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2 浏览量:3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加快培育壮大宁波市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推动工业设计赋能传统制造业新质化发展,发挥工业设计在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高地中的积极作用,市经信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2日


宁波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宁波市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推动工业设计赋能传统制造业新质化发展,发挥工业设计在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高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和管委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经信部门)负责当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汇总、审核推荐等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对属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甬机构可直接向市经信局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采取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其他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第七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如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稳定运营两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满足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

3.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须通过属地经信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宁波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

第九条  属地经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甬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组织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属地经信部门协助市经信局加强本区域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1.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发展情况上报属地经信部门,经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甬机构按上述要求将年度发展情况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程序如下:

1.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填报复核相关材料,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2.属地经信部门对复核企业进行受理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复核材料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通过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复核结果。

3.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等情况,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1.未按规定上报年度发展情况,经催报后仍然拒绝报送的;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再适宜作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1项、第2项、第4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等重大调整的,不影响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属地经信部门,经核实后报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甬机构直接报市经信局。

第十八条  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经信局将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表1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分值

1

设计费用投入及占比

近两年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研发设计投入总额比重。

20

2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20

3

获奖质量

及数量

近两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及重要工业设计奖项数量(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中国(宁波)智能产品创新大赛、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和纳入浙江省经信厅工业设计大奖赛事联系机制的工业设计各类活动数量。

20

4

知识产权

数量

近两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数量或成立以来累计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量。

20

5

制定标准

数量

近两年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数量。

10

6

完成项目质量及数量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数量;省级、市级重点研发项目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数量。

10

7

加分项

1.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属于宁波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领域或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体系(5分);

2.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5分)。

10

1.近两年获得市级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和工业新产品认定的(5分);

2.获评宁波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5分)。

10

1.近两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次数,承担省部级、市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5分);

2.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次数,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示范认定和荣誉表彰等(5分)。

10


表2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分值

1

设计费用投入

近两年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支出总额比重。

20

2

设计团队人员

数量及素质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20

3

获奖质量

及数量

近两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奖项数量和纳入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大奖赛事体系的工业设计各类活动数量。

20

4

业务规模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以及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20

5

经营质量

近两年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状况。

10

6

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性,发展规划合理性等。

10

7

加分项

助力宁波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建设情况,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10

1.近两年企业对外输出工业设计服务,完成设计成果产业化,形成效益典型案例(5分);

2.近两年获得市级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和工业新产品认定的,获评宁波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5分)。

10

1.近两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次数,承担或参与省部级、市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5分);

2.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示范认定和荣誉表彰等(5分)。

10


说明: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2。

  2.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3.所称工业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

  4.所称国家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工业设计评奖工作;省部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市级工业设计奖项指各设区市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

  5.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6.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7.所称工业设计重要活动包括: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中工业设计类子活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主办(指导、支持)的工业设计大会、论坛、评奖、设计周等活动。


附件2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    工业设计企业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申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填写表1-1和表1-2,申报工业设计企业的单位填写表2。

  2.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申请声明末尾务必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表中营收、盈利、人员、资产、完成项目、获奖、知识产权、设计标准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认为其它有必要的事项,可根据需要提供佐证材料。

 

申请声明

 

  1.本企业自愿向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