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量:10

鼓楼、云龙、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征收项目涉及户数在500户以上的(含500户)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含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四条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直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出租住宅房屋,房屋评估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征收公有直管出租非住宅房屋,房屋评估额的5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5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

第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3.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当事人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可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适当比例予以补偿:

(1)征收非住宅中的商业用房屋,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额的10%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非住宅中的非商业用房屋,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额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

(三)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一层(含平房)于2018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实际营业1年以上的,所改变用途的部分,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评估补偿:

(一)房屋补偿: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至5年的(含本数,下同)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60%;6至10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70%;11至15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80%;16年以上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90%。

(二)停产停业补偿:先按照第五条规定计算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后,再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的为90%。

第七条  补偿最低标准。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所获得的房屋补偿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核准后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13万元。

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M2·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300元/户·次的按1300元/户·次计算。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为期房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m2计算;大型固定设施、特殊设备、精密仪器等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评估单价并根据过渡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为房屋评估单价的2.5‰元/m2·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为期房的,过渡期限由征收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支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月的,仍按600元/月支付),直到通知上房之日。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通知上房之日。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其改变用途的部分,仍然按照住宅房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分时段计发奖励费,各区政府根据征收规模划分时段确定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和泉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时,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照原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