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开发园区空间分类管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11 浏览量:14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强开发园区空间分类管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实施意见》已经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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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开发园区空间分类管控

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镇江市推进开发园区整合优化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镇办发〔2022〕5号)和《关于公布镇江市第一批保留开发区(园区)名单及四至边界的通知》(镇办发〔2022〕29号)要求,为进一步助力全市产业发展,引导产业项目集中和资源要素集聚,现就加强开发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空间分类管控和用地保障,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园区整合优化提升方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对整合优化后园区空间实行分类管控,引导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和配套完善,提升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规划管控园区空间

(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园区发展空间。整合优化类园区(即保留园区:含主体开发区、辐射联动园区、提级管理园区)和转型发展类园区应当设立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保留园区要统筹发展需求及用地保障能力,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规划新增建设用地空间指标应当按照保障近期和保障重点的原则向其倾斜并优先用于布局工业用地;转型发展类园区应当依托现状城镇建设用地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用地保障以盘活存量为主,规划新增建设用地空间指标主要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除空间上已并入保留园区的,限制(撤销)类园区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原有工业企业已(拟)关闭的,原则上应当划入建设控制区,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后备资源。

(二)在园区专项规划中落实工业用地布局。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园区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照已明确的园区发展目标和主导产业,在梳理分析区位优势、产业发展情况、现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基础上,坚持集约发展、效率优先和低碳引导原则,统筹落实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科学合理完善配套设施,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

(三)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具体地块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抓紧启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按要求将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详细规划应明确地块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管控指标,鼓励存量空间再开发,推动新型用地模式,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规划条件编制提供依据,为开辟土地供应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助推传统工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确保项目拿地即开工。

三、分类统筹保障园区用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保留园区。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保留园区,其中提级管理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应根据提级管理园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保留园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按主体开发区、辐射联动园区、提级管理园区的优先序实施保障,总投资10亿元(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市级统筹保障,在项目用地报批时直接核销。各地应通过精准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保障项目落地。

(二)引导转型发展类园区统筹盘活存量用地。转型发展类园区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同时需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力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推进高效用地。转型发展类园区内原有工业项目扩建扩产的,经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并出具情况说明,可以“填平补齐”的形式保障必要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严控保留园区和转型发展类园区外新增工业用地。保留园区和转型发展类园区四至边界外原则上不再审批、供应工业用地,各地应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原有工业企业向保留园区集中集聚。对于投资5亿元以上、产业层级高、辐射带动性强的新上工业项目,确需在保留园区外选址建设的,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力度,园区外的已批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后1年内完成供地。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园区外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确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应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后1年内处置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园区整合优化工作,深刻认识此项工作对落实产业强市“一号战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义,全面加强园区空间分类管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二)落实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园区整合优化提升方案各项要求,规范园区管理,注重营商环境优化,落实产业准入政策,严格评估考核制度,积极盘活存量资源。

(三)强化监管。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须对上报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保项目入驻有保障,投入产出有保证,投资监管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