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门楼牌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镇江市门楼牌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楼牌号管理,实现门楼牌号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排、标志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号,包括建筑物的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第四条 门楼牌号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持稳定、方便实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般不对现有地址的门楼牌号重新编号。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楼牌号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门楼牌号标志制作、安装、更换以及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楼牌号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管辖区域内门楼牌号管理工作。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政务服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号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楼牌号编排以正式命名(含更名)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门楼牌号编排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楼牌号,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连续编排或者由中心向外围编排;
(二)道路两侧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宽度的,可以预留备用门楼牌号;
(三)居民点、建筑物群、单体建筑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以其主出入口地址作为该居民点、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排依据。有酒店、菜场、幼儿园、社区用房等临街独立商业、公共设施的,应当临街依序编排门楼牌号;
(四)自然村内的建筑物门楼牌号,可以按照自然地理环境,从其主要道路进口处按照顺序编排,也可以依据建筑物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编排;
(五)居民点按照楼栋分布情况编排楼栋号,楼栋号应当与规划、施工图楼栋号一致,不符合编制规范的除外;
(六)居民点内已经规划建设但尚未建成的楼栋,应当预留楼栋号。
第九条 门楼牌号编排统一规范为五类:号(含副号),号+室,号+栋+室,号+栋+单元+室,建制村+自然村+编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不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预编号,经市或者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核编、审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编号以及上报工作;市或者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编、审定。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申报门楼牌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地名正式批准文件;
(二)根据门楼牌号类型分别填报《主门楼牌号申报表》《地名标志设置申报表》《沿街门楼牌号设置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三)详细规划总平面位置图原件(审定后退回)和蓝图两份(附CAD电子光盘)。
已建建筑物变更、补充门楼牌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根据门楼牌号类型分别填报《主门楼牌号申报表》《地名标志设置申报表》《沿街门楼牌号设置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二)项目总平面位置图复印件;
(三)首层平面图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安排实地勘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查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
第十二条 门楼牌号编排不得重号、挑号和无序跳号。
有错号、重号的,不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公安机关应当更正;公安机关发现有错号、重号的,应当主动更正。
第十三条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不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注销。
第十四条 门楼牌号设置与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拆迁安置房)的门楼牌号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二)现有建筑物按照规定补装、重装门楼牌号所需经费,不动产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不动产权人承担;不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须变更或者集中换装门楼牌号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门楼牌号因自然损坏、脱落需要维护的,维护费用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者人为损坏需重装门楼牌号所需经费,由当事人承担;
(六)变更门楼牌号或者特殊样式的门楼牌号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等原因变更门楼牌号后,需更换户口簿、身份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免收相关费用,并由财政部门承担。
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经费,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提出预算方案,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门楼牌号标志的式样、规格、布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门楼牌号标志的安装应当安全、醒目、牢固、规范。
门楼牌号标志的安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沿街门楼牌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底层房屋门框的左上方,高度在二米以上,设置相对统一;
(二)楼栋号标志安装在楼栋两边山墙上,高度四至五米;
(三)楼单元号标志安装在楼梯口上方中央,高度为二米以上;
(四)户室号标志安装在房屋门框的正上方。
第十七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号标志。
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的门楼牌号可以保留其历史编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动产权人取得门楼牌号批复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门楼牌号标志后,享有门楼牌号使用权。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楼牌号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门楼牌号标志缺失、污损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缺、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户籍管理、不动产权登记、电力、燃气、自来水、邮政、有线电视等涉及地名的相关业务都应当以批准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门楼牌号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门楼牌号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楼牌号资料的完整,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二条 涂改、玷污、遮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门楼牌号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11月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区门牌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