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关费用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量: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统筹推进,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推动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费用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在承担政策性培训的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自证书核发之日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个人缴费培训的,由个人申领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用的,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发票金额据实补贴。参加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的,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两次补贴。享受培训补贴的年度以培训结业时间为准。(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办,不再列出)

  二、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低保对象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月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实施单位:徐州市税务局)

  三、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帮困助学机制,制定低保对象子女助学办法。学前教育阶段:入园在籍的低保对象子女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政府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给予低保对象子女生活补助,小学每人每年1500元,初中每人每年2000元,一年分春秋两次发放,主要用于改善学生伙食营养。普通高中阶段:全面免除农村低保对象子女学费;给予低保对象子女学校最高档次的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免除低保对象子女学费;中职一、二年级低保对象子女全部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助学金;安排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低保对象子女中的我市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均可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实施单位:市教育局)

  四、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门诊诊察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用减免30%;患病住院的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住建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城市低保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的租金减免30%。低保对象租用国有直管公房、地下人防工程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房租、物业管理费减免20%。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也应按此减免政策执行,若租金支出高于房改租金减免政策标准的,按房改租金政策执行。低保对象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居住的,其物业收费减免50%。(实施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办单位:市民政局)

  六、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为每户低保对象补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