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9日区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工作战略,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以及《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含政府出资建设和居民住宅配套建设)、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市民健身步道,经营性体育设施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体育局是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建设和业务指导部门,做好新建和更新设施的年度安排,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并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办法的各项内容。
区规划资源局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规划评估,进行体育设施布局。
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公共体育设施。
区房管局在推进精品小区建设等项目中,要同步考虑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
区财政局应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
区地区办应结合纳入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项目,加强项目协调沟通,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区政府实事项目保质、按时完工。
区各街道(镇)作为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配合区体育局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对损坏、超限、计划新建的设施及时进行统计和报送。
第五条 (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新建、更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应由其管理单位向区体育局征询意见;
(二)在建设之前要充分征询居民意见,设计单位要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三)区体育局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做好完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完工验收后,体育部门和管理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手续。
第七条 (设施建设)
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要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市政府实事项目标识标牌。未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参照《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 (经费保障)
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更新、改建给予适当补贴。
各街道应结合工作需要,匹配新建、改建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维护经费。
新泾镇辖区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对非政府出资建设 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更新、改建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产权归属)
区体育局出资建设、更新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及辅助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其产权归各街道(镇)等管理单位所有。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登记、接收、管理等工作,根据需要可落实第三方企业承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
第十条 (使用期限)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在保障社区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年限原则上为5-8年。
第三章 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应当向社区居民公示,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二条 (管理标准)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信息化管理、健身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区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队伍、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各街道(镇)应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做好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电子档案管理,及时维护更新“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平台”内容,确保平台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双方共同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流程,并会同相关部门确保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保险全覆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其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公益开放时段收费收费标准应低于同类经营性体育场地市场价的60%。确需收取费用的,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要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区物价部门和区体育局等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履行义务)
社区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社区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场地二维码,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行政责任)
体育部门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长宁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有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4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