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1 浏览量: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工作要求,在各类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加强重点历史文化区域建设活动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协同,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保护与民生、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

(二)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

(三)住建、资规、文物等部门应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对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资规部门应征求文物、住建部门的意见。

(四)住建、文物、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应梳理完善相关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信息并进行信息共享,住建部门应将其纳入城市信息模型CIM系统平台,并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资规部门应将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做好空间关联数据共享工作,实现市域历史文化保护“一张网”。

二、规范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引领

(一)编制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镇整体空间格局和风貌定位。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合理布局视线廊道、景观廊道等,加强对城市天际线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二)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名城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明确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从严控制开发总量、建筑体量和空间尺度。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

(三)编制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上位规划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等要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把握建筑空间尺度,合理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编制详细规划时,凡涉及到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文物保护专项规划为依据,并具体细化落实高度、风貌、格局等管控要求和管控指标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用途管制要求。

三、加强风貌管控,严格项目审批

(一)审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资规部门应遵循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控制,妥善处理重要的历史空间关系。对已出让地块,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注意建筑的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严格控制徐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要景观视廊和城市主要景观节点轴线方向上的建筑高度。上述范围内符合详细规划指标的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并纳入规划条件;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建筑体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历史风貌、周边环境、既有建筑相协调。

(二)资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风貌管控和高度管控,依据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核提项目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按程序予以规划核实。

(三)在实施房屋征收和城市更新前,应遵循“先调查,后建设”的原则,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先行组织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妥善保护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和历史遗存。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发生建设性破坏。

(四)进一步加强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地上、地下文物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对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资规部门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四、加强监测评估,严格监督检查

(一)住建部门应认真落实向本级党委专题报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制度,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会同资规、文物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团队,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及开发建设活动突破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度控制要求的情况要如实向同级党委进行报告。

(二)资规部门应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实施预警纠错,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三)住建、文物、资规、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及环境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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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