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量: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实施、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职工群众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职业病监测、监护、诊断、救治、应急体系和制度基本完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保持较高水平。到2025年,全市职业病历史存量得到有效化解,新增发病数量明显下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更加健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源头预防控制

    1.加强危害源头管控。坚守职业健康红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要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信息;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加强监督,共同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目前不具备职业病防治基础条件或等级强度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升级,落实危害源头预防控制管理

措施,进一步提升防治能力。

    2.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各县(市)区要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职业病行业、岗位、人群和区域分布情况等基本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档案,建立包含危害工种、岗位、职业病疑似病人等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健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摸清发病规律、特点和趋势。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相关产业、职业健康等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3.增强全社会防护意识。用人单位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劳动者熟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提升筛查诊断水平。劳动者具有职业危害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职业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建议劳动者及时去职业病诊断机构登记;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规范及时作出诊断。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优化诊断流程,提高诊断效率和准确性。

    2.提升医疗救治水平。各职业病救治机构对诊断为职业病的病

人要加强医疗救治,建档立卡,实现“一人一档一卡”并进行随访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同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统计汇总。各县(市)区要支持本地区的医疗机构承担起辖区内职业病诊疗、康复工作,并基本满足本地区需要。落实职业病临床诊疗规范,加强住院医生和全科医生职业卫生知识规范化培训,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3.提升救助保障水平。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的有机衔接,加强对参保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对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做到“应治尽治”。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三)加强防治能力建设

    1.提升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医院(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成立市、县(市)区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专家组,完善职业病防治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发展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制度,推动培育质量可靠、服务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场所设备等基本建设。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前瞻性科研工作,并积极推广应用,努力掌握相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核心关键技术,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2.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各地要依托“智慧徐州”等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涵盖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覆盖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检测与监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管等工作的区域职业病防治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报告管理等数据信息的集约化、智能化、动态化管理。

    3.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全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预案,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处置机制,提高全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全市化学中毒应急救治网络,提高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水平。

    (四)加强综合监管治理

    1.强化重点行业治理。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等为重点,在机械(电动车制造、铸造)、电子(有机溶剂使用、铅蓄电池制造)、建材(陶瓷、石材加工和耐火材料)和化工(危化品生产、使用)、金属冶炼、汽车修造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督促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全市放射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医用辐射和工业辐射防护专项整治,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权益。

    2.加强防治监管执法。围绕重点行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监管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加强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五)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要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在作业场所与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落实日常管理和持续改进工作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

    2.明确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防范化解职业健康领域重大风险。各县(市)区要落实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镇、街道要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机构,配备熟悉职业健康监管业务的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所在镇、街道做好职业卫生协管工作。各行政村、社区要配备职业健康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配合做好辖区职业病防治宣传、信息采集、巡查检查等基础性工作。

    3.压实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要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价等职责,发改、教育、工信、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文广旅和总工会等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作配合,按各自职责承担行业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考核,定期开展督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化力量配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承担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处(科)室,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承担职业卫生业务的科室。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用人单位

数量较多、职业病防治任务较重的镇和街道,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力量配备,提升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成效。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多渠道筹集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将资金拨付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加大宣教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时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开展“健康企业”创建活动,营造有益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环境。

附件:徐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徐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推动和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通报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特点和各成员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工作情况。

(四)协调解决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以及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

(五)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

(六)建立信息通报发布、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机制。

(七)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研究、防治技术研发、科技进步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

医保局、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卫健委

(1)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3)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4)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统计和调查分析。

(5)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6)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

(7)组织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

(8)指导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9)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10)指导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管,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管。

(11)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导法定职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指导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12)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教、培训、科研。

(二)市发改委

(1)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2)做好职业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积极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有关职业健康投资资金项目支持。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技工学校、职业培训院校除外)、教育系统其它企事业单位和校办企业的职业健康工作。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

(3)负责统筹推进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及职业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培养工程、矿山、化工等职业病防护和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

(四)市科技局

(1)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等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相关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

(2)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市内相关科研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五)市工信局

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产业布局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

病防治,引导重点行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

(六)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范围。

(七)市司法局

(1)负责全市监狱、戒毒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监狱、戒毒场所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会同市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对监狱、戒毒场所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配合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对服刑、戒毒人员中的职业病患者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2)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

(八)市财政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市人社局

(1)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健康工作,并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2)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职业健康所涉及的劳动用工监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5)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6)依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1)依法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将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全市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

(3)加强全市核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全市公路、水运行业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2)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含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3)监督指导行业范围内负有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养护职责的营运养护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

(十四)市商务局

配合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

开展矿山、水泥、金属冶炼、陶瓷、石材、机械、冶金、轻工等尘毒危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依法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尘毒危害生产经营单位。

(十六)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把市属企业职业病防治情况纳入企业及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内容。

(3)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督查。

(4)督促市属企业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督促市属企业加强统筹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企业中

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十八)市医保局

负责指导各地按政策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职业病人开展医疗救助。

(十九)市文广旅局

督促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社会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十)市总工会

(1)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用人单位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求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4)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5)调查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

题,参与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政策会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需要联合制定印发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

(三)联合行动。由市卫健委或发起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针对某一重点行业、领域或专项工作等的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促检查等联合督查行动。

(四)信息通报。市卫健委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其他部门如遇涉及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事故),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及各单位“三定”规定等要求,积极落实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负责单位要牵头抓好落实,配合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至市卫健委。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卫健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拟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建议。

(四)重大问题和决策建议,应当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上报市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决定。

(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或会签文件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六)联席会议由市卫健委负责筹备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联席会议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等,由市卫健委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