖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并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2019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辖市、区在对排水管网现状排查的基础上,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雨污分流改造行动方案,落实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并于7月底前报市住建局备案;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全市城市建成区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各辖市、区要加快排水管网的现状排查,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同时,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等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永久性污泥处理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市级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辖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做好镇江市餐厨废弃物与污泥协同处置项目的收运、处置工作,实现镇江市区及辖市城区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推动与华润燃气的并网工作。各辖市、区要在做好脱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积极寻求污泥处置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市住建局、城管局牵头,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工作,在未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地区继续统筹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按照“十个必接”(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非化工工业集中区、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宾馆、饭店和浴室)原则,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到2017年,镇江市区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收集与处理水平显著提高。同时,各辖市、区要加强已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按照“四统一”模式,统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运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提升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
加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县建设,以辖市、区政府作为县域村庄生活污水统筹治理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整县域为单位,强化辖区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模化建设、专业化管护、一体化推进,提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2017年完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实现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50%以上,到2020年实现我市太湖流域区域率先实现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80%以上;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建立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
(1)科学编制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
各地要开展辖区内排水户基本情况、污水排放量及变化规律、污水管道接纳现状、周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能力等信息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试行)》,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城镇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辖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科学推进城乡污水治理,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治理模式及适宜技术,合理制定目标、序时、措施等。方案编制工作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成果经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审查、当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因村制宜选择适宜治理模式和技术
坚持环境敏感区域和规模较大村庄优先,突出规划发展村庄和撤并乡镇集镇区所在地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发展村庄和撤并乡镇集镇区所在的村庄,按照“能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推进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对城镇周边或邻近城镇污水管网的规划发展村庄,优先考虑接入市政管网处理;对不具备接管条件、居住相对集中的规划发展村庄,宜采取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模式;对居住相对分散或管网建设难度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宜采用分户或多户分散处理模式。(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各辖市、区在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工艺选择上,参照《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适宜技术及建设指南》(2016版),优选符合本地区排放要求且运行稳定、经济适用、简单易行、易于维护的技术和产品设备。技术设备选型要立足实际,组织专家从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方面论证,防止因选择不当导致建设成本运行高、维护管理复杂而无法正常运行等现象。应积极引导相关企业推进治理设施标准化、模块化设计、生产和施工安装,并推动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对设备产品进行认证评估,认证评估结果作为各地技术工艺选择的重要依据。同时积极推广使用一体化的成品窨井、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市住建局牵头,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各辖市、区政府是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市、县、镇、村四级联动机制,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各辖市、区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优选资信好、投融资能力强且有从事城乡水环境治理专业能力的企业实施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强化区域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充分发挥企业在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实时跟踪分析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市住建局牵头,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建立完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护机制
各辖市、区结合不同污水处理模式,优选运行维护方式。对于采用接管模式的,要统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和传输管网的一体化运行维护;对于采用相对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模式的,则交由专业化公司负责统一运行管理。各辖市、区应定期对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投入力度,同时创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投融资机制,鼓励相关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公用设施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明确村民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作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经费,多渠道筹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在线跟踪管理。(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落实河长制。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河湖所在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处)级河长应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参与,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1.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
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底,及时做好养殖场的登记备案、规模养殖场电子档案的更新和完善。根据《镇江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列出禁养区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任务。(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养殖业布局
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各地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保供需求、土壤地势、农作物品种、畜禽粪便农田消纳和污染减排等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合理规划畜牧业布局,科学确定畜牧业用地,2017年4月底前各辖市、区完成本区域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的制定,并报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备案。(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参与)
3.强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改造
(1)落实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规模养殖场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排放等情况的登记备案,列出需要治理改造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清单,制定年度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定期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和市农委。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2017—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70%、80%和90%。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全部建成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
(2)加快畜禽养殖场(户)治理改造,推进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升级,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实施节水养殖,实行雨污分离、固液分离,实现源头减量;配套堆粪存储、厌氧发酵和工程处理等设施,实行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4.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1)引导规模养殖场尽快完善用地备案、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等条件,保护养殖合法权益。加强小散养猪场户粪污治理,通过“改、扩、转、退”等,引导小散养殖场户有序退出。(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参与)
(2)大力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深入开展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每年创建6-8个省级示范场,完成省下达的农业部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创建任务。积极发展适度规模化、标准化养殖,2017—2020年,全市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60%、64%、68%、72%。(市农委牵头)
5.加强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
加快推进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扶持大中型养殖场建设规模相当的沼气工程及沼渣沼液循环利用工程,推广畜-沼-茶(果、菜)生态种养模式。建立健全小散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和处置利用体系,建设面向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污专业化收运体系和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小散养殖场(户)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利用体系。鼓励开展畜禽粪便就近利用、当地消纳的种养循环生产,因地制宜采用堆沤还田、异位发酵床等技术,努力实现粪尿污染“零排放”。2017—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4%、96%、98%和98%。(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参与)
6.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加快推进种养结合,支持养殖场与规模种植基地对接,大力推广有机肥使用,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实施菜果茶有机肥替代行动,鼓励开展有机肥统供统施专业化服务。积极转变施肥方式,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灌施肥等水肥一体化技术,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应用范围,提高肥料利用率。积极推进农田休耕、轮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打造生态循环农业基地。2017-2020年全市化肥施用量(折纯)较2015年分别削减2%、3%、4%、5%。(市农委牵头)
7.推进农药零增长
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精准科学施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加强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建设各类标准化农作物病虫观测圃、植物疫情监测点等,强化重大病虫害防控服务指导。全面提高科学用药水平,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及先进施药技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创建4个绿色防控示范区(基地),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促进专业化服务组织提质增效,逐步实现农作物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的规模化实施、规范化作业。到2020年,确保农药使用量零增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面积占比达85%。(市农委牵头)
8.健全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测,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监测、评价、预报和预警体系及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畜禽养殖污染监测与治理等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科学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七)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全市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表4 各辖市、区“十三五”VOCs减排目标
地区 | 2015年VOCs基准排放量(万吨) | 2020年VOCs减排比例 |
镇江市 | 7.5 | 20% |
丹阳市 | 1.3 | 21% |
句容市 | 1.3 | 21% |
扬中市 | 0.6 | 19% |
丹徒区 | 1.1 | 21% |
京口区 | 1.0 | 21% |
润州区 | 0.6 | 19% |
镇江新区 | 1.6 | 21% |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纺织、印染、机械、船舶制造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2.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打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交通工具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无溶剂型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机械设备、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印刷包装行业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人造板制造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胶黏剂替代溶剂型胶黏剂。(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3.完成化工园区VOCs集中整治
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3家化工园区(集中区)综合整治。开展园区VOCs摸底调查,建立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制度。制定园区VOCs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园区内企业综合治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建立园区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建成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建成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纳入园区监控预警应急系统,并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4.推进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
(1)完成石化、化工行业全过程污染控制。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要求。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完成全省石化、化工行业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重点企业建立LDAR管理系统。按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要求,2019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化工企业提标改造。采取密闭生产工艺,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严格控制储罐、装卸环节的呼吸损耗。有机废水收集系统应加盖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净化系统。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方式处理。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石化、化工重点企业实施开停工备案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2)完成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集装箱、汽车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3)完成印刷包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印刷包装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印刷包装行业综合治理。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替代比例高于70%。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4)强化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辖市、区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减排,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2019年底前,完成电子信息、纺织、木材加工等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电子信息行业完成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完成定型机、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完成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5.实施移动源VOCs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倒逼与鼓励相结合,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按照国家要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到2020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5%,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0%。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质监局参与)
(2)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各辖市、区环保部门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燃油末端供应管控。(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农委参与)
(3)加强船舶污染控制。实施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的供受电建设,推进《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17年起,公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具备岸电供受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2017年底前港口岸电系统基本建成,鼓励新建船舶配备受电系统,在用船舶逐步开展受电系统改造;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市交通局牵头,镇江海事局、市经信委、供电公司、环保局参与)
6.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以油码头为重点推进油气回收。2017年底前,以长江和京杭运河为重点完成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2018年起,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到2020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各辖市、区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治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附近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在线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工商局、商务局参与)
(3)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2017年底前,各辖市、区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2018年底前完成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市交通局牵头,市工商局、城管局、环保局参与)
(4)开展建筑涂料替代。倡导绿色装修,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内外墙装饰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到2020年,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7.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依据江苏省VOCs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成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明确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及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对石油化工、印刷包装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并将收费行业逐步扩大至表面涂装、化工等重点行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8.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2017年底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底前,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市环保局牵头)
(八)治理环境隐患
1.开展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根据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要求,对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全市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数据库。2017年全市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入库率达60%,2018年市达70%,2019年市达90%,2020年市实现全部入库。(市环保局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
以“风险隐患整治、应急能力提升”为核心,对较大及以上等级重点环境风险企业,从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识别、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开展查改工作。2017年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八查八改”覆盖率达30%,2018年达60%,2019年达80%,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
2.严格安全生产监管
(1)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运行质量审计,建立降级和退出机制,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17年实现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率为 50%;2018年实现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率为60%;2019年和2020年分别实现80%和100%。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创建一级标准化。(市安监局牵头)
(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顿
落实化工企业班组隐患排查制度,推行第三方检查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排查方式,对有严重隐患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加大“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自动化改造,提升自动控制能力,提高化工企业安全水平。各辖市、区政府根据排查情况于2017年6月底前上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企业名单和工作计划。(市安监局牵头)
(3)提高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能力
化工企业应加大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应急救援装备投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化工集中区应提高专门消防救援能力和装备水平。(市安监局牵头)
加快全市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提升应急救援基地的区域辐射能力。(市公安局牵头)
3.清理整治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
(1)清理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
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联合推进机制,深入开展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清理未按长江岸线利用、港口规划、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安评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按有关规定整治到位,关停、重组、转移和升级一批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仓储企业。(市交通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镇江海事局等参与)
(2)切实规范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
加强对沿江港口企业安全目标管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①按照交通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开展镇江港风险源辨识、评估和控制研究,细化管控措施。
②对新建、改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管理。严格按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核发《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按规定每年对《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核验,督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标准,配备安全设施,对因企业经营不善或政策原因等造成企业不能继续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港口经营人办理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危货作业网上审批制度。
③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依靠科技进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实时监管力度。借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建设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系统,设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的位置、货物数量、主要参数、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实时监控和监管检查。我局有望在明年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纳入信息化监控范围,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提高科技监管水平。
④继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根据应急演练的反映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提高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逐年补充完善应急物资库,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督促企业按规定储备一定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同时依托信息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修订完善港口有关应急预案。(市交通局牵头,市水利局、商务局等参与)
(3)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审批、核准、备案新增危化品码头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危化品码头建设项目的岸线利用、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安评、取水、用电、住建许可审批手续,不得列入各类发展规划、新增授信支持等。强化水利规划对长江沿岸涉水活动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管理和约束长江岸线利用各类开发活动。(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4.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1)加强水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管控
严格我市水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危化品运输企业资格准入,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资质专项治理。通过资质审定来强化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航运公司按规定建立船舶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降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市交通局、镇江海事局牵头)
①“通过资质审定来强化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航运公司按规定建立船舶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其中航运公司中的危化品运输企业的管理由直属海事负责。
②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购置船舶等方式开展资质达标的整改工作,计划2017年整改5家,2018年整改4家,2019年整改3家,2020年整改3家。
(2)加大船舶标准化改造力度
推进危化品运输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安装使用,强制新建营运船舶配备AIS、VITS系统,督促对已配备AIS船载设备的危化品运输船舶按规定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査处不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的违法行为。加快双底双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推广应用,全面禁止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以外的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进入我市“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2017年上半年完成我市登记的危险品运输船舶VITS船载终端的安装。(市交通局、镇江海事局牵头)
(3)严格监管危化品水上运输
严格危化品运输船舶的安全检查和运输市场准入,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管理。加强信息化水平建设,每年在全市干线航道500公里扩建和加密视频监控点6个。统筹航道、船闸、港口、海事等部门的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强对载运危化品运输船舶的航行、停泊动态监管。按规定加强船舶载运危化品作业现场检査,严厉打击危化品水上运输违法行为。(市交通局、镇江海事局牵头)
(4)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按规定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政府应制定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能力规划,建设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载危化品事故专业应急队伍,完善船舶防污染应急器材储备库,并保障经费。整合水陆应急资源,加快建设内河搜救中心基地,完善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镇江海事局参与)
5.全面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
(1)深入开展违法违规设施排查
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落实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全面梳理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并报批未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开展违法违规设施摸底排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设施的水源地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和时间进度。2017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排查,形成整治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参与)
(2)整治违法违规设施
各地应建立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措施,实施整治方案,加快取缔保护区内无法落实整治要求的违法违规设施,严厉打击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动难度大、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措施,加强督办和问责;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017年基本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2018年基本取缔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2019年基本取缔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2020年基本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6.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
(1)编制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
各地要开展应急水源地评估,摸清应急水源地水质、水量等情况,全面评估当地应急供水能力。根据评估结果,水量充足地区抓紧编制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水量不足地区抓紧明确新建应急水源地方案并同步编制达标建设方案,完成保护区划分。2018年6月辖市区政府要完成应急水源地评估和保护区划分;2020年各地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2)开展应急水源地专项整治
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开展应急水源地专项整治,确保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同时保障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2020年完成应急水源地达标验收,应急水源地水质应稳定达到地表水或地下水Ⅲ类以上标准。(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分别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编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需求,保障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连续供应。各地要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6月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20年建立完善的突发污染事件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等配合)
7.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1)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标识设置、分类贮存、台账管理等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推进贮存设施规范化改造。构建常态化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落实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企业开展危废管理规范化抽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各地抽查企业规范化管理平均合格率逐年提升。(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重点监管源名单,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地方开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排查,限期安全利用处置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隐患。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线索转递、案件移送等机制,探索建立大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办案补助和举报奖励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参与)
(3)严格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管理
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配合)
8.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完成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农产品协同调查;2020年掌握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国土局等参与)
(2)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建立多部门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7年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完成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国土局等参与)
9.强化“退二进三”污染土地监管和治理修复
(1)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对城市“退二进三”改造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用途拟变更为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农委参与)
(2)实施建设用地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相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对发现污染扩散的地块,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3)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土地征收、回购、转让、改变用途、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环节的环境监管。2017年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参与)
10.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
(1)实施重点防控区分类管理
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实施差别化管理。退出类区域重点开展关停、淘汰、退出的涉重企业原址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工作,对污染地块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提升类区域要做好环保基础设施及循环产业链建设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控制类区域要进一步控制好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等配合)
(2)开展园区规范化整治
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入园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全市涉重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根据规范开展重点防控区整治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涉重行业基本实现“入区生产”。(市环保局牵头)
(九)提升生态保护水平
1.打造太湖生态保护圈
组织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加强我市太湖河流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控源截污和应急防控。
构建太湖流域生态屏障。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等辖市区要根据入太湖主要河流水质明显改善的要求,积极开展林地修复、河道疏浚、湿地保护、防护林地和绿化景观建设,按照全市工作部署要求,推进入太湖主要河流沿岸河道两侧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开展京杭大运河、丹金漕河、九曲河、通济河、鹤溪河、香草河等入太湖主要河流岸线调查,实施岸线及河口整治,清理不合理占用。加强河道护坡地管理,严格禁止和严厉查处将护坡地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转变其他用途的行为。加强全市太湖流域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形成生态缓冲带。(市住建局、农委、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落实)
实施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开展以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为目标的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试点,在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将水生态管理和空间管控目标逐步纳入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政府考核目标责任书,定期监督考核分区、分级目标完成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落实)
全面提升全流域生态优势。强化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开展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严格保护流域内湿地类生态红线区域,严禁非法围占自然湿地,遏制流域内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实施江河湖防护林体系、绿色通道、绿色家园、城市景观生态林、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抚育改造等工程,重点加强生态公益林改造,到2020年,林木覆盖率达到25%,逐步建立稳定、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重点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等重点工程。(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太湖办、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落实)
2.建设长江生态安全带
编制实施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入江支流、入江排污口。到2020年,长江干流镇江段水质保持优良,主要入江支流水质消除劣Ⅴ类。
全市沿长江水系位于宁镇山脉北麓与长江以南沿江一线。包括句容市部分地区、丹阳市部分地区、镇江市区、扬中市、丹徒区沿江及长江中的三个洲岛,区域面积1234 km2(含长江水面)。
合理有序利用岸线资源。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科学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进一步加大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岸线保护力度,实施长江岸线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岸线开发利用率逐步降至50%以下。对岸线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进行清查和整改,对岸线控制利用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退,有序恢复增加生态岸线。(市发改委、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等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落实)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到2020年,镇江市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全部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深入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推进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优化,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排污口,对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健全完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应急水源启用及多水源切换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市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落实)
保护和修复沿江生态系统。落实沿江地区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措施,强化刚性约束。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管理,强化生态红线区域监管考核评估。加强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好刀鲚等长江珍稀特有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护,构建沿江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加强江滩及通江河流、湖泊等重要湿地保护,到2020年,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大力推进沿江地区生态防护林建设,到2020年,沿江地区林木覆盖率达到25%。(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落实)
3.建立生态保护特色区
丹徒区世业洲、江心洲,自然环境优美,具备良好的田园风光,无污染,无噪音,空气清新、环境幽静、绿树成荫、鸟语花香、四季宁静,岛屿面貌自然,是候鸟的理想栖息地。两个洲岛,应重点加以保护,禁止工业企业项目建设,保护性开发旅游项目,杜绝破坏长江湿地等行为。旅游主题为长江和农耕,通过体验、健身、养心与自然交融;生活主题是以保护原生态、田园面貌去吸引城市居民;以超低碳、回归自然的生活方式去建立新的社区生活,原住居民生活和生产契合生长在自然中,并与外来居民成为低碳环保的守护者和倡导者,两个洲岛要普及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排放,争取建成超低碳、零碳示范区。(市发改委牵头,市旅委、农委、环保局、水利局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
1.探索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政策。(市财政局、环保局)
2.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逐步开展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特区和生态保护引领区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市财政局、环保局、农委)
4.严格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总氮、总磷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市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
5.推进绿色金融政策。动员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金融办、发改委、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有关商业银行)
6.建立市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打造政府环保投融资平台,更好地吸纳各类人才、技术和资本加入,加快推动全市环保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有关商业银行)
(十一)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1.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法制化水平
(1)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地方法规,通过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生产经营者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市环保局)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起诉、判决效率,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污、阻挠环境监管检查等违法犯罪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
(3)实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根据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进运用信用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办法,建立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以及“黑名单”制度,建立多部门环保信用联动激励与惩戒机制。(市信用办、市环保局)
2.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1)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按照“全覆盖、全联网、全使用”的要求,加快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联网工作,加快配备移动执法现场端,逐步实现人员全覆盖。同时,加强应用和管理,确保数据及时稳定上传,做到现场GPS定位、现场制作笔录、实时上传执法信息和人员点位数据。从2017年起所有现场执法和调查取证均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市环保局)
(2)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在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升级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高在线数据分析的广度和深度,重点突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参数和状态全过程监控、数据动态分析等核心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性、准确度的自动分析甄别,实现对现场端参数变动的实时响应和异常报警,精准定位自动监控运行管理问题企业,为环境执法监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市环保局)
(3)创新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探索无人机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到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
3.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1)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网格化监管工作流程,明确监管职责等。强化督查考核,定期对各级网格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市编办、市环保局)
(2)加快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做好排污许可与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收费、环境税等制度的对接,推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衔接,形成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监管体系平台。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通过对点源排污权的核定、授权、变更、注销等手段,实现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因子的精准减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市环保局)
(3)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环境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优化细化执法流程,推行“阳光执法”,努力营造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执法氛围。(市编办、市环保局)
4.提高环境执法舆论监督的常态化水平
定期公开典型违法案件。定期选取环境违法案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通过《镇江日报》、镇江新闻频道、镇江民生频道等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典型环境问题,公布整改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彰显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惩治违法的决心和态度。(市“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5.强化能力建设
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足调查取证装备,保留必需的基层环境执法用车,统一佩戴环保执法队伍标识、统一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等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加强人员培训交流,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市编办、市财政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
各地政府按照“263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建立高位协调机制,分级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序时进度、职责分工和要求,强化实施推进。各地主要负责同志要统筹协调亲自抓,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及时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督促指导地方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对重点工程项目加强指导和把关。
(二)广泛宣传,凝聚共识
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是省委省政府围绕“两聚一高”战略部署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乎江苏未来发展的大事。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在全社会形成“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高度的共识、高度的警醒和高度的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广泛凝聚起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强大动力,为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环境保障。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建立目标任务的统计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分解序时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各责任部门都要加强工作督查,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并加以推广,及时发现工作中问题和不足。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全面考核验收。坚决杜绝严重失察、贯彻执行政策不力、不按规定上报、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对存在敷衍应付、隐瞒袒护、瞒报漏报、执行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