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安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安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和安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障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作为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保障。以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为重点,深入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和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幅提升减排监测能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我市“十二五”环境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注重实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力求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保障总量减排目标实现。

(二)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努力克服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立足实际,制定计划,分阶段分步骤,集中力量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任务实施突破。

(三)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明确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力度。同时,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开展自行监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四)深化应用,发挥效益。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成果服务于环境管理、污染减排和公众环保需求之中,以应用促发展,充分发挥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效益和效果。

三、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现状


类别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建设要求

实际现状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

情况

减排监测

体系建设

计划制定

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

市政府或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规划

未制定规划

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制定计划并发文

每年制定并

发文

减排监测

体系培训

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组织本市有关单位参加省厅举办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培训或技术培训以及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

已按要求组织参加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企业自行

监测完成率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从2013年开始实施

企业自行

监测结果

公布率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企业自测监测结果通过省、市环保部门网站公布

计划2013年9月份开始实施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对国控企业实施监测,按照监测报告制度上报监测数据

对国控企业每季度实施1次监测,上报监测结果

监督性监测

结果公布率

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通过省、市环保部门网站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

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已公布,市级环保部门计划2013年9月份开始实施

类别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建设要求

实际现状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

现场端运行

维 护

运行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建立完整管理制度,要求有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已实施需要完善

正常运行率

自动监测设备运转率达到80%以上,要求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对异常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已实施需要完善

自检报告

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从2013年开始实施,一季度一次

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

每月1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例行检查对国控企业一月一次,省控企业一季度一次。重点检查未实施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

及时编制和上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未实施

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

每季度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全部监测项目进行比对

已按要求实施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

每季度完成比对监测以后编制比对监测报告

按要求进行比对并编报告

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完成率

环保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

已实施

合格标志发放情况

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

已按要求发放和记录

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整改期间企业须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报送数据

已落实

监控管理

自动检测系统运行实时监控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已实施

异常、失控和超标数据处理

异常、失控和缺失时段数据补充情况;超标数据的及时报告情况

已实施

污染源排放结果报告

月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未实施

五、经费保障

能力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

使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拨付情况

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每年已拨付到位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

检查监督性监测经费执行率达到100%

已全部使用

地方资金

配套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落实情况

地方需根据经费下拨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

无配套经费

标准化建设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

市、县监测站通过标准化建设验收

无1家监测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四、目标任务

到2015年,初步建成“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技术可靠、效益显著”的减排监测体系,为我市污染减排和其他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市级及各县(区)污染源监控中心完全按照国家的规范建设和正常运行。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有关规范要求建设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系统,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率及验收率均达到100%;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有效,按规范要求稳定直传至市、县(区)污染源监控中心,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实现自动监控数据直接传输至省环境监控平台。

(二)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规范有效开展

全市国控企业需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及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市环境监管部门需督促自行监测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到2015年,全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达到100%,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100%。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系统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实行。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100%;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有效性审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对未能通过审核的国控企业,

实行限期整改到位制度。

(四)减排监测能力显著提高

到2015年,市级环境监测站及各县(区)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每年国家监督性监测补助经费、地方配套资金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地方配套资金的配套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五)充分发挥减排监测体系的效益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总量减排核定、排污收费、环境执法和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

(六)逐步扩大在线监测系统的覆盖范围

除国控重点源外,逐步扩大在线监测系统的覆盖范围,推进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五、重点工作

(一)围绕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进行责任分解和业务培训

要围绕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明确目标,并将建设任务分解到有关重点企业。要加强减排监测体系业务人员和企业现场端工作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各项年度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

每年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国控重点源废水、废气类及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以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制定并实施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按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编制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向公众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

(三)督促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有序进行

将我市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确保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规范、有序开展。每年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核查一次,同时对方案落实情况加大监管,对原始记录等相关台账核查并备份。搭建自行监测数据平台公布监测结果,对公布频次、公布时限进行有效监管。

(四)稳步推进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完善市县(区)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督促国控污染源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系统,环境保护部当年公布的新增国控企业应于当年完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进一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规范数采仪的安装,实现现场端数据的多点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一致性、稳定性。

(五)切实保障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测系统有效运行

1.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努力完成市及所辖县(区)监控中心建设任务,制定污染源监控中心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监督管理,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稳定、准确和同步上传。

2.强化现场端运行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国控企业及委托运营商制定并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规范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逐步推进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3.规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国控企业(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除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比对监测,完善比对项目,编写比对监测季报。及时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督促并指导未通过审核的企业限期整改到位。逐步提高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方面的使用率。

(六)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综合实力

要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完成国家用于开展国

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专项补助经费的拨付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配套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监测部门要合理使用监测补助经费和配套资金,切实提高减排监测能力和业务人员素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定期检查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建设力度。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落实配套资金,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与运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所需的资金支持,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顺利开展。要督促各相关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积极多方筹措资金,规范建设和完善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系统。

(三)强化监督考核。要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纳入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及总量减排考核体系之中。加强检查调度工作,及时解决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组织对市、县(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和抽查。

(四)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抓好落实。针对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及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七、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年度建设规划

年 度

建设基本目标

2013年

1.在市环保局网站建立企业自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公布平台。

2.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完成率80%,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3.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4.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

5.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放收费和总量核算,利用率达到50%。

6.75%县级监测站全部通过资质认定。

7.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现状中未实施项目全部按规定开展并达标。

2014年

1.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完成率90%,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90%。

2.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100%。

3.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85%。

4.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放收费和总量核算,利用率达到60%。

5.各县级监测站全部通过资质认定。

6.市监测站及70%县级监测站通过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 。

2015年

1.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完成率100%,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100%。

2.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100%。

3.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90%。

4.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放收费和总量核算,利用率达到80%。

5.100%县级监测站通过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