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11 浏览量:10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坚定实施“六保”任务,坚持依法依规履行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以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要求为标准,保障资源持续稳定有序供给,为全面建成“强富美高”新泰州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

2.安全生产、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管控红线的调查研究并逐步运用,从源头上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用途管制、权责一致。进一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科学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线。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守住粮食安全的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总体目标

全面领会、准确把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护耕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把环境质量底线、严控资源利用上线、严格安全生产生命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高质量完成全市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进一步优化报批流程,加强部门间协作协同、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切实提升审批效率,确保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接得住、把得准、管得好、守得严”。

二、工作任务

(一)明晰审查审批事项

1.农用地转用审查。对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查;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规模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查;对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查。

2.土地征收审查。对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已批准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次实施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查,城市分批次土地征收进行审查;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规模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进行审查;对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进行审查。

3.农用地转用审批。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批。

4.土地征收审批。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规模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进行审批。

5.国有未利用地审批。对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范围内,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进行审批;对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范围内,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公顷以上的国有未利用地进行审批。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范围内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公顷以上的国有未利用地进行审批。

(二)明确审查审批要求

1.生态保护优先、分级分类管控。针对不同级别、类型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类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农用地转用征收地块拟建设学校、医院、住宅的,对选址四至边界2公里范围内已有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高速公路、铁路的环境管控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2.守住耕地红线、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坚决杜绝不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中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情况发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3.强化风险评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结合项目立项、选址、环评等前期工作一并实施。对评估结论为高风险的,建设用地审查不予通过;对评估结论为中风险的,社会矛盾化解前暂缓项目土地征收。(牵头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4.保障农民权益、依法征收土地。各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应当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442号)要求,依法履行征前程序,切实组织征收实施,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职责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用地所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组织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集中会审,重点负责对建设项目产业类型、准入门槛、空间规划、年度计划、补充耕地、生态管控、安全距离、土壤污染情况、补偿安置、违法用地、信访矛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战略项目、国家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承担辖区内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对初步审查通过的建设用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报批申请。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牵头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归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数量和保障资金到位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出具市(区)建设用地综合审查意见;代市(区)人民政府草拟建设用地报批请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拟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拟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拟定并发布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对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拟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对各市(区)申报的各类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环境防护距离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是否符合生态管控要求,协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规范性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合理确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和宅基地用地规模,提出年度用地需求;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初步评定;指导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监督镇街和村组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对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规范性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对拟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评估以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市(区)政府指定实施相关工作的镇街、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规范性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社会保障资金和实施方案等情况的审核、管理,并做好其他部门已经确定名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复核审查。

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预存款资金的归集和拨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类建设用地规费的入库和上缴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类建设用地规费的入库和上缴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立项;对煤电(火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提出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审批职权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立项;对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规范性审查。

水利部门: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块是否占用河道、湖泊、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否涉及水系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管控要求提出意见。市水利部门对市(区)水利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规范性审查。

司法行政部门: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合规性和矛盾纠纷调处进行指导。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重大土地征收项目难以界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进行审核把关。

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建设用地报批相关基础性工作,对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严格规范开展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相应权利人。

四、工作流程

(一)农用地转用流程

对不实施土地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按以下流程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1.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拟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组织召开该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的会商会议;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无需召开相关会议。拟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应当经2/3以上参会成员同意。

2.申请办理。土地所有权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审查通过,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3.市(区)会审。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部门对申请地块进行综合会审。

重点审查:拟建设项目的开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产业类型,是否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政策要求;拟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要求,是否符合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是否符合土壤污染防控要求;是否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水利工程管理的管制规则,是否涉及水系调整等。

4.青苗和附着物调查。镇街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拟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所有权属于村、组农民集体的,登记结果应当在土地所在村、组醒目位置同步公示;所有权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或者国有的,登记结果应当在镇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补充耕地。以市(区)为单元,对辖区内拟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所占用的耕地、可调整地类、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按照“数量不少、质量不降、产能不减”的原则,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平衡责任。

6.组卷申报。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收集前期工作资料,制作相关文本图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申请材料附件上报市人民政府。

7.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各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报件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其他部门复核审查的,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书面函复;不需要其他部门复核审查的,将市级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8.审批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材料进行审批;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9.缴费发文。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类费用。各类费用全部缴纳入账入库后,下发农用地转用批复。

10.批后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前,以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为单元,对拟实施地块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补偿。补偿到位后,属于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村为单元,拟定农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或其他方案,并在地块所在村、组同步公示;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的,由土地所属镇街拟定补偿方案,并在镇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听取意见并对方案进行合理调整完善,调整完善后的方案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及时注销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程序办理。

(二)土地征收流程

对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土地征收的,按以下流程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1.提出用地申请。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等根据项目实施序时进度,向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2.市(区)会审筛选。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信访等部门,共同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会审。

重点审查:拟征收土地的建设内容或开发用途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产业类型,是否属于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拟征收土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要求,是否符合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是否符合土壤污染防控的要求;是否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水利工程管理的管制规则,是否涉及水系调整等;是否存在与项目有关且尚未解决的来信来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产业类型、生态管控、环境防护距离等要求的,不予上报;对符合前述要求,但存在社会矛盾未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未结案的,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上报。

3.发布征收启动公告。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拟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拟征收土地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委托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以地块为单元发布,可以多个地块一次公告。

4.现状调查登记。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填写调查确认表,并由相关权利人签字盖章。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可以由拟征收土地所属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经评估为风险可控的,应当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以每宗拟征收土地为单元进行,评估结论应当经市(区)党委政法部门备案。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和公告。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拟征收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在所在的镇街、村、组范围内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由泰州市及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结果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当再次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9.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无异议后,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报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形成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情况说明,作为土地征收报件材料附件上报审查。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征收建设用地的,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涉及农房及其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应当与其所有权人签订;征收未利用地的,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约定生效条件或者期限。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足额测算并落实补偿费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在土地征收报批时如实进行说明。

10.依法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定程序,及时推荐被征地人员,依法确定各年龄段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形成安置人员情况表,报镇街审核、市(区)人民政府盖章确认,作为土地征收报件材料附件上报审查。

11.预存征地补偿款。申请土地征收的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等足额缴存至市(区)预存款账户。

12.落实补充耕地。以市(区)为单元,对辖区内拟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所占用的耕地、可调整地类、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按照“数量不少、质量不降、产能不减”的原则,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平衡责任。

13.组卷申报。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土地征收报批要求,收集前期工作资料,制作相关文本图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报件材料附件上报市人民政府。

14.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各市(区)上报的土地征收报件材料进行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及实施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需要其他部门复核审查的,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书面函复;不需要其他部门复核审查的,将市级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15.审批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进行审批;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范围外的土地征收进行审核,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6.缴费发文。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各类费用全部缴纳入账入库后,下发土地征收批复。

17.批后实施。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拨付资金、落实人员安置,清障交地。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委托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清障交地前,以地块为单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土地上的各类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将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镇街、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收集本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所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各类权属证明,集中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镇街统一办理。

土地征收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一并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体系。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设用地报批联席会议制度,对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报批定期组织所涉职能部门开展综合会商审查;对省、市重大项目可以根据序时进度实时组织综合会商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动作为、积极服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考核评价,严格督促落实。加大对各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考核、督查,对消极懈怠、推进不力、敷衍应付等现象及时通报。凡是影响省人民政府对泰州市建设用地审批综合评估结果、导致委托权限调整的,一律严肃问责。

(三)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政策宣传。针对建设用地审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市(区)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注重新政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