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31 浏览量:1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30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日常开放管理。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健身驿站、市民球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等各类依法应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具有公益性质的体育设施。

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体育局是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新建和更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年度安排,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并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内容。

区规划资源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听取区体育局意见后,结合专项评估,优化体育设施布局。

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在符合公园设计、城市绿地设计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探索发展特色体育公园;负责督促本辖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对市民使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提供日常指导、检查与服务。

区房管局应当确保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位;需要改建、扩建、拆除的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

区地区办应结合纳入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加强项目协调沟通,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保质、按时完工。

区各街道(镇)作为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对损坏、超限、计划新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时进行统计和报送区体育局。

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新建、更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由其管理单位向区体育局征询意见;

(二)在建设之前,管理单位应充分征询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的意见并有记录,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三)区体育局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做好完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完工验收后,区体育局和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手续。

第七条(设施建设)

对于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

对于未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可以参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经费保障)

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维修保养的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各街道应结合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匹配新建、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巡查维护经费。

新泾镇政府对于辖区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设施归属)

由各级政府出资新建、更新、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辅助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区体育局按规定办理公共基础设施的移交手续。

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登记、接收、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

第十条(使用期限)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社区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

第三章  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球场、市民健身驿站、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及办法应当由管理单位向社区居民公示,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二条(管理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区体育局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市体育局批准。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信息化管理、设施报废变更、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区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队伍、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各街道(镇)应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做好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电子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处置“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和事件,确保平台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确保点位设施的安全性、完整性。双方共同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流程,并会同相关部门确保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保险全覆盖。

第十三条(报废变更)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设施报废期限参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设施变更是指因拆迁、移址、合并等因素造成的设施变更。变更设施应当征求设施所在地居民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有记录,符合“拆一补一”原则,经费有保障,并经区体育局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开放收费)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公益性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收费价格应按照《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单位应报区物价部门和区体育局等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履行义务)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违规处置)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施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行政责任)

体育部门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长宁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承担。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