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量:10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进健康铜陵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 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皖政办秘〔2017〕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特别是《铜陵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加强统筹协调,坚持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体系不断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法规范;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未发生重特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但是,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和从业人数多,部分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超标严重。二是职业病发病数依然居高不下。2006年以来,全市累计报告职业病约800例,平均每年新增70余例,其中职业性尘肺占90%以上,主要分布非煤矿山、有色金属、加工制造等行业。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职业病危害治理投入不足,职业健康监护率低。四是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五是职业病认定和维权较为困难。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人群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职业防护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达标体系和职业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2018年和2020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枞阳县、义安区应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检查服务项目与辖区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加强市、县(区)、乡三级职业健康监管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准确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不同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用人单位数据库,确定职业健康监管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质、核辐射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推动用人单位强化高危粉尘与高毒物质、核与辐射危害作业的特殊管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通过政策引导、宣传教育、执法检查、示范创建等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自主履行法定义务,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投入、监管、防护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实施职业健康分类监管,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县(区)、乡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监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飞行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突出执法重点,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和信誉评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健康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职业健康和放射卫生防治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监测评估等方面作用。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以尘肺病治疗为切入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开展医学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能力。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参加职业卫生服务,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管理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落实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切实提高企业和职工安全素养。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四、落实部门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一)市卫计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

(二)市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市重点研究计划。

(五)市经信委: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负责做好煤矿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市人社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十)市总工会: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督导与评估

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各县、区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并报市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不定期对县、区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督查,并于2018年底、2020年底分别进行中期、终期评估。对中期和终期评估不达标的,市政府将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