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量:14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镇江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网通办”运行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 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助力深化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第716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镇江市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方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适用本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一网通办”工作的平台管理、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管理活动。

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镇江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企业群众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本规范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全市“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高效、标准规范、智慧精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推进、落实辖内“一网通办”工作。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是全市“一网通办”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一网通办”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数据应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具体承担政务服务数据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工作。

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是“一网通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同“一网通办”工作有关的平台管理、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六条 一体化平台是全市政务服务的总枢纽和在线办事服务平台,纵向贯通国家、省、市、区、镇、村,横向联通各政务服务机构,向企业群众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端、窗口端等多渠道服务。

第七条 一体化平台具备统一受理、统一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签名(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公共支付、统一电子档案、统一快递物流、统一总客服等服务功能以及个人、法人、项目等专属空间,能为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提供总支撑。

第八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系统对接计划,按照国家、省、市“一网通办”对接技术规范,开展自建业务系统改造升级,推进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联通。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没有自建业务系统的,直接依托一体化平台提供服务,原则上不得再新建相关业务系统;确需建设的,应将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共享作为项目立项、验收条件。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第716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签名(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实体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的法定办事依据。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签名(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系统,可直接依托一体化平台生成;已建电子签名(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系统的,应整合至市统一电子签名(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系统。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十条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编制和动态调整,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按照省、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和动态调整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牵头,参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依托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明确专人,及时在系统中做好事项认领和实施清单编制,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镇江旗舰店、本级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以及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全市规范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准确、全面。

第十三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要及时固化政务服务改革成果,梳理并发布“全域通办”“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免证办”“智能秒办、秒批”“帮办代办”“政银合作”等特色服务清单。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 政务服务事项应按照“应上尽上”原则,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和管理。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不断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和办理深度,推动更多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好办、全域通办转变。

第十五条 江苏政务服务网镇江旗舰店是全市“一网通办”的总服务门户,是企业群众办事的总入口,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应用应加快向江苏政务服务网集成,推动实现“进一网、能通办”。

第十六条  “苏服办” APP·镇江是移动端办事总入口,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推动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再建设独立的政务服务移动端,已建的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应加快向“苏服办”APP·镇江汇聚、接入。

“镇合意”APP是镇江城市数字服务总门户,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对于政务服务的移动应用在接入“苏服办”APP·镇江的同时,同步接入“镇合意” APP。

第十七条 综合政务服务自助服务一体机是自助端办事总入口,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推动自助端应用向综合政务服务自助服务一体机整合,推动更多事项自助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24小时自助服务区,并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

设立24小时自助服务区应当考虑各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特点和特殊性要求,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系统。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独立的条线部门自助服务机。

第十八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在线申报辅导建设,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细分具体业务场景,细化办理材料、流程,统一业务口径,完善“一网通办”知识库,创新在线导办帮办、智能客服等方式,推进实现网上办事“一看就能懂、一点就会办”。

第十九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对外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事项受理和办理、审批决定和送达应当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从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网办理”要求,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服务、套餐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各政务服务职能部门(单位)应当推进电子证照等信息数据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和全市互通互认,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鼓励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服务应用模式,提升“一网通办”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端、窗口端等服务渠道融合,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办事渠道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申请人在线下窗口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予以认可。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要逐步运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代替纸质材料。电子印章的制发、管理与应用工作按照《镇江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线下“一次一评”、线上“一事一评”。

第二十五条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受理和处置“一网通办”各类政务服务的咨询、建议和投诉。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数据包括且不限于政务服务工作中的申请主体信息、材料信息、过程信息、结果信息、电子证照、“好差评”数据等数据信息。

市大数据管理局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库。

市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政务服务数据主(专)题库建设。

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对全市政务服务数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务服务数据目录编制要求,对其采集的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加工、治理,不断完善全市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以及教育、交通、社保、医疗、水电气等主(专)题数据库建设。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时汇聚公共数据资源及“一网通办”办件数据。已经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系统,其相应数据由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和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网通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数据质量严格把关,遵循“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汇聚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应当建立数据异议处理机制,对数据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应当以简申报、减材料、利复用为目的,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政务服务数据。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服务数据,仅用于本地、本部门(单位)开展政务服务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根据“一网通办”改革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以政务服务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政务服务数据共享的具体应用场景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提出数据共享需求。

各政务服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的及时授权共享,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审核通过后,由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开通数据应用通道。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条线部门对接,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数据回流、属地返还。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一网通办”相关平台的安全保障纳入全市网络安全整体防护体系。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政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安全检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安全培训和安全事件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办负责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并指导监督各政务服务机构落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安全管理机制,保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体安全。

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和公共数据安全认证机制,保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及数据资源安全。

各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数据交换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自查、漏洞修复、监测预警等管理制度,保障接入的业务系统和应用无安全漏洞。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内“一网通办” 和数据共享应用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办、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一网通办”安全应急保障制度,组织制定并持续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危害“一网通办”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出现系统安全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一网通办”正常运行的,市政务办、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有权中断其与“一网通办”有关平台的连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一网通办”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披露等全过程的安全防护,强化对企业、群众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权益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综合窗口建设要求,强化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力量配备。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一网通办”所需的工作经费。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服务优化、运行维护、设施配套、升级改造、人员培训、安全管理等经费,由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改革推进、业务实施及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过程中所需的经费,由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市政务办应当加强“一网通办”运行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跟踪通报机制,定期发布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一网通办”运行情况。

“一网通办”运行情况纳入对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市政务办结合国家、省有关要求,对考核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要加强“一网通办”工作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一体化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服务解读。加强对“一网通办”改革成效和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复制推广。

第四十条 各地、各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一网通办”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一网通办”工作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事项、数据、运维等具体实施规定,按国家、省、市已确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