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2022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61号),公布《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文件精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对2022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后形成《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取消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因地理区位和自然禀赋等因素未在镇江实施,市级清单予以删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级、各市(区)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四、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由市市场监管局主管和实施。
五、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调整为“市发改委(市国动办)”。
六、根据部门职能,将“稀土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核准”的主管部门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调整为“市工信局”。
七、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分别实施。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变动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 年版)》,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