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量:14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户收入准入标准,根据市民政局公布的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准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250元(含)以下调整为2350元(含)以下。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准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350元(含)以下调整为3450元(含)以下。
本通知中未涉及保障标准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