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拟定的《南京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工作,加强本市专家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专家的管理工作。市科技、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专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年选拔一次;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五条 专家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选拔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二)专家人选一般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专家人选应当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重点是在国家、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七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专家选拔工作的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选拔工作应符合下列程序:(一)被选拔人选可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由本人自荐,但均须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二)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推荐人选资格,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对符合相应类型专家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三)市人事行政部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入选名单后,报送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已获得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继续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按照专家选拔程序再次被推荐、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可交叉选拔。
第九条 评选出的专家,由国家或省、市政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并按规定发放奖金,奖金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核拨。
第十条 除政府奖励外,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专家相应的奖励。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专家,可按规定“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在企业工作的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贡献相应提高其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专家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医疗保健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市有关部门为专家办理特约医疗证,安排专家定期体检;
(二)市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专家进行短期疗养;所在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专家休假半个月,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休假;
(三)专家购买住房时,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专家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贴;
(四)专家因公、因病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五)专家与配偶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本市入户手续。家属、子女就业或者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应经费,加强对专家科研项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赴国外培训与进修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市、区(县)各级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培养、管理工作给予相应的经费扶持。
第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优先为专家安排所需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专家配备助手,助手人选可由专家提名;单位应方便专家了解国内外最新的科技动态,发挥专家的专长,保持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安排社会活动要适度。
第十四条 专家申请市科技攻关项目或市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申请出国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项目资助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考虑解决。
第十五条 专家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关单位或部门应优先考虑,业绩突出者可破格晋升。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高级专家研修班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进修、考察等创造条件,保证专家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日。市人事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并可选择部分国外著名大学设立海外人才培训基地,选送部分中青年专家到国外进修或培训,提高其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发挥各类专家的智力优势,组织专家为经济建设服务。专家有义务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攻关、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人才培训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开发新产品。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保护专家的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专家以自己持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创办企业或以各种方式与企业合作,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转让的成果、专利属职务技术成果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互利的基础上应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本市企业引进专家的专利、发明和专有技术,在引进中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单位可列入成本。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立项以及重大决策或规划出台前,广泛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专家实行下列考核制度:
(一)专家考核工作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考核委员会,内设专业组,负责实施专家定期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专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成立专家考核小组负责实施专家日常考核工作。
日常考核的重点是对专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可以与专家所在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进行;定期考核应对专家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专家参加公益性活动和知识更新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考核按照个人述评、单位考评、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三)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专家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及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建立本市专家信息库,及时记录专家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建立与专家联系的制度,定期组织活动,听取专家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已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专家,经发证机关批准或核准,取消其专家的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