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10-31 浏览量:1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总工会

  (2015年10月)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分散建筑企业工伤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转发了《意见》(苏人社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了实施的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分散建筑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住建、安监、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工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以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完善办法,确保参保工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全员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人员,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工程。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2%。缴纳,工程预算总造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总造价计算。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相关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到帐后出具《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核定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实名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之日止。工程项目追加预算造价的,按追加预算造价和规定的费率补缴工伤保险费,否则在追加项目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视作未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工程项目工地显着位置常年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附件2)。

(三)参保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可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工伤划卡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医疗费。

(四)住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核定表》的用人单位,一律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核定表》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住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督促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安全措施未落实,对建设施工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工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列入“五一劳动奖状”等先进的评选范围。

三、加强协调,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人社、住建、安监、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加强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许可证发放管理措施,加强行业规口管理,摸清全市在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以及用工情况等,填写建筑、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在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附件3),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新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附件4)。人社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工伤保险政策落实管理,每月通报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抓紧研究制定简便的建筑业参保和动态实名制管理操作措施,提高工伤待遇支付效率。安监部门要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维护职工合法的工伤权益,协同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2.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标准样式

    3.建筑、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在建项目)

    4.建筑、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新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