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修订后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6日区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城区软实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长宁区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包括“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和“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金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创新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每届区长质量奖周期一般情况下为三年,两年开展培育、一年开展评奖。
每届金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2个,创新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自愿、免费、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市级质量荣誉。
第七条(评审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评审会”),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会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评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宣传推广获奖者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遴选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以及撰写评审报告,向评审会报告评审结果等。
第八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培育推荐)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和本系统内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组织申报条件)
(一)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等组织,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以及标杆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近3年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位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无严重失信记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客户(市民)满意度较高。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区产业工艺、技能改进发展、企业质量水平提升作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实绩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创新奖组织或个人可以申报金奖。
曾获国家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三条(申报)
由评审办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
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名单。
第十六条(陈述答辩)
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办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个人所属组织(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在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评审公示)
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审会审议。
评审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建议名单,并决定组织、个人拟奖名单。
经评审会审定的拟奖名单,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的组织、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金奖组织50万元/家、个人2万元/名;创新奖组织10万元/家、个人1万元/名。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行业、本辖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二条(评审纪律)
(一)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
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诚实信用)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以下情况,由评审办开展调查并经核实后,向评审会报告,由评审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奖牌、证书,并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隐瞒可能影响区长质量奖评审最终结果的情况,未向评审办通报的。
第二十六条(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涉及组织和个人秘密信息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形成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长宁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届别,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励,收回奖金、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2018〕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