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镇(街道),有关单位:
现将《经开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26日
经开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府规〔2023〕5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扬建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房屋征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根据被征迁人意愿,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迁人,由其自行向市区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仅适用于住宅类被征迁人。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的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寓楼等。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新实施的房屋征迁项目和已征迁尚未安置到位的项目,均可实行房票安置。
第四条 房票样式统一印制,应当注明征迁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须知等信息。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注明的货币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征迁人自行确定。
第六条 被征迁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可凭房票安置申请、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明和验收确认的空房交接单申请房票安置,经征迁实施单位审核、区征管中心确认后,由征迁实施单位向被征迁人核发房票。
第七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房票使用人为房票持有人及其配偶和被征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第八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应在有效期内用于购房支付,有效期内不计息、不得申请兑付。如遇被征迁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房票未使用的,按原货币化补偿政策进行结算(不计利息)。
第九条 房票在市区范围内通用,房票使用人可选择购买市住建局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可享受房票使用金额15%的购房补贴;房票使用人也可选择购买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区内新建商品房,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可享受房票使用金额20%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纳入征迁项目成本,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十条 房票使用人凭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房票、身份证明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购房总金额、房票使用金额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盖章。购房人非被征迁人本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经签注盖章的房票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购房首付款拨付和出具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审核、区征管中心确认后,原则上应在15日内将购房首付款拨付给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出具给房票使用人用于抵算购房款。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尚有结余的,同时将房票余额支付给房票使用人。被征迁房屋如有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金拨付前应结清贷款。
第十二条 使用房票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另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首付款、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等材料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审核、区征管中心确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定账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票结算资金按照规定比例汇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持票购房人适当幅度的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五条 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税费票据等材料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房票购房补贴。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审核、区征管中心确认后,原则上应在15日内兑付补贴费用。
第十六条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现房票补贴,发生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原房票出具单位;房票出具单位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扣除房票补贴后,按实结算征迁补偿款(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经开区征管中心对本实施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
扬州市区房屋征迁房票样式
房票编号:
征迁实施单位(盖章) | 征迁项目名称 | |||
被征迁房屋 坐落 | 征迁协议编号 | |||
被征迁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票面金额 | 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 | |||
房票开具日期 | 房票有效期 | |||
被征迁人 (签字) | 实施单位 经办人(签字) |
房票编号: 房企背书凭证(存根联) | |||||||||||
房票使用人 姓名 | 与被征迁人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楼盘名称及栋室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 ||||||||||
购房总价款 | 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 ||||||||||
房票使用金额 | 首付款 | 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 |||||||||
购房抵用款 | 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 ||||||||||
房票余额 | 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 ||||||||||
被征迁人(签字): 电话: 房票使用人(签字): 电话: 房企经办人(签字): 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房票编号: 房企结算凭证(结算联) | |||||||||||
房票使用人 | 楼盘名称及栋室号 | ||||||||||
购房款抵用金额 | 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 | ||||||||||
被征迁人(签字): 电话: 房票使用人(签字): 电话: 实施单位经办人(签字): 电话: 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房 票 使 用 须 知
1、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房票使用人为房票持有人及其配偶和被征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2、房票在市区范围内通用,房票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市区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或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区内新建商品房。 3、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应在有效期内用于购房支付,有效期内不计息、不得申请兑付。如遇被征迁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房票未使用的,按原货币化补偿政策进行结算(不计利息)。 4、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尚有结余的,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将房票余额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计利息。 5、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现房票补贴,发生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原房票出具单位;房票出具单位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扣除房票补贴后,按实结算征迁补偿款,不计利息。 6、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若房票发生遗失,应当及时向房票原发放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补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不变。因房票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7、房票不得进行其他金融交易。对涂改、篡改、伪造房票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