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五”黄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黄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黄山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黄山市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16-2020)》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6日
“十三五”黄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黄山建设,根据《“十三五”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十二五”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结核病疫情呈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3617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实现了《黄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提出的控制目标。
同时,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前3位。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部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专业人员短缺,耐药、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行之有效可行的措施,坚决控制疫情,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建设健康黄山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防治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普通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级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80%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结核病实验室各项操作应该符合生物安全等级要求。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等政策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及品种供给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药物,推广运用诊疗新技术,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市级结核病防控专业机构和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全市结核病规范诊疗质控、技术支持和疑难危急重症的收治。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1家或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鼓励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病例。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患结核病的,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提高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比例。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要实行住院治疗,待痰菌阴转、病情稳定后,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接受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要求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及时有效处理不良反应。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级综合医院的技术指导,针对性开展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及诊疗新技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深入实施健康脱贫工程,落实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系统,享受我市健康脱贫政策,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计、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实施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规范的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和休复学管理,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积极进行预防性服药,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和学校结核病疫情风险评估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加强常用抗结核药品供应、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我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积极探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民生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指导各地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要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普和公益广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以及密切接触者筛查、预防性服药等组织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科技局要大力支持结核病防治相关科研,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黄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开展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出入境结核病疫情监测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检机制;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结合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规范结核病专科门诊健康教育。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科研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黄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健康安徽2030”规划纲要》《安徽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抗病毒治疗率由36%提高到90%,病死率由6.25%降低到2.48%。全市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基本实现了《黄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总体目标。
虽然“十二五”期间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感染风险升高、传播隐蔽增强、治疗压力加大等特征凸显,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不断增多,耐药病人明显增加,治疗难度增大。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尤其是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不足、各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黄山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0.8%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三、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结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疫情通报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市级组织艾滋病防治宣讲,宣讲艾滋病防治政策、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减少艾滋病歧视。到2020年末,宣讲覆盖重点区县。宣传、网信、新闻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干部培训学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 “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将预防艾滋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卫计和共青团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确保初中学段不少于6课时,高中学段不少于4课时,高等学校新生入学教育及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的教学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推动各大中专院校成立艾滋病宣传志愿者队伍,定期在校内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卫计、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等部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加强疫情监测分析。
1.加强实验室网络建设。各级卫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司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初筛检测能力,市级疾控部门要有艾滋病确证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
2.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具备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有感染艾滋病危险的就诊人员开展知情不拒绝检测。积极推动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病人开展HIV检测。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全市各地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建立快捷的检测咨询机构搜索平台,方便有意愿人群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疾控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和在我市办理居住手续的外籍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三)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吸毒贩毒、买卖婚姻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接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进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地区应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男男性行为人群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有实效的综合干预策略。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要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3.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并探索不同的随访管理模式。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梅毒等主要性病筛查,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四)提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1.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计、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范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延伸服药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2.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五)全面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控制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加强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的能力建设,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并动员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提高新婚人群、孕产妇HIV及梅毒检测率,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六)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逐步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逐步构建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推广“三位一体”艾滋病治疗工作模式。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大疫情监测检测、疫情分析、风险评估,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市县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职能,提高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管理质量,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双向转诊机制。探索将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等相关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中西医综合试点地区要总结试点经验,推广试点成果,逐步扩大试点规模。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按规定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计、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计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七)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地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各级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特别是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支持。保障艾滋病药品的采购供应和质量安全。
(四)加强科研攻关,提升防治水平。卫计、科技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各地要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解决艾滋病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市的合作,借鉴和吸收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水平。
五、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省级方案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组织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十三五”末组织行动成效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黄山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进健康黄山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坚持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自2010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以来,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职业健康监管体系不断健全,配套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体系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水平持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十二五”期间,全市未发生一起重特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但是,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传统行业尘毒危害依然严重。矿山开采、有色、水泥、化工生产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石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和从业人数多,部分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超标严重;二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三是部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职业病危害治理投入不足,职业健康监护率低。四是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足,工程防护技术有待加强。五是职业病认定和维权较为困难。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人群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职业防护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健康黄山建设要求,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市职业病防治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黄山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2018年和2020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70%和8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85%和9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和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0%和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市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诊断项目2018年基本符合当地职业病发病情况、2020年完全适应当地职业病诊断需求;区县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检查服务项目2018年与辖区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2020年与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加强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监管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职业监测工作的区县覆盖率2018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80%和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报告率2018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80%和90%。在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2018年和2020年,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70%和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采取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专栏1 源头治理项目与工程 |
1.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项目。 开展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业病防治情况、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调查摸底,2018年基本掌握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状况,2020年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状况,建立不同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用人单位数据库,确定职业健康监管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目录,实施分级管理。 2.高危粉尘与高毒物质、核与辐射危害专项整治工程。 结合高危粉尘与高毒物质、核与辐射危害作业特殊管理的要求,根据省级高危粉尘与高毒物质、核与辐射危害防护标准,推动高危粉尘与高毒物质、核与辐射危害作业的特殊管理。 |
(二)落实用人单位防治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实施职业健康分类监管,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建立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飞行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突出执法重点,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制定高危粉尘与高毒物品行业负面清单目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和信誉评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职业健康和放射卫生防治服务体系。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以尘肺病治疗为切入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加强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完善技术服务标准,健全技术服务机构分类监管与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激励机制。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和统计要求,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建设,建立安监、卫计、人社、民政等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之间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落实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专栏2 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建设工程 |
建设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收集用人单位职业病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落实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数据分析和管理应用,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等信息数据。 |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专栏3 健康促进和宣教项目与工程 |
1.健康企业示范工程。建设健康企业示范单位,创建一批示范工程,通过制定地方标准,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活动升级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规范。引导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基础建设要求,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达标工作。落实“培育典型、示范引路”要求,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升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能力。 2.职业病防治宣教培训建设工程。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对象,围绕职业病防治实际宣传需求,采取读本、手册、视频短片等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全方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行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的培训。 |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为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建立市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市重点研究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国有资产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防治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地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落实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法律制度的实施细则。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六、督导与评估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为保证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强化定期评估和监督。各地每年要对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市政府将参照省政府模式,不定期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共同制定中期和终期评估方案,于2018年底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底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将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黄山市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16-2020)
一、背景
寄生虫病是影响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年来全市人体土源性寄生虫、肺吸虫现状调查及2015年第三次全国人体重点寄生虫病流行病学现状调查显示,我市局部地区仍有一定人群感染土源性寄生虫,但维持在较低感染水平,初步实现了国家、省规定重点寄生虫防控目标。随着我市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饮食种类和方式不断丰富,城镇地区饲养宠物的现象逐渐增多,食源性寄生虫病等逐渐成为新的公共卫生问题。此外,近年来我市出国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增加了我市输入寄生虫病传播的风险,加强对输入性寄生虫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不容忽视。为加快我市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进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皖卫地〔2017〕18号)要求以及我市当前寄生虫病流行现状和防治需求,特制订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
围绕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健康黄山建设,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重视和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确保我市寄生虫预防控制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防治目标
(一)总目标。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全市重点寄生虫病监测体系,降低钩虫、蛔虫等重点寄生虫感染率,不发生食源性寄生虫暴发,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包虫等输入性寄生虫病。
(二)具体目标。
1.土源性线虫病防治。
到2020年,全市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在3%以下,钩虫、蛔虫感染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2.食源性寄生虫病防治。
到2020年,我市食源性寄生虫感染风险有所降低,不发生食源性寄生虫病暴发。
3.输入性寄生虫病防治。
到2020年,输入性寄生虫病病例报告率及有效处置率达到100%,不发生本地二代感染病例。
四、工作指标
(一)人群寄生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到2020年,居民和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90%以上。
(二)人群驱虫覆盖率:到2020年,以区县为单位,查出感染寄生虫者规范驱虫覆盖率100%。
(三)寄生虫病监测点覆盖率:到2020年,全市设置1个省级寄生虫病监测点。根据寄生虫病流行现状和特点,设置1-2个市级寄生虫病监测点;各区县根据当地寄生虫病流行现状和特点,分别设置1个县级寄生虫病监测点。
(四)卫生厕所覆盖率:到2020年,以区县为单位,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五)安全饮水覆盖率:到2020年,以区县为单位,流行区居民安全饮水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六)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及技能合格率:到2020年,完成对全市寄生虫病防治技术人员的全员培训,专业知识及技能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五、策略和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和载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在钩虫病等土源性线虫病流行区,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饭前便后要洗手、注意饮食饮水卫生、避免赤足下田耕作”为重点,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在肺吸虫病、肝吸虫病等食源性寄生虫病流行区,重点宣传和引导群众逐步养成不生食或半生食溪蟹、淡水鱼和不喝生水习惯。同时,将土源性线虫病、食源性寄生虫病、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向家长和社会传播防治知识。
﹙二﹚规范开展药物驱虫,有效控制传染源。根据监测结果,按照相应寄生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和知情自愿原则,每年开展土源性寄生虫监测,通过健康教育鼓励群众自愿检查,对感染者进行治疗。
(三)进一步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和安全养殖等工作,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防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施肥和喂鱼,减少寄生虫卵对环境的污染。
(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餐饮业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五)建立和完善寄生虫病监测体系,提高寄生虫病检测能力。逐步扩大监测点覆盖范围,开展人群土源性线虫病、食源性寄生虫病等寄生虫感染情况及宿主、媒介等流行因素监测,掌握人群寄生虫感染的动态和流行因素变化。依托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处置输入性寄生虫病,防止继续传播。加强重点寄生虫病网络报告管理,进一步完善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系统。采取以赛代训形式,加强对各级寄生虫病防治人员技术培训,建立一支基础扎实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我市寄生虫病防控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优先防治的重点寄生虫病,制定本地区防治年度实施计划或方案,有计划地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统战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支持接受治疗,支持政府采取犬传染源管理等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结合相关专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教育部门:结合相关课程和教育活动,对中小学生开展土源性线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协助配合卫计部门进入学校开展有关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
科技部门:将肝吸虫病、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有关科技计划。
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包虫病流行区输入的家养犬、猫等动物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捕杀野犬、对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狂犬予以捕杀。
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肝吸虫病、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对专业机构的防治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加强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将项目向钩虫等重点寄生虫病流行区倾斜,保障农民饮用水安全。
农业部门: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推进畜、禽、鱼、蔬、果等产品安全养殖和种植,减少食源性寄生虫病传播。
卫计部门:牵头制定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策略、政策和措施,指导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疫情或风险评估,及时发布和通报疫情信息。组织开展基层防治机构技能培训,提高寄生虫病诊治能力。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保证食品安全。
扶贫部门:将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内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寄生虫病患者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二)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治规划的要求和各地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必需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技术保障。积极引进、改进寄生虫病预防、诊断、治疗技术和方法,提高寄生虫病防治水平。积极做好技术储备工作,有效控制各种新发或再现以及输入性寄生虫病。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各级要安排与重点寄生虫病防治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寄生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防治知识和检测技能培训,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与防治水平。
七、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级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和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予以通报。
(二)执行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和终期评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20年的目标进行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黄山军分区,驻黄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