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大对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1号)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1.第三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的限制性规定,不再适用。
二、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2.第十三条第九款“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的”不予贷款的限制性规定,不再适用。
3.第十六条第二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的遵循规定,调整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60%”,具体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和执行。
4.第十六条第四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的遵循规定,调整为“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加购房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
5.第十六条第六款“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的遵循规定,调整为“现役军人、异地缴存职工可视同本市缴存职工确定贷款额度,并适用于异地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6.第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一般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如遇借款人家庭遭遇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足够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且仍有较多结余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提取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资金,用于纾解家庭生活困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