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量:10

各区(县、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推动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各类培训的质量效果,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在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宁波市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等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3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甬财行〔2022〕110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为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的内部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的外部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加强内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批制度,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异地教学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网络授课线路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内部培训按规定在年度基本支出预算中列支。根据培训形式的不同,分为单位自行举办培训班、派遣人员参加特定内容的培训班(包括不收费培训和收费培训)。

第六条 本单位自行举办的培训班和派遣人员参加不收费培训,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甬财行〔2022〕1100号)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单位要按照履职需要的要求,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事前按内控制度规定审批。培训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的培训,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在单位非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参加收费培训凭据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外部培训,按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通过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甬财行〔2022〕1100号)的要求和标准执行,此类培训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面向社会举办的收费培训,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安排培训支出。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选学、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重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高校等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培训。

组织开展党性教育培训,必须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经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的其他机构,否则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加强培训费预算管理,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培训服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执行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培训,以及未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因培训费规定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由各单位根据压缩一般性支出的要求,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班次、人数、天数等途径统筹解决,不得因此增加部门预算培训费总额。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培训班名称、内容、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项目中因项目实施需要列支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培训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所在项目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要求执行。未明确具体支出标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加强内控管理。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委统战部会同市委组织部开展的党外代表人士培训,参照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切实维护培训良好秩序,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