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徐政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和分级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专项指挥机构
2.3 联动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调查和评估
3.2 风险防控体系
3.3 基础设施建设风险防控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处置措施
5.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救助
6.4 调查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应急资金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安全防护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通信信息保障
7.8 公共设施保障
7.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10 科技支撑
7.11 区域合作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预案审批与衔接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8.5 宣传和培训
8.6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0 附件
10.1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10.2 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10.3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4 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体系建设,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徐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凡涉及跨徐州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徐州市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依据上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深化全过程风险管理,做到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现有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管理,科学应对。强化社会各类主体法定责任,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实现应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利用科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6)坚持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4 事件分类和分级
1.4.1 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放射性污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徐州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或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有关单位和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依靠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省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1.5.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其他需要市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由市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四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由市专项指挥机构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管理,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指导县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市不同种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0.4。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3 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接收全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突发事件的报警和联动处置工作。市宣传、网信、信访、应急、卫健、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住建、民宗、消防、气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燃油、交通运输、轨道交通、铁路、机场、通信、市政、殡葬等重点行业单位为成员。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信息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快速反应、协调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视情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5 专家组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调查和评估
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本地区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分级分类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2 风险防控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相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加强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完善源头治理、关口前移的安全风险动态管控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测和医疗救治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3 基础设施建设风险防控
(1)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
4.2 预警
4.2.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市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4.2.2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收集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具体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4.2.3 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市、县两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或根据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2.4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和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5 调整、解除警报。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见附件10.1。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5.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5.1.2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相关信息。研判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1.3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趋势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见附件10.2。
5.2 先期处置
5.2.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地区、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5.2.2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组织协调基层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5.2.3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 指挥协调
5.3.1 组织指挥。市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对应急处置与救援重要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
5.3.2 现场指挥。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
5.3.3 协同联动。驻徐部队、武警徐州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10.3。
5.4 处置措施
5.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5)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新媒体应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是舆情应对的责任主体,市委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指导责任主体开展舆情引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准确信息。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事发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疏导;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司法部门要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加强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法律服务,依法妥善处理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健部门要组织做好疫病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事故责任方应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
6.2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对受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人民政府适当给予支持。
6.3 社会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市突发事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应急管理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负责发动社会、个人和境外机构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协助卫健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4 调查评估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牵头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支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满足多发、易发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基础,采用共建、合作等方式,重点加强防汛抗旱、卫生应急、地质及矿山救援、危化品应急救援、公用事业保障、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森林消防、水上搜救、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救援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充实队伍力量,规范队伍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3)驻徐部队、武警徐州支队和民兵组织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按有关规定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镇和企业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镇级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有关职能部门和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社会应急队伍,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应急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7.2 应急资金保障
(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培训,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的统一管理。各级财政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由人民政府负担的经费,所需资金从预备金中统筹安排。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与灾害风险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和药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7.3 物资装备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等部门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有关部门及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委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市各牵头部门、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2)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生产储备与市场储备的有机结合。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和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建立健全与其他地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调入。建立并完善应急物资补偿制度,合理引导动员及征用社会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社会物资。
7.4 安全防护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救助群众,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市、县两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救援力量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等卫生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7.6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7.7 通信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专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推动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7.8 公共设施保障
住建、规划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要求,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人防工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和规划,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要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基本生活设施,储备一定的应急物资,设立规范的应急标识,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状态,保障事发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7.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务、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形成应急基础数据“一张图”,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
7.10 科技支撑
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市人防指挥中心(平台)和平时期作为市应急指挥平台的备用平台,市应急指挥平台出现故障或不能使用时,立即启动该中心(平台),担负起全市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和应急处置;战争时期,该中心(平台)为全市战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鼓励、扶持在徐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11 区域合作保障
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为快速有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1)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8.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起草,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经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演练总结评估。
(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5)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8.5 宣传和培训
(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市教育部门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根据学生及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及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8.6 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对预案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附件
10.1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10.2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
10.3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4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水旱灾害 | 市水务局 |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市气象局 | 市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 |
3 | 地震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5 | 森林火灾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工贸行业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2 | 矿山(煤矿、非煤矿山)事故 |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
4 | 火灾事故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
5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 |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6 | 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水上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水上搜救中心 |
8 | 道路桥梁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 |
9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市观音国际机场公司 |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
10 | 轨道交通建设事故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1 | 建设工程事故 | ||
12 | 燃气事故 | ||
13 | 供热事故 | ||
14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5 | 通信网络事故 | 徐州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 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
16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17 | 供水事故 | 市水务局 |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
18 | 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19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
20 | 环境污染事件 | ||
21 | 生态破坏事件 | ||
22 | 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件应急指挥部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传染病疫情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动物疫情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 | 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2 | 刑事案件 | 市公安局 | 市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3 | 群体性事件 | 市公安局 | 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市委网信办 | 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 市商务局 | 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市发改委 | 市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价格异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
8 | 金融突发事件 | 人行徐州支行 | 市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 |
9 | 民族宗教事件 | 市民宗局 | 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10 | 涉外突发事件 | 市外办 |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徐州军分区;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