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政标准化“十三五”规划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1-21 浏览量:11

为全面推进蚌埠市“十三五”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五”规划》、《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意义、现状基础
   (一)重要意义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民政标准化是通过将标准化的理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运用到民政公共管理与服务领域,通过对民政公共管理服务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进而获得最佳服务质量、管理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民政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民政对象权益、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效能、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是构建现代民政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民政部门管理与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是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对于转变民政事业发展方式、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现状基础
    “十二五”期间,我市民政标准化工作处于试点阶段。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各类主体民政标准化意识不断提升、工作紧迫感不断增强,标准化建设取得了一定发展,为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保障。我市通过成立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系统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谋划,加强标准化工作宣贯实施,“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氛围在我市逐步形成,标准化认识水平逐步提升。但是,与省厅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相比,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日益增长的标准化需求相比,我市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标准化意识整体不强、标准化工作氛围不浓;民政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仍有待完善、标准结构不够科学、部分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不健全;部分重要标准缺失、个别业务领域标准存在空白;个别标准质量不高,部分标准标龄过长、老化严重,与实际工作脱节;标准化人才匮乏,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标准化人才稀少,民政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稀缺;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建立,贯彻实施力度偏低;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经费、人员、措施配备不到位等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以深化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民政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为主线,以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服务、支撑和引领作用,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全市民政系统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为我市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创新改革我市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建立多元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快社会关注度高、民生急需、社会急用的地方标准制定,优先制定公益性强的民政地方标准。
坚持协同合作,多方参与。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多方参与、政府与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局面。
    坚持科学专业,讲求实效。加强民政标准化知识培训,建立民政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提升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标准质量,建立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反馈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成果推广,确保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根据民政范围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坚持试点先行、重点推进,发挥试点示范效应,引领和带动全省民政系统标准化工作推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组织制定省级地方标准3个以上,争取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或国家标准1项以上,基本建成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的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培育一批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民政标准化示范机构,争取创建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现零突破;初步建立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评估机制;建立民政标准化培训基地1-2家,市本级举办民政标准化培训班5期以上,地市级及以下层次举办培训班20期以上,累计培训民政系统干部职工1000人次以上,进一步提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标准化意识和素养;争取通过考试取得安徽省标准化工程师资格2人以上,不断壮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具体任务
    (一)编制民政标准体系。根据民政部《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康复辅具等专项业务标准化规划,结合《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安徽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救灾减灾、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优抚安置、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儿童福利服务、福利彩票等11项业务领域标准体系,并明确3个重点方向标准研制任务,做好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



   重点方向: 
   在社会救助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救助对象认定方法、程序,社会救助信息统计、基础数据、信息共享、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标准研制。
在防灾减灾救灾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灾情管理、灾害监测与预警、减灾救灾物资与装备、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灾害救助、社区减灾等标准研制。
   在养老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老年人健康档案、养老服务风险评估、养老服务信息统计等标准研制。
   在优抚安置标准方面,着重开展优抚医院、光荣院管理服务,烈士纪念设施评审,参战参试人员认定,军供站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军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服务等标准的研制。
   在城乡社区治理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区管理与服务评价、社区公共服务、智慧社区建设等标准研制。
   在社会组织管理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组织分类与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统计、社会组织培训、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等标准研制。
   在专业社会工作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对专业服务对象的实际服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项目、服务机构管理等标准研制。
   在区划地名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地名命名等标准研制。
   在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婚姻家庭服务规范标准研制。
   在殡葬标准方面,着重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建设、殡仪代理服务等标准研制。
   在未成年人保护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家庭监护评估、委托监护操作指南、农村留守儿童替代照料服务等标准研制。
   在儿童福利与收养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儿童引导式教育康复,福利机构儿童档案,儿童收养信息披露与保护,收养人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训练、家庭寄养评估等标准研制。 
   在救助管理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救助管理站建设与运行,救助管理站救助对象评估,救助对象信息采集与共享,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职业能力与培训,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内容与要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与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教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运行管理等标准研制。
   在福利彩票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福利彩票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福利彩票服务体系等标准研制。
    (二)加快地方标准研制。根据我市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大民生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力度,重点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领域和重点民政业务开展地方标准研制;积极研制民政领域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鼓励基层民政部门以及民政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标准研制,支持相关单位将内部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乃至国家标准。支持民政领域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响应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制定具有竞争力、能填补现有民政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
    (三)加强标准贯彻实施。加强成果转化,加大民政管理领域和服务领域贯标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标准实施成果,扩大民政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强制性标准实施以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和强制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推荐性标准实施以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和自愿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根据民政部出台的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办法,依据评估结果对标准进行修订,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四)加强试点示范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民政领域形成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区和单位,争取每年创建一批安徽省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带动我市民政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
    (五)积极引入合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民政范围有关组织和机构积极引入服务业通用标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通用合格评定标准,逐步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民政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全市民政标准化专家信息库,凝聚一批熟悉民政业务的标准化专家,发挥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积极支持标准化相关人才通过考试取得安徽省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加强民政标准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对民政干部职工标准化知识培训,推进民政标准化业务培训常态化,培养一支民政标准化复合型人才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加快推进本地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凝聚各方力量,牵头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研究建立所辖领域标准体系,指导所辖领域专业技术组织工作,加快推进业务领域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市民政局将标准化工作作为对各级民政部门工作年度综合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适当加大考核权重。
    (二)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标准制修订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民政标准的制修订。健全多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企业(机构)标准或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民政标准化成果奖励机制,出台相关奖励办法,调动各参与主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设立标准化专项经费。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局本级和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强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通过运用新媒体宣传,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选择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制作相关标准宣贯材料,提高各级民政服务机构贯彻标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领导干部标准化知识的宣传,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把标准化理论知识、业务领域的支架性标准文本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织理论学习学习内容。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相关培训时要安排一定量的标准化培训内容,强化标准化知识学习。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