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专项规划》,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十三五”时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十二五”期间工作成效
《安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全市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健全,配套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不断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不断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不断提升,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有序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更加普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支撑能力持续增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一是监管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完善。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指导下,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按照国家、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市各级安监部门顺利完成了职能调整和监管队伍建设工作,初步建成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截止2015年12月底,全市所有县(市、区)政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市安监局、桐城市、潜山县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了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其他县(区)设置了合署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所有县(市、区)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规划(或行动计划)。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达到30人,其中专职人员25人,兼职人员5人。
二是基础建设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要求,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及时如实进行申报。截至今年,全市累计申报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1681 家,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用人单位1120家,达到基础建设最低要求以上的948家,建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数357家;建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11381人,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152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现状评价分别为799家、675家。
三是监督执法工作得到有效加强。2014年起,我市将职业卫生工作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层层明确责任。各级安监部门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主要是开展用人单位作业现场执法检查,开展新发职业病用人单位专项执法检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跟踪督促处理突出问题。
四是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初步建成。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了《规范发展安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制度,积极培育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5年底,全市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5家,其中,乙级机构3家、丙级机构2家,初步建成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同时,我们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机构执业行为。
五是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利用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和官方网站,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坚持每年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坚持每年参与“1584”在线访谈节目;深入企业开展知识讲座、播放警示片、现场检查、发放宣传资料、业务咨询等活动;与安庆电视台合作,开展“关爱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安全课堂,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开展职业卫生业务培训,在加强安监人员自身培训的同时,还组织培训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十二五”期间市安监局组织培训6次,发证457个,各县(市区)相继组织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二)“十三五”期间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市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劳动者对职业健康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危害工作重视不够;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弱;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不足;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和职业健康监护率低;重点危害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缓慢;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差,危害较为严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足等问题。“十三五”时期,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关键时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将贯彻实施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将面临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任务更重的严峻挑战,形势仍然严峻。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和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监督管理体系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体系;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
(二)具体目标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率95%以上;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和公告栏设置率95%以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率95%以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85%以上。
——涉及高危粉尘与髙毒物品行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符合基础建设标准要求;其他行业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符合基础建设标准要求,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基础建设基本要求,3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基础建设最低要求。
——全市创建符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标准企业达到60家以上。
——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现状评价制度;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专业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
——完成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提升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执法督查等多种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等法定责任。
二是全面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升级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规范。强力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指导、引导、规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工作,全面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落实“培育典型,示范引路”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培育、创建活动,针对不同行业培育一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通过示范典型引领重点行业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争取财政资金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资金,集中购买服务,推动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三是全面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完善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体系,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充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基层监管力量。完善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总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合力。建立基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安监部门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新发职业病、被媒体曝光、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行业由用人单位自律管理,安监部门在年度执法检查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监督抽查。
四是全面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服务指导的同时,严格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到“零容忍”,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人等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的职业卫生保护,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是全面建立职业病防治诚信机制。“十三五”时期,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重大职业病隐患整改不力的用人单位,要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建立举报、投诉、舆论监督工作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舆论监督。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建立高危粉尘与高毒物品行业负面清单目录。
六是全面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结合国家关于部分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文件精神要求,重点开展针对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矿山开采、冶金、水泥、火电、石材加工等高危粉尘与髙毒物品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实施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引导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七是全面加强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各地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确定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布局、规模、功能、数量;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诚实守信、持续有效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质量控制,规范市场秩序,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促进机构提升能力。加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八是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创新职业健康促进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结合“健康中国”建设工作,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创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九是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和评估体系。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报告为基础,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掌握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定期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定期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府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辖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实施办法,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完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控策略,联合相关部门,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逐年增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地区、单位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中的各项主要任务。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四是完善法制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立足市情,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清理、研究。
五是加强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对不达标的,市政府将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