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已于2013年11月11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巩固村庄环境整治成果,实现村庄环境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全省村庄环境整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自然村庄环境的长效管护,已由城市环卫部门负责的城中村、镇中村除外。
本办法所称长效管护,是指对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的自然村庄,实施环境卫生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部门是全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市财政、监察、农工、城管、卫生、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并明确专门机构做好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地方负责、部门配合、村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积极探索村庄保洁和垃圾清运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指导各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公布。村规民约应当禁止村民乱倒垃圾,禁止在房前屋后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禁止损坏村庄绿化及公共设施等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建立专业管护队伍,每百户应当配备1名以上长效管护人员,并根据实际明确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管护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村庄规模合理配备长效管护设施和设备,保证管护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条 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内容包括村庄垃圾清理、村庄乱堆乱放和乱搭乱建管理、村庄道路管养、村庄河塘保洁、村庄绿化养护、村庄公共设施维护等六个方面。
第九条 村庄内房前屋后、道路、河塘应当保持卫生清洁,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条 村庄内房前屋后禁止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乱贴乱画。村庄内残墙断壁应当及时拆除或修缮,破败房屋应当及时整修,村庄内无影响村容村貌的露天粪坑、简易厕所、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有碍观瞻的设施。
第十一条 村庄内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完好,路肩无杂物、垃圾,通行顺畅。
第十二条 村庄内河塘应当保持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河坡无垃圾,无乱建乱挖,无乱种乱垦,无生活污水排入,无行水障碍物。
第十三条 村庄内树木应当得到有效保护,禁止乱砍乱伐。公共绿化应当由专人养护,根据季节施肥、治虫、修剪。
第十四条 村庄内公共设施和公共休闲场所应当定期保洁、养护、排障、补充更新,发现问题及时修缮。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 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经费实行地方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捐助、受益人适度负担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各地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措部分长效管护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以捐资的方式支持村庄环境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财政是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经费的筹措主体,应当按照每年每户不低于1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其中县(市、区)财政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50%。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长效管护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季度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检查考核,并根据管护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安排管护经费。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长效管护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护制度,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管护质量的日常检查。每个自然村庄显著位置应当公示长效管护责任牌,明确各类管护项目的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负有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1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